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8月31日,上海市財政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公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至 2028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
  • 發文字號:滬財發〔2023〕7號
發文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財發〔2023〕7號
各有關單位:
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31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發生在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應當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續運行。
第四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組”) ,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由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作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和決定本市救助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職責分工,做好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核銷等工作,並通過多種渠道加強救助基金有關政策的宣傳和提示,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申請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本市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實行一個部門牽頭、多個部門協同的聯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並對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負責對保險公司繳納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市公安局負責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申請墊付搶救及喪葬費用,提供事故相關證明材料,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及核銷工作。
(四)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負責受理並審核搶救費用墊付申請。
(五)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涉及農業機械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六)市民政局負責制定救助基金喪葬費用墊付標準,對有關殯葬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核銷工作。
第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接收救助基金資金;
(二)製作、發放宣傳材料,積極宣傳救助基金申請使用和管理有關政策;
(三)辦理救助基金墊付;
(四)追償墊付款,向公安機關等單位通報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信息;
(五)受理、審核核銷申請;
(六)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七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市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八條 本市救助基金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中提取資金的比例為1%。若財政部調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或根據本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需要在國家確定的提取比例幅度內調整本市具體提取比例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提出調整提取比例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救助基金累計結餘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
第九條 本市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市確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由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或總公司統一提取後匯繳,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足額轉入救助基金賬戶,並同步將匯繳情況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負責對保險公司及時足額繳納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及時足額繳納的保險公司,督促其補繳,並依法進行查處;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將本市各保險公司交強險保險費收入以及繳納救助基金的匯總情況,抄送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公安局應當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實施罰款。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市財政局根據當年預算,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救助基金賬戶。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應當償還救助基金的墊付款。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本市救助基金墊付款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轉入救助基金賬戶,並註明償還項目。
第十三條 救助基金孳息全額作為救助基金來源。
第十四條 根據救助基金收支情況,確需安排財政臨時補助的,市財政局應當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將財政補助撥到救助基金賬戶。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社會捐款,統一使用市財政局監製、核發的接受社會捐贈票據,並及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社會捐款全額轉入救助基金賬戶。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時,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應當書面告知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申請救助基金墊付的權利、應承擔的義務及辦理流程,並在處理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書面通知並送達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中屬於救助基金墊付範圍的,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書面提出申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和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未及時提出申請的,可由醫療機構書面提出申請,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墊付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按程式書面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審核。提供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墊付通知書;
(二)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三)受害人搶救費用發票複印件或費用匯總清單;
(四)受害人病歷資料和7日內的搶救記錄複印件;
(五)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的書面說明等。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收齊符合條件的墊付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實施細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範,以及規定的收費標準,對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書面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以及申請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說明理由。
墊付申請的審核內容具體包括:
(一)是否屬於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墊付申請材料後,依據市衛生健康委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墊付申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結算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要求的墊付申請,不予墊付,並說明理由。墊付情況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市衛生健康委、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書面提出墊付申請。處理該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是否符合墊付情形,以及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權利、義務及辦理流程,並提供事故基本事實情況及信息。墊付申請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
(一)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能夠證明申請人與受害人親屬關係的其他證明;
(四)本市殯葬服務機構出具的喪葬費用證明材料。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且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提出墊付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材料後,按照救助基金喪葬費用墊付標準,對符合要求的墊付申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墊付的喪葬費用劃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對不符合要求的墊付申請,不予墊付,並說明理由。墊付情況應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和殯葬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應當建立搶救費用專家審核制度,對受害人傷情複雜、申請墊付金額較大以及申請人對救助基金墊付結果有異議等情況,組織專家開展評審。
第四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及核銷
第二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實施細則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進行追償。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條 對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情形,在告知申請人墊付情況時,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明確機動車事故責任人償還墊付費用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將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轉入救助基金賬戶,並註明償還項目。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
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公安局的處理和認定結果,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後,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對逾期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責任人,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第三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經履行追償程式和職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追償未果的,可以按照程式批准核銷: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過3年未偵破的;
(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終止,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的;
(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或者退還的。
第三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將追償未果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清單提供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應積極配合、協同做好追償工作。若發生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核銷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民政局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民政局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核銷相關信息和材料,應註明對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所列的情形,並確保真實、可靠。相關材料需要書面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核銷材料後,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審核工作。審核後確需核銷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向市財政局書面提交核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批准。
第三十四條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核銷遵循“賬銷案存權存”的原則,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墊付費用作銷賬處理後,停止相關案件墊付費用追償程式,但仍然保留追償權利。核銷的案件清單,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民政局。
已作核銷的墊付費用,若出現可以追償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民政局應及時書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恢復實施追償。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使用,不得用於擔保、出借、投資或者其他用途,年終結餘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納入各有關管理部門的部門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建立數據信息互動機制,規範救助基金網上申請和審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設立24小時熱線電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農業農村委、市衛生健康委也應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受理、審核墊付申請。
第三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關政策檔案;
(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電話和地址;
(三)救助基金申請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四)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結餘信息和管理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五)市財政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被救助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至市財政局,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至市財政局,並接受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的年度考核、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變更或者終止時,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對救助基金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市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追償以及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關情況報送至財政部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追償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市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本市救助基金賬戶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本市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材料或者拒絕、推諉、拖延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市衛生健康委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市殯葬服務機構提供虛假喪葬費用材料騙取救助基金墊付款的,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該殯葬服務機構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違規核銷的,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導致不合規核銷的;
(五)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可能嚴重影響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救助基金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範,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暫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具體墊付費用標準由市民政局制定。
喪葬費用中遺體停放、冷藏的天數按實計算,最長不超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限。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為止。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所發生的救助基金事項,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市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內容解讀

一、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什麼?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按照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自2010年起,上海市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一個部門牽頭、多個部門協同的聯合工作機制,由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民政局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明確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等工作。
二、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從哪裡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來源主要包括:
1.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1%提取的資金。救助基金累計結餘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
2. 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3. 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4. 財政臨時補助;
5. 社會捐款、救助基金孳息等。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到哪裡去?
救助基金用於墊付本市地域內殯葬機構發生的喪葬費用,以及本市地域內醫療機構發生的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1. 搶救費用。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2. 喪葬費用。墊付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暫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
四、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申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1. 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 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 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五、如何申請獲得救助基金墊付款?
1.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流程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1.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流程
2.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流程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2.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流程
六、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款需要哪些材料?
1.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墊付通知書;
(3)受害人搶救費用發票複印件或費用匯總清單;
(4)受害人病歷資料和7日內的搶救記錄複印件;
(5)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的書面說明等。
2.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1)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能夠證明申請人與受害人親屬關係的其他證明;
(4)本市殯葬服務機構出具的喪葬費用證明材料。
七、獲得的救助基金墊付款要還嗎?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應當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將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轉入救助基金賬戶,並註明償還項目。
如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予以協助。對逾期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責任人,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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