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郊區體育工作規定(暫行)
- 分類:規定(暫行)
- 施行範圍:上海市郊區
- 方面:體育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深入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依據國家體育總局、農業部聯合下發的《農村體育工作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市 民體育健身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的郊區體育工作範圍是指寶山、閔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南匯、奉賢 8 個區以及崇明縣和浦東新區的農村部分。
第三條 郊區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本市郊區體育工作。
第四條 郊區體育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成亞洲一流體育中心城市為主要目標,以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為出發點,以完善全民健身服務保障體系和提升競技運動水平為主要任務,堅持體育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科教興體;積極實施民眾體育優先發展、競技體育加快發展的戰略,推動民眾體育普及化、競技體育集約化、體育產業多元化、體育設施現代化、體育管理科學化的進程,為郊區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郊區體育工作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郊區經濟與社會 發展服務的方針;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實現全民健身與奧運、全運爭光計畫協調發展和相互促進;堅持開拓創新,推進郊區體育體制改革和運行機制轉變,增強郊區體育發展的活力與後勁;堅持從實際出發,以鄉鎮為重點,面向基層,服務民眾,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加快體育設施建設,提高人民民眾身體素質,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
第六條 郊區體育工作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發展體育事業,增強郊區人民的身體素質;圍繞發展經濟,落實全民健身計畫,大力倡導和推廣適合郊區人民特點的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郊區人民的生活質量,構建親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務保障體系;健全郊區體育訓練體系,發現和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加強郊區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改善和提高民眾體育健身的條件;發展體育產業,培育和依法管理體育市場。
第七條 各區(縣) 、鄉鎮要把發展體育事業作為促進人民身體健康,提高民族整體素質,維護社會穩定,加強黨的建設,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事,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納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標。在區(縣)和鄉鎮機構改革中,不斷加強和完善體育機構。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認真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方針,落實《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施行方案)》,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並且利用學校體育教師和體育場地資源,為郊區體育發展服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各區( 縣) 、鄉鎮應重視和加強體育組織和機構建設,建立與本地區相適應的體育主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郊區體育事業的發展。各區(縣) 建立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鄉鎮建立體育指導站,各村(居)委會建立體育健身指導點,指導民眾科學、文明地開展健身活動。
第十條 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體育指導站和體育健身指導點,應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落實相應的工作經費,享受相應的工作待遇和具備一定的場地設施,業務上接受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 積極扶持各人群協會和單項體育協會的建立和發展,建立健全區( 縣) 、鄉鎮農民體協等組織, 積極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各區(縣) 應發揮體育總會的作用,加強對體育社團和基層體育組織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物質保障
第十二條 各區( 縣) 、鄉鎮要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要將體育事業經費、基本建設資金列人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人,確保體育事業經費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加。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以投資、捐贈和贊助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重視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新建非營利性體育設施,區(縣)應採用劃撥土地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改建居民區、經濟開發區和學校必須配套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郊區新城、中心鎮、一般鎮和城鎮所屬村(居) 委體育設施按《郊區城 鎮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實施。至“十五”期末,郊區人均室外體育設施用地面積達15平方米,人均室內體育建築面積達0.05平方米。
