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成立自流井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救助基金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救助基金的政策制定;
2.負責審定救助基金的核銷;
3.負責協調救助基金運作;
4.負責監督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5.負責定期向區政府報告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6.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下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為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2.負責接受、審核救助申請;
4.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實施救助;
5.負責依法追償墊付款;
6.負責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操作規程;
7.負責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8.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1.區人民法院:負責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追償墊付的費用進行訴訟時依法予以支持。
2.區農牧林業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路外事故)責任人追償。
3.區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相關規定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指導醫療機構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和使用搶救費用。
4.區民政局:負責監督殯葬機構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殯葬費用,並對其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5、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墊付的搶救、治療、藥品等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6.區審計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7.區監察局:負責對本辦法實施工作進行依法監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救助基金實行依法籌集,以下為資金主要來源:
1.省級基金補助資金;
2.市區財政補助資金;
3.救助資金存款孳息;
4.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5.社會捐款以及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設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實行統一收納、支付和單獨核算、做到專戶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分別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試行辦法》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記錄和保管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會計檔案及其他有關報表、檔案和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財務部門,並於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每年將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救助基金收支財務報告向當地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墊付
第一節 受理
第十六條 在區交警大隊管轄範圍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七條 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合法代理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也可以委託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提出救助申請;對受害人身份受害人身份難以確定的,由醫療機構、無名屍體保管和火化的殯葬機構提出救助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載明墊付事實、理由的申請書和優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
2.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無法確認受害人身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3.受害人的入院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歷資料複印件、搶救費用證明材料,並加蓋醫院印章;
5.委託醫療機構申請的,需提供單位委託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
6.受害人近親屬或合法代理人申請的,除提供前4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關係證明或代理關係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載明墊付事實、理由的申請書和優先償還墊付救助基金承諾書;
2.受害人近親屬或代理人身份證明、近親屬關係或代理關係證明或單位證明材料;
3.無法確認身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4.受害人死亡證明、受害人火化證明;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受害人《屍體處理通知書》;
6.委託殯葬機構申請的,需提供單位委託證明、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二節 審核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墊付決定:
1.符合法定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製作《同意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並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同時敦促申請人提供相關費用明細和委託轉入的單位賬戶。
2.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材料不全的,須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完善材料後受理。
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墊付搶救費(喪葬費)通知書》,說明不予墊付的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同意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費用明細及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1.實施搶救行為的真實性;
2.搶救費用明細的合理性;
3.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的搶救費用支付或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墊付搶救費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費用明細及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區物價部門核准的基本殯葬費用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1.實施火化行為的真實性;
2.火化費用收取的合理性;
3.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3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的喪葬費用轉入殯葬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墊付喪葬費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墊付資金限額: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對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墊付申請作出審核:區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可對4萬元以下(含4萬元)的墊付申請作出審核;4萬元以上的,應由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呈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審核,10萬元以上的,由區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呈報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審核。
第二十四條 為核實救助基金的申請、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查閱、摘錄、複製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及醫療機構、殯葬機構、保險公司費用台賬、必要時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庭收入、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及其家庭收入情況。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區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三節 追償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各項規定進行墊付,並應依法追償。申請人、受害人或其繼承人等有義務協助追償。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後,應向相關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其他醫療保險人、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等發出《追償協助函》。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偵破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償還先期墊付費用。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拒絕償還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依法追償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賠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前,應先確認受害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應在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優先支付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出具收款收據,並將收款收據副聯送達辦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
第三十一條 救助基金使用的基本方式為依法墊付,依法追償,一般不得核銷。對確屬依法追償無效的墊付款,符合一下情形之一的,報經區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方可等額核銷。
1.責任人死亡並經追償、調解和訴訟等程式全部或部分無效的;
2.責任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並經追償、調解和訴訟等程式無效的;
3.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之日起滿兩年未偵破的(案件偵破後及時追償並解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救助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款額並處以等額的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區衛生局給予責令其退回並處以所騙取款等額的罰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殯葬機構以欺騙方式騙取救助基金的,協調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退回並處以所騙取款等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金使用範圍使用基金的;
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申請的;
3.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墊付的;
4.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追償墊付款的;
5.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流井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