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

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

《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是為了促進本市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增強市民體質,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2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十六號
《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增強市民體質,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落實全民健身戰略,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促進競技體育、體育賽事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市民身體素養和健康水平,增強體育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建設全球著名體育城市。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推動本轄區內社區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開放和管理,配備社區體育工作人員,推動和組織開展經常性、民眾性體育活動。
第四條市、區體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體育發展相關規劃、標準,依法實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協同推進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科技、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綠化市容、文化旅遊、市場監管、商務、國資、民政、農業農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發展工作。
第五條本市依法保障市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所聯繫服務群體的特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體育活動。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舉辦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加強對殘疾人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贊助、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第七條本市培育發展體育文化,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傳承和推廣傳統體育項目,支持體育文化品牌建設,形成引導和鼓勵市民經常參加體育活動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體育一體化發展,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加強區域體育發展的規劃銜接、政策協同、資源共享和業務合作。
本市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傳播中華體育文化,弘揚奧林匹克精神,積極參與國際體育運動。
第九條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全民健身
第十條本市推動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市民參與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完善和實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
市、區體育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健全市民體質監測服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市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市體育部門應當定期對各區體育設施、健身組織、健身活動、健身指導、市民參與和體質健康狀況等進行評估,發布全民健身發展指數。
第十二條體育、衛生健康、民政部門和工會等應當健全運動促進健康工作協同機制,完善政策支持,最佳化設施布局,加強人才培養,支持社會共同參與,建立健全能夠滿足各類人群需求的運動促進健康服務體系。
體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推動社區老年人多功能體育場所建設,整合體育設施與養老服務設施功能,為老年人提供健身輔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運動康養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探索設立與科學健身相關的特色門診,在開展相關醫療服務活動時,針對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科學健身指導、評估診療、運動干預等服務。
體育部門、工會應當加強面向市民、職工的健身服務站點建設,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三條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納入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和鄉村社區生活圈建設內容,支持社區健身組織、健身團隊發展,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居民住宅區特點,因地制宜組織居民開展社區全民健身活動。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村民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體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和宣傳,倡導市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幫助市民獲取運動傷害防護、運動康復、運動營養、運動心理等科學健身知識和技能。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傳授體育健身技能,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市民文明健身、科學健身。
第三章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五條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協同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畫,健全完善體育與教育融合發展工作機制,堅持普及和提高相結合,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開展多樣化、高質量的體育項目,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增強學生體質健康。中國小校應當幫助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掌握至少兩項運動技能。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畫,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倡導學生每天參加校外體育鍛鍊一小時,家庭、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予以支持和保障。鼓勵公共體育設施為學生體育鍛鍊提供時段、場地等便利。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在園在托幼兒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保證幼兒室外活動時間、效果和質量。
教育、體育部門應當推進校際優質體育課程、師資、場地等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投保學校責任保險。鼓勵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田徑、游泳等基礎項目,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球類項目,趣味體育項目,以及學校體育特色項目,引導學生廣泛參與。
體育、教育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公共體育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體育、教育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整合本市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競賽活動,定期發布賽事計畫,完善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推動市、區、校體育競賽活動聯動發展。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引導學生養成體育鍛鍊習慣,提升學生體育素養。
教育部門應當將體育科目納入國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健全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將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社團指導、課餘體育訓練工作以及競賽成績納入體育教師績效考核內容,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教練員、退休體育教師、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社會體育俱樂部教練員等參與學校體育課後服務,並按照課後服務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學校根據工作實際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建立健全相關評價標準和績效考核機制。鼓勵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擔任體育教練員,或者與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培養體育後備人才。
體育、教育部門應當建立體育後備人才貫通培養機制,完善特色體育項目布局,探索義務教育階段優秀體育後備人才靈活學籍制度,加強體育後備人才的招收、引進和培養。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建設,在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予以支持。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體育運動學校面向相應行政區域選拔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文化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體育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引導和規範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及相關賽事活動組織等服務,促進校外體育培訓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第四章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本市堅持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創新競技體育發展模式,最佳化競技體育項目布局,扶持社會力量辦訓,提升競技體育的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體育部門應當支持足球、籃球、排球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競技體育項目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培育和激勵職業體育俱樂部發展,支持其建立體育後備人才梯隊。
第二十六條本市加強對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選拔標準和選拔程式,擇優選拔運動員和組建運動隊,並公示選拔結果。
第二十七條本市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註冊與交流的權利。
體育、教育部門應當依託本市教育資源,為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促進運動員全面發展。
對優秀運動員在本市落戶、升學、就業、就醫等,按照規定給予優待。試訓運動員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就醫等方面保障。
運動員參加廣告、代言等商業活動的,鼓勵和支持其與管理單位通過契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市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優秀運動員退役安置工作。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優秀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市體育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並動態調整。優秀退役運動員自主創業的,按照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市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運動員體育運動水平等級、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職稱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推動教練員、運動防護師等職稱評審向社會開放。
體育部門應當指導單項體育協會建立健全面向社會的教練員、裁判員註冊體系,建立執業檔案,加強專業能力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體育賽事
第三十條市體育部門按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育發展規劃要求,統籌規劃各類體育賽事。
本市積極申(舉)辦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打造高水平職業賽事和自主品牌賽事,舉辦市民運動會、城市業餘聯賽等全民健身賽事,滿足市民對體育賽事的多樣化需求,建設國際體育賽事之都。
本市發展水上和戶外運動、都市極限運動、科技體育、虛擬體育等領域新興體育賽事,創新賽事發展模式和體育服務業態,促進新興體育賽事與社交娛樂、健身休閒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提供公共資源、資金支持、服務保障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促進體育賽事發展。
第三十二條體育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體育賽事綜合服務機制,通報賽事舉辦情況,協調賽事重大事項,保障賽事安全、有序舉辦。
第三十三條本市依法保護體育賽事相關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體育賽事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
第三十四條市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通過完善相關標準、最佳化服務保障、加強資金扶持等方式,培育上海體育賽事品牌。
市體育部門應當創建和完善體育賽事品牌指標體系,定期發布體育賽事影響力評估報告。
第六章體育產業