第十四條 加強對轄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健全管理規章,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公共體育設施功能完好,使用安全。公共體育設施應全年向社會開放,節日長假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延長開放時間,增加開放項目,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每年6月10日本市“體育健身日”應免費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應充分考慮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正確處理公益性與經營性的關係;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也應創造條件,克服困難,積極開放,努力實現社會體育設施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區 ( 縣) 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公共體育設施拆遷或改變使用性質,應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城市規劃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先行擇地新建或先行補償費用,新建或補償費用的標準應不減少原有體育設施面積,不降低原有體育設施標準。非法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加強對體育活動的領導,支持和扶持民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為民眾參加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體育活動要堅持因人、因地、因時制宜,堅持業餘、自願和科學文明的原則,堅決反對封建迷信和一切違法活動,自覺抵制邪教侵蝕,堅持推廣科學健身方法,倡導科學健身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要以經常性、生活化的體育鍛鍊為主,引導民眾每人學會一項健身方法,每天堅持一項健身運動,至“十五”期末,經常性參加體育鍛鍊人口要占郊區總人數的45%。
第十八條 體育活動的開展應本著勤儉辦事業的原則,根據不同區(縣) 、鄉鎮的實際情況,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不增加郊區人民的負擔。
第十九條 郊區各區 ( 縣 ) 、鄉鎮應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每年有計畫地組織開展體育競賽、表演、展示等活動。要為老年人、殘疾人和婦女、兒童的體育健身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要積極組隊參加四年一屆的市郊區運動會。
第二十條 扶持和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挖掘、整理和推廣優秀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培養民族、民間體育人才,形成各區(縣)各具特色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提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運動水平,力爭在全國農民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上取得好成績。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經常舉辦小型體育競賽及活動。應堅持課外體育活動制度,保證學生課外體育活動時間,組織各類體育代表隊和課外體育興趣小組,開展經常性的體育鍛鍊和課外運動訓練,提高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重視和加強體育健身知識、健身方法和先進典型人物的宣傳。利用區(縣) 有線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傳媒和社區健身宣傳欄、健身教室等宣傳途徑,通過開闢健身專欄,舉辦健身講座,印發健身宣傳手冊等手段,加強體育健身宣傳。
第二十三條 積極推行《國民體質測定標準》和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制度,嚴格體質監測結果公布程式,積極扶持區( 縣) 和鄉鎮建立市民體質監測指導中心和健康體質監測站,引導和組織廣大市民進行體質測定,開展科學健身。
第五章 體育訓練
第二十四條 郊區體育訓練要以奧運會、全運會為目標,實施奧運帶全運、全運促奧運的戰略。要按照統籌規劃、選好苗子、突出重點、科學訓練、精心培育、系統保障的原則,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針,建立體育訓練網路,鼓勵建立市優秀後備人才基地,採取區縣合作聯辦體育訓練的方式,培育和發展傳統體育項目和優勢體育項目,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和社會體育骨幹。
第二十五條 郊區各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鞏固和完善“三集中”的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以下簡稱少體校),改善少體校訓練和文化學習的條件,提高訓練和教學質量,共同辦好少體校。
郊區各級各類少體校要正確處理文化學習和運動訓練的關係,保障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任務;要具備所設訓練項目的場地設施條件,配備合格教練員,確保運動訓練時間;要遵循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運動訓練規律,科學選材、系統訓練,提高辦學、辦訓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 郊區體育行政部門會同郊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扶持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改善其運動訓練條件,搞好體育傳統項目的訓練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體育學校、體育俱樂部等體育訓練機構。郊區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開辦體育訓練機構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審批,加強對社會開辦的體育訓練機構的管理確保體育訓練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體育骨幹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 應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的體育骨幹隊伍。至“十五”期末,應建成層次清晰、結構合理、比例適當、總量占郊區人口千分之一以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第二十九條 體育骨幹的基本職責是:動員、組織民眾參與體育活動;宣傳體育科學知識,傳授體育技能;指導民眾進行科學的體育鍛鍊;引導民眾進行合理的體育消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體育骨幹隊伍的培訓和管理。郊區各區(縣) 要建立體育人才庫,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定期再培訓制度;成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加快行業管理,完善登記、定期註冊和考核機制,逐步推進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化進程;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立足社區,面向郊區民眾開展健身指導服務的機制,充分發揮體育骨幹隊伍的作用,樹立體育骨幹隊伍的形象,提高體育骨幹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一條 郊區各區(縣) 應結合本地體育和經濟發展實際,大力扶持和發展體育產業,完善體育經濟政策,制定體育產業規劃和措施,積極發展適合本區(縣)的體育競賽、表演、培訓、健身、娛樂、旅遊和康復等體育產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興辦體育產業,繁榮體育市場。
第三十二條 積極培育和依法管理體育市場,依法加強對轄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保護體育經營者和體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