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檔案要求,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3年2月10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以滬衛規〔2023〕1號印發通知,《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0日 至 2028年2月9日
  • 發文字號:滬衛規〔2023〕1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衛規〔2023〕1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文明辦、婦兒工委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交通委、文化旅遊局、商務委、綠化市容局、體育局、總工會、婦聯,各機場、鐵路車站:
為更好地滿足市民民眾對公共場所文明哺乳、嬰兒照護的需求,進一步規範母嬰設施建設管理,提高母嬰設施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制定了《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體育局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檔案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需求導向,便民利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根據孕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實際需求,推進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標準先行,分類推進。制定完善母嬰設施設計標準和規範,綜合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分類推進母嬰設施建設。
(三)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四)主體負責,社會參與。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是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分別負責各自場所和單位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團體以公益性的形式,參與母嬰設施建設。
第四條(部門職責)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設定標準等。指導督促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將母嬰設施建設情況作為衛生城區的評選評估條件。
文明辦從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高度,加強統籌,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文明城區、文明單位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市民愛護和文明使用母嬰設施。
婦兒工委辦負責協調落實本市婦女兒童發展規劃中母嬰設施建設任務。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有關部門推進兒童友好空間建設,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參與擬訂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指導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市政公用建設、公共服務建設規劃指引和建築設計規範。
商務部門負責編制本市購物中心、百貨商場母嬰友好環境最佳化行動指引;支持行業協會開展“母嬰友好”商場優秀案例宣傳。
交通部門負責指導汽車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大型捷運換乘站等交通樞紐及移動空間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指導、鼓勵國家A級旅遊景區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引導有條件的國家A級旅遊景區優先設定母嬰設施。負責指導公共文化場館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指導公園母嬰設施、第三衛生間和公廁嬰幼兒護理設施的建設管理。
體育部門負責指導體育場館、體育中心等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
工會組織負責指導用人單位建設女職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設施,推進以“愛心媽咪小屋”為品牌的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婦聯組織加強宣傳倡導,提高全社會對母嬰設施建設的重視程度和知曉率。
民航部門負責指導各機場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
鐵路部門負責指導鐵路車站以及鐵路移動空間等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母嬰設施類型)
母嬰設施包括以下三類:
(一)公共場所設定的方便哺餵母乳、嬰幼兒護理和保護婦女兒童隱私的專用空間和專門設施;
(二)公共場所第三衛生間內的嬰幼兒護理設施;
(三)用人單位為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設定的休息、集(哺)乳專用空間和專門設施。
第六條(母嬰設施設定場所)
下列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室:
(一)購物中心、百貨商場等大型商業網點;
(二)機場、鐵路車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軌道交通和城市鐵路換乘站等交通樞紐;
(三)助產醫療機構、兒童專科醫院、設有兒科或兒保門診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文化、體育活動等場館;
(五)景區、公園、園林、遊樂場等旅遊休閒場所;
(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或者辦事場所;
(七)其他需要設定母嬰室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帶有嬰幼兒護理設施的第三衛生間,但不得以第三衛生間或者廁所替代母嬰室。
火車、輪船、飛機等移動空間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因地制宜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
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因地制宜設定母嬰候乘廳(區)、母嬰專座等,在乘車、登機和檢票口針對孕期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便利服務。
第七條(母嬰室設定要求)
母嬰室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母嬰室應當設定在便於人員和嬰兒車出入的位置;設在二層及以上樓層的,應當有直達電梯可以到達。
(二)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母嬰的原則,選擇適當的點位,設定多個獨立的母嬰室。
(三)母嬰室應當設定獨立的出入口。因場地限制等因素影響,哺乳設施須與公共場所衛生間貼鄰的,其出入口應錯開布置且互不干擾,防止衛生間內空氣流通至哺乳區。
(四)母嬰室門窗和哺乳區域應當採取必要的隱私防護措施。
(五)母嬰室地面鋪裝應當採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室內應當配備座椅、帶安全扣的嬰兒尿布台、提供冷熱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便於放置哺乳有關用品的桌子或櫥櫃、安全電源插座、帶蓋垃圾桶、呼叫設備等,並根據情況配置空調、嬰兒護理用品自助銷售機等。
(六)母嬰室建造裝飾材料和設施物品應當符合環保標準;內設家具應當堅固安全、無尖銳稜角;室內燈光柔和明亮,不得使用射燈、鐳射燈等非漫反射光源,避免直射嬰幼兒眼睛。
(七)母嬰室裝飾色調應當清新明快,可根據實際,張貼嬰幼兒照護、母乳餵養等科普知識宣傳品,營造溫馨舒適的氛圍。
(八)有條件的公共場所,可以在母嬰室內劃分哺乳區、休息區、兒童活動區等不同的功能區域,設定無障礙設施、無線網路覆蓋等。
(九)母嬰室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八條(母嬰室標識和導向指示標識)
公共場所母嬰室應當使用規定的標識。在公共場所入口處應當設定完整、清晰、醒目的導向指示標識。
設有多個獨立母嬰室的公共場所,應當在每個母嬰室的入口處明確指引場所內其他母嬰室的位置和距離。
第九條(母嬰室管理維護)
母嬰室的管理維護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定母嬰室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母嬰室管理維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母嬰室日常管理和維護。
(二)母嬰室內所有設施、設備和用品的進出都應當登記備案。
(三)母嬰室開放時間原則上應當與公共場所營業時間一致。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內,應當向服務對象免費開放,不得收取押金,管理方不得為母嬰室上鎖。
(四)在母嬰室門口醒目位置應當張貼“母嬰室使用指南”,明確告知母嬰室的服務對象、服務時間和使用規範等,引導市民愛護母嬰室,遵守母嬰室使用規範。
(五)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母嬰室。
第十條(母嬰室緊急預案)
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當在原安保系統中加入母嬰室應急回響機制,緊急呼叫按鈕連線至客服中心、安保中心以及服務人員。
使用母嬰室的市民出現身體不適時,服務人員應當協助其獲取醫療幫助或現場援助。
無人值守的母嬰室,需在明顯區域張貼應急聯繫電話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條(第三衛生間嬰幼兒護理設施管理)
公共場所第三衛生間嬰幼兒護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有關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等執行。
第十二條(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設定及管理)
用人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愛心媽咪小屋)的設定及管理維護,按照市總工會愛心媽咪小屋設定及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母嬰設施信息登記)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本市母嬰設施信息登記制度,配套建設支持母嬰設施管理的信息系統,實現全市母嬰設施統一規範管理。
設定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範的母嬰設施登記制度,做好個案信息的採集與更新工作。
第十四條(星級評定)
建立母嬰設施星級評定製度。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文明辦等制定本市公共場所母嬰室星級評定方案並組織實施。市總工會負責制定用人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愛心媽咪小屋)星級評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母嬰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業務指導、日常管理、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滬衛計規〔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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