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發放標準

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難群體一次性救助發放標準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2013年4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標準內容
一、交通事故造成臨時困難的救助對象補助標準(交通事故受害方傷殘但未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屬我市低保對象或低保臨界對象。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勞動收入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工資額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向其發放醫療所需費用50%的醫療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3萬元(參考各區或鎮街慈善會對於醫療求助對象的救助額度)。
2. 受害方原並不具有工作能力。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生活標準額度的生活補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發放醫療所需費用50%的醫療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3萬元(參考各區或鎮街慈善會對於醫療求助對象的救助額度)。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為外來務工人員或我市普通戶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標準臨界以上)。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勞動收入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度的生活救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發放醫療所需費用30%的醫療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1萬元(參考順德及南海區慈善會對於外來務工人員醫療求助對象的救助額度)。
2. 受害方原並不具有工作能力。
對於受害方因故生活困難的,建議向其發放醫療所需費用30%的醫療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1萬元(參考順德及南海區慈善會對於外來務工人員醫療求助對象的救助額度)。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臨時困難的救助對象補助標準(交通事故受害方在事故後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屬我市低保對象或低保臨界對象。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勞動收入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工資額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臨時生活困難無法支付受害人殯葬有關費用的,可向受害方發放殯葬費用補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18,000元。
2. 受害方原並不具有工作能力。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額度的生活補助金,即5,16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臨時生活困難無法支付受害人殯葬有關費用的,可向受害方發放殯葬費用補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18,000元。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為外來務工人員或我市普通戶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標準臨界以上)。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勞動收入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參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215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屬一次性發放一年最低工資額度的生活救助金,即2,58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臨時生活困難無法支付受害人殯葬有關費用的,可向受害方發放殯葬費用補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9,000元。
2. 受害方原並不具有工作能力。
如受害方家庭因臨時生活困難無法支付受害人殯葬有關費用的,可向受害方發放殯葬費用補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過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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