第三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完善體育產業體系,培育體育產業新業態,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遊、養老、科技、農業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支持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規範引導體育產業園區、體育運動類特色小鎮、體育專業樓宇等建設,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七條本市鼓勵利用公共體育用地、產業園區、商業設施、廢舊廠房、倉庫等城市空間和場地設施資源,建設新型體育服務綜合體,促進體育產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建設新型體育服務綜合體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本市相關規定。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建築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導。
第三十八條本市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完善融資扶持措施,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產業發展融資需求;支持利用體育發展等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和落實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遊等領域消費,激發體育消費活力,發揮體育消費帶動作用。
第七章體育組織
第四十條市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等部門完善本市體育組織的相關標準、運行規範,健全體育組織綜合評價機制,促進體育組織規範發展。
體育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保障體育組織發展。
第四十一條市、區體育總會應當加強對體育組織的指導和服務,發揮樞紐作用,共同促進體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市、區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從業人員能力培訓,向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本市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區健身組織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扶持體育科學社會團體發展,推動體育基金會規範建設。
第八章體育設施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並結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和配套建設。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編制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開展公共體育設施規劃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徵求同級體育部門意見。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並按照要求配置無障礙和公共場所母嬰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體育場館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功能設定,加強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對和避險避災作用。
第四十五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加強社會化、專業化運營,提升社會服務功能和運營效率,方便市民開展體育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無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根據運營成本適當收費。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公共體育場館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和體育部門批准。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公共體育設施在體育宣傳周期間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經批准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設施,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主要用於開展體育活動;對於可以出租的附屬部分,其租用者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當與健身、賽事等體育活動相關,且不得影響場館主體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設施,並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納入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最佳化配置社區公共體育設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不同群體的健身需求,加強社區公共體育設施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共建共享、融合發展。
第四十八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學校體育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適時予以更新。
公辦學校在保障學校教育教學需要和校園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所在地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九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經營性體育設施。鼓勵有條件的運營主體開展體育設施數位化改造。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項目補貼等方式,支持經營性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益性開放。
第五十條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設施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鼓勵有條件的經營性體育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五十一條公眾在使用公共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體育設施。
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市根據需要合理預留體育公園建設空間,因地制宜發展體育公園,推動體育公園免費開放,滿足市民體育健身需求。
第五十三條在確保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高架橋下空間、閒置地、樓頂空間等場地資源,暫不變更土地性質或者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體育部門提出建議,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予以支持保障。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
本市建立公共財政和社會資本相結合的多渠道經費投入機制,加大對體育事業關鍵領域、薄弱環節、重點區域的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彩票公益金用於落實全民健身戰略、提升競技體育綜合實力、促進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本市發展體育專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培養教練員、裁判員、體育教師等各類體育專業人才。鼓勵社會力量開展體育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與國外高水平機構聯合培養體育專業人才。
本市鼓勵引進國內外高水平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體育專業人才,以及體育經紀、賽事運營、體育科研、運動醫學等領域專業人才。
對代表國家和本市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及其培養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市體育部門建立產學研深度融合的體育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在體育領域的開發與套用。
本市加強體育信息化建設,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提供公共體育設施查詢和預約、辦賽信息服務、政府扶持項目申請等便民服務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接入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為市民提供信息查詢、預約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市體育部門應當加強體育標準化建設,組織起草體育公共服務、競技體育、場館運營、賽事活動等方面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高等學校以及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體育標準化工作,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制定,開展標準化合作與交流。
第五十八條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推動建立體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體育糾紛源頭預防和治理,最佳化體育營商環境。
鼓勵依託體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以及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體育糾紛。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體育、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體育賽事、體育市場等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六十條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保障安全的設施設備和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區體育部門申請許可。其他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提供服務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體育部門辦理備案,具體辦法由市體育部門另行制定。
體育部門應當將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和場所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並會同文化旅遊、教育、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採取風險防範措施,維護賽事活動安全。
體育、公安、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督促賽事活動組織者落實活動組織、安全裝備、風險防控、應急救援等保障措施,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六十二條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以預收費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服務場所、網路經營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體育健身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經營場地租賃期限等信息,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餘額查詢渠道、退費辦法等內容,提示預付費風險。
消費者要求籤訂書面契約的,經營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契約。本市推薦使用由市體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制定的體育健身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第六十三條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以預收費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經營風險控制的原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合理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具體規定由市體育部門會同市商務、文化旅遊、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制定。
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經營活動的資金存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規模、信用狀況等,合理確定預收資金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範措施。
體育健身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行為,推動經營模式轉型升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十四條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體育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體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加強對各類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的指導,提高體育活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未按照要求備案的,由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由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的,由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預付費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體育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無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根據運營成本適當收費。立法明確,公辦學校在保障學校教育教學需要和校園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為進一步提升學生的校內校外體育鍛鍊質量,條例規定,“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倡導學生每天參加校外體育鍛鍊一小時,家庭、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予以支持和保障”,同時鼓勵公共體育設施為學生體育鍛鍊提供時段、場地等便利。條例還明確,教育部門應當將體育科目納入國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健全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條例還明確,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以預收費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經營模式轉型升級,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在條例中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的,由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預付費經營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