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富順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富順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和富順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我縣救助基金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救助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定其辦事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四)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交警工作的副縣長擔任,縣財政局、縣交警大隊、縣農牧業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警大隊),辦公室負責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受理、審核、墊付、追償等)。
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別是:
縣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交警大隊:負責協助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符合救助情形進行審核。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農牧業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路外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相關規定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指導醫療機構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和使用搶救費用。
縣民政局:負責監督殯葬機構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殯葬費用,並對其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墊付的搶救、治療、藥品等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縣審計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縣監察局:負責對本辦法實施工作進行依法監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救助基金實行依法籌集。救助基金包括:省級基金補助資金、市縣財政補助資金、救助資金存款利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以及其他資金。
第十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監督。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設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統一收納和支付,並向社會公開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墊付
第一節 受 理
第十一條對我縣範圍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富順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二條對符合上述規定,需要由救助基金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親屬或合法代理人、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可作為申請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對一時無法查明受害人身份等特殊情況的可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直接墊付。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載明墊付事實、理由的申請書和優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三)無法確認受害人身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四)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複印件(加蓋醫院印章);醫療機構需提供單位委託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
受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關係證明或代理關係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載明墊付事實、理由的申請書和優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
(二)受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身份證明、近親屬關係或代理關係證明或單位證明材料;
(三)無法確認身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四)受害人死亡證明;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受害人《屍體處理通知書》。
殯葬機構需提供單位委託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五章審 核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申請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完善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充完善後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經核實,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申請不符合救助範圍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製作《不予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並書面告知不予墊付的理由。
第十七條經核實,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申請符合救助範圍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製作《同意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在收到《同意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後,申請人應儘快提供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將要或實際產生費用明細以及委託轉入的單位賬戶,確保基金及時劃撥。
第十八條同意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醫療機構搶救費用明細及相關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一)是否屬於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相關費用支付或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自發出同意墊付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的喪葬費用轉入殯葬機構賬戶,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費用標準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民政部門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搶救費、喪葬費墊付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製作墊付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及時出具收款憑證。
第二十二條為核實救助基金的申請、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查閱、摘錄、複製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及醫療機構、殯葬機構、保險公司費用台賬、必要時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庭收入、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及其家庭收入情況。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六章追 償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各項規定進行墊付,並應依法追償。申請人、受害人或其繼承人等有義務協助追償。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後,應向相關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其他醫療保險人、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等發出《追償協助函》。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出具收款收據,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沖抵墊付款。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偵破後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償還先期墊付費用。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拒絕償還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依法追償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賠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前,應先確認受害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優先支付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七章核 銷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使用的基本方式為依法墊付,依法追償,一般不得核銷。對確屬依法追償無效的墊付款,報經管理委員會批准,方可核銷。
第二十九條允許核銷墊付款的情形包括:責任人死亡並經追償、調解和訴訟等程式全部或部分無效的;責任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並經追償、調解和訴訟等程式無效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之日起滿兩年未偵破的(案件偵破後及時追償並解繳)。
第三十條墊付款經批准核銷後,進行相應的會計財務處理後等額核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縣衛生局給予警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富順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2013年1月1日以後富順縣範圍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國家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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