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4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4月15日
  • 隸屬:佛山市
  • 對象:道路交通事故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一次性救助,適用本實施辦法。
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搶救費用的,參照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和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為佛山市的救助基金。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審議市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規範、工作報告及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討論事項。
市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民政局、農業局及佛山市保險行業協會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市政府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五條市公安局組織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並對本市及市內各區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對本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衛生局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要求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指導、監督各殯葬機構積極協助交通事故當事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殯葬事宜。
市農業局指導、監督農機部門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農業機械方責任人追償。
市保險行業協會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車輛保險資料,或者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務連線埠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使用。
第六條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七條市基金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受理、審核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申請,並依法實施救助;
(五)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六)完成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市基金辦應當邀請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20名以上組成專家庫。市基金辦可以召開專家組會議對部分案情複雜、墊付期間較長或墊付金額較大,或者當事人或醫療、殯葬機構對墊付申請、費用支付申請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專家組組成人員根據案情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人數為單數,組成人員不少於3名。
專家審核過程中應實行迴避機制,與審核認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迴避。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資金籌集和統籌
第九條市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救助基金劃撥至市救助基金專戶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市基金辦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五)佛山市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粵X號牌除外),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後,全額納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市級及市屬各區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於對《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第十條市公安局應及時按年度匯總未投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金額,報送市聯席會議,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市及市屬各區財政局應及時將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規定的資金劃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每年3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市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並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餘較多時,下年度適當降低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暫時停止提取。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低於3%或者暫時停止提取的,應當報省公安廳、財政廳備案。
市救助基金專戶上年度出現收支缺口時,可向省救助基金申請補助,仍有缺口的,應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本市救助基金,確保基金資金充足。
第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傷亡事故,市救助基金不足以支付喪葬、搶救費用的。市公安局應當向省救助基金申請專項補助。
第四章 救助基金受理、審批、墊付
第十四條市基金辦內部實行經辦人初審與負責人終審相結合的二級審核制度。
第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後,負責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案件進行審查,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或者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無能力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搶救費用,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市基金辦,抄送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或無法及時通知到親屬的,應當在《預(墊)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中註明且通知市基金辦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交通事故受害方或其親屬向市基金辦提出救助申請的,應當填寫《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市基金辦在收到《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市基金辦收到墊付申請後,應當請求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事故中各方車輛、人員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各車輛、人員參加的保險情況,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市基金辦。
市基金辦發出同意墊付通知書前,應當與救助申請人簽訂協定,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後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金額範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市基金辦發出同意墊付通知書後,應函告相關的保險公司,並依法聲明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市基金辦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墊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製作《同意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處理該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製作《不同意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說明不予墊付的理由,並送達申請人、處理該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對於市基金辦同意墊付搶救費用的案件,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在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3日內將相關情況告知市基金辦。
第二十二條搶救完成後,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對搶救費用結算申請分類處理。
搶救時間不超過72小時且醫療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應備齊《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相關醫療費用發票原件、搶救費用清單、病歷資料(門、急診病歷複印件、入院72小時搶救記錄,均應加蓋醫療機構印章)、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直接向市基金辦提出搶救費用結算申請。
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生局審核,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搶救費用結算申請。
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生局審核後由市公安局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家組人員提供審查意見。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市基金辦應將審核意見於3個工作日內反饋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交通事故死者屍體處理完結後,處理屍體的殯葬機構向市基金辦提出喪葬費用結算申請時,應備齊《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屍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因屍體檢驗需要致喪葬費用墊付期間超過60日的,還應備有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市基金辦應按《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搶救費用結算申請進行審核,應按《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喪葬費用結算申請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市基金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申請的審核。市基金辦同意墊付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提交結算申請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費用劃撥至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指定賬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
市基金辦不同意墊付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到賬後,相關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收款憑證並送達市基金辦。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簽訂協定,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後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喪葬費用墊付金額範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五章 復 核
第二十七條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對市基金辦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聯席會議申請覆核。
第二十八條市聯席會議應當受理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對市基金辦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覆核申請。
市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覆核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論。
第六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後,市基金辦應當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追償。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助追償。
第三十條經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偵破或者交通事故責任人明確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基金辦。
第三十一條經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事故認定書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市基金辦;在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前,應通知市基金辦派員參加;在收到法院的調取案件通知書後,應及時通知市基金辦。
市基金辦應根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責任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相關責任人發出追償通知書,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償還墊付的費用,並明確償還的期限、金額;應積極參與事故調解與訴訟,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市基金辦對已墊付費用應當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追償。
第三十三條追償時間超過2年,且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市基金辦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銷申請,市公安局應當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核銷。
核銷後,市基金辦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後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
第三十四條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直系親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
第三十五條申請一次性救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等可以證明受害人有撫養責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市基金辦收到一次性救助的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做出處理:
(一)經初查符合一次性救助條件的,按照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發放標準擬定救助金額。救助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市基金辦負責人批准後發放;救助金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經市基金辦負責人審核,報請市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發放。
(二)對不符合一次性救助申請條件的,市基金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三十七條同意給予一次性救助的,市基金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救助款直接撥付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市基金辦應當對救助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基金年終結餘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基金辦應對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資金另行專賬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基金辦應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並每年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四十條市基金辦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省公安廳及市公安局、財政局,並接受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市基金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財政局。
市公安局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公安廳。
第四十二條市基金辦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餘財產上繳市財政。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衛生局和民政局加強對救助基金的檢查監督,並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於案件總量的15%,且應當將抽查結果報送市聯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市基金辦在核定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中發現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有涉嫌違規的,應當及時通報市衛生局或者市民政局。
市衛生局或者市民政局接到市基金辦通報後應當依法對相關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市聯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市衛生局應當每年對醫療機構依照規定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民政局應當每年對殯葬機構依照規定標準進行殯葬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民政局應當將檢查結果報送市聯席會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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