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5月23日
  • 頒布機構: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目的: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固始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固始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對我縣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令 第5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0〕144號)、《信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固始縣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固始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以及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受害人或者家屬進行一次性救助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應當遵循社會參與和政府扶持相結合以及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縣政府應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支持、監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運轉。
第二章救助管理機構
第五條 縣政府成立由財政、公安、衛生、農機、審計、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政府副縣長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縣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提供受害人社保信息。
縣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縣衛生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殯葬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對殯葬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制訂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在離任之前的財務審計工作;
(六)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七條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審核救助申請;
(三)墊付申請報財政審批後依法墊付和救助;
(四)依法追償墊付款;
(五)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向市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救助基金支出情況;
(六)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九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此款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統一撥付到信陽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後,再撥付給我縣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二)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
(七)政府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十條 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費收入及應交營業稅。
縣地方稅務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上一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
縣財政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按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的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救助基金拔付財政補助。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入同級國庫。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同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四章救助的實施
第十二條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無力承擔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四)其他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情形。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墊付額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基金辦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不得超過1萬元。
第十三條受害人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難以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由於特殊困難無法提出救助申請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可以代其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救助申請。
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將受害人搶救費用及墊付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告知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清單及證明材料。搶救費用的清單及證明材料須經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必須保證受害人必要合理搶救治療費用,使用藥品和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城鎮或農村醫保支付範圍,救助支付時必須憑受害人住院期間藥品治療使用清單並提供住院期間醫療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經衛生主管部門審核的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本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應建立專家庫,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有專家組審核、裁定。
專家審核過程中實行迴避制度。對本級專家組的審核、裁定有異議的由上一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複查。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取保管。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當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損害賠償項目標準的通知》的喪葬費用標準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並經調查核實符合一次性救助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請縣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經縣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救助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作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殯葬機構、肇事車輛所屬單位等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及發放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繫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救助基金年終結餘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特設專戶中結存的救助基金僅限於銀行存款,不得用作擔保、抵押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繳納和捐贈來源的救助資金,應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製的有效規範的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墊付的搶救費用,肇事車輛侵權人負連帶責任。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追償時效從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資金劃撥之日起2年。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材料;定期對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
對確實無法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每年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後予以核銷。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於每年2月15日前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餘資產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嚴格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1、交警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喪葬費、墊付醫療費及一次性困難補助書面通知書。
2、受害人或近親屬向救助基金籌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當事人死亡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印件(或交通事故證明複印件),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證明(此證明由村、街道、鄉鎮出具)。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交警部門及受害人或近親屬提供資料,調查事故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基金使用對象範圍,並進行審批。經審批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以虛列治療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衛生部門責令其退回,給予警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殯葬機構以欺騙方式騙取救助基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退回,給予警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救助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款額;
以上述方式或其他行為騙取救助基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規違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遺體喪葬所必需的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費用。
第三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中的追償費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所產生的費用,委託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向事故責任人追償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拖拉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轉移時發生的事故,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接到報案、處理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通知基金辦墊付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並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事故的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醫療機構為信陽市(縣)區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及中醫院。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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