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是為完善本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落實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發文字號:滬衛規〔2023〕3號
發布過程,辦法全文,

發布過程

2023年4月21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就其起草的《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詢意見。
2023年7月27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第5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滬衛規〔2023〕3號印發《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落實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的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市對下列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包括卡拉OK歌廳)、音樂廳;
(四)游泳場(館);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經營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機、船)室。
第四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以及《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申請人不選擇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新證)(附屬檔案1);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五)主要衛生設備和設施的目錄清單;
(六)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對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八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文書。
第九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查,並自審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衛生許可證。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材料,同時提交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新證)(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對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噹噹場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噹噹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採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兩個月內,按照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四條 下列行政許可事項發生改變的,經營者應當向原發證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三)經營場所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遷址)。
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場所地址(遷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經營者提出變更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變更)(附屬檔案3);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等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換髮衛生許可證。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變更換髮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有效期限不變,批准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並在批准日期後列印“變更”字樣。
第十七條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至30日前向原發證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延續)(附屬檔案4);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四)一年內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交一年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受理延續申請後,應當及時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延續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有效期限為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順延四年,批准日期為準予延續日期,並在批准日期後列印“延續”字樣。
第十九條經營者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延續的,應當在提出延續申請時向原發證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材料,同時提交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延續)(附屬檔案5)。
第二十條對經營者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的延續申請,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採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延續的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兩個月內,按照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材料。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註銷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經營者提出註銷申請的。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交衛生許可證原件以及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註銷)(附屬檔案6)。
第二十四條衛生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並提交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補發)(附屬檔案7)。
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有效期限不變,批准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並在批准日期後列印“補發”字樣。
第二十五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衛生許可證,並製作電子證照。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做好衛生行政許可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信息。
第二十七條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申請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對採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衛生許可證並營業的公共場所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及時進行現場核查。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涉及水質淨化消毒等重要衛生設施的公共場所,應當儘快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八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前,製作撤銷行政許可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撤銷的行政許可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製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並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第三十條本市推進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全程網辦,對屬於本市政府部門核發且已歸集到電子證照庫的申請材料,採用調用電子證照的方式實現紙質材料免於提交。
第三十一條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市探索在衛生許可證上增加監管二維碼,實現監管信息線上查詢。
第三十三條 本市成立公共衛生監督技術服務質量控制中心,對出具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督導和質量控制,並定期公布質控結果。
第三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本市探索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線上服務。
第三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定期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和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自查。
本市探索建立公共場所自查服務平台,公共場所經營者可通過平台提供的標準檢查內容等服務進行自查,並上傳自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公共場所經營者採用電子顯示屏、掃碼等方式,公開衛生檢測結果、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過程等衛生狀況和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控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附屬檔案: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新證)
2.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新證)
3.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變更)
4.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延續)
5.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延續)
6.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註銷)
7.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補發)
(附屬檔案內容詳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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