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

《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2011年3月30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文化體育
教委體19號

法規內容

各有關普通高等學校,各有關區縣教育局: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開展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申報工作的通知》(滬教委體〔2010〕57號)要求,我委組織開展了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申報評審工作,在各高校、各區縣積極申報的基礎上,共確定立項課題278項。其中,上海市學生健康促進工程重大委託課題16項,重點課題22項,一般課題94項,青年課題146項(名單詳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立項名單的通知》,滬教委體〔2010〕78號),課題首批資助經費已劃撥至有關高校和區縣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的管理,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確保學校體育科研工作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學校體育科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
2010年度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項目分為重大委託課題、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青年課題項目。
第三條項目經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項目研究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隨意性。應當加強相關科研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避免重複浪費。
(二)權責明確,規範管理。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協力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追蹤問效機制。
(四)一次核定,分期撥付。項目經費資助額度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核定,分期撥付。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四條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項目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科研業務費:研究生助研津貼、國內調研和學術會議費用、論文印刷費用、可行性分析費用等其他業務費用。
(二)小型儀器設備費:項目所需小型儀器設備的購置、租賃、使用等相關費用。
(三)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四)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五)其他必須的支出。
此外,項目學校原則上不提取項目管理費,如需提取不應超過項目總額的5%。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必須納入學校的下年度預算統籌使用。
第五條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餘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審批和執行
第七條市教委資助重點項目經費5萬,一般項目資助3萬,青年項目資助1萬。以委託的方式進行立項研究的重大委託項目將加大經費資助。
第八條由市教委按資助標準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區縣為教育局,下同)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九條首批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上海市學校體育科研課題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三條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畫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般最長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請示,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者,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對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一定時期內暫停申報新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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