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

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2.24
  • 實施時間:2005.04.01
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規定全文

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2月24日
第一條 (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等條款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強制保險與責任限額)本市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制度,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4萬元。
國家對強制保險制度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責任,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其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事故責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事故責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機動車有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機動車賠償責任的免除)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十條 (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的實施,將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為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市得到更好地貫徹實施,具體細化、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規定,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二、《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無論是機動車之間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其處理都涉及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問題。在國家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作出明確規定之前,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本市得到有效實施,交通事故得到妥善處理,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協商,將本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暫定為4萬元。經向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了解,該標準與國家正在研究制定的標準基本相同。為此,《規定(草案)》第三條規定:“本市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責任險”)制度”,“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為4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關於第三者責任險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賠付方式的問題
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賠付方式在不同類型的交通事故中有所不同。鑒於在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由於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的“地位”相對平等,不存在誰強誰弱,所以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先區分交通事故責任,然後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往往處於易受傷害的弱者地位,所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立法指導思想,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人身傷害損失,從而充分保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權利。為此,《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一款分別就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的賠付問題作出了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在事故中的責任,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
(三)關於符合法定條件減輕機動車賠償責任的適用情形和減輕比例的問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符合法定條件減輕機動車責任的適用情形和減輕的比例,是本市在此次立法中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規定(草案)》第五條第二款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適當傾斜的原則,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應規定了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在機動車完全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減輕賠償責任的適用情形和減輕比例,《規定(草案)》第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環線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減輕95%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減輕90%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問題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創設的一項制度,旨在解決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負擔的問題。本市經各方面協調,已具備在國家相關規定出台前先行建立這一基金的條件。為此,《規定(草案)》第八條規定:“本市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市的貫徹實施,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若干規定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若干規定(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若干規定(草案)》印發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並分別召開座談會,徵求專家學者、運輸經營企業、機動車駕駛人和保險業的意見。其間,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為了修改好《若干規定(草案)》,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就修改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1月27日,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有關法律問題共同請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有的部門提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同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將強制保險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可能會造成誤解,建議予以修改。有的部門提出,責任限額是強制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建議對《若干規定(草案)》第三條的表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制度,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4萬元。”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強制保險制度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對於《若干規定(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的文字表述,委員們提出了不同的修改意見。有的委員建議將《若干規定(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合併為一條進行表述。有的委員提出,《若干規定(草案)》第五條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雙方都有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第六條是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建議分別表述。有的部門提出,《若干規定(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建議單列一條予以表述。
根據1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請示的答覆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將《若干規定(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分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機動車有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三種情況,分為三條進行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有的部門提出,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不會主動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的委員建議將《若干規定(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改為“機動車一方無違章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碰撞機動車造成的,而“機動車一方無違章”則包含的範圍過寬。為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此外,對《若干規定(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有的委員建議,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若干規定(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中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據市公安交通部門統計,責任限額確定為4萬元已能解決全市約85%的交通事故賠償,是比較合理的。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在研究全國統一的責任限額,將來本市也是執行全國統一的責任限額。為此,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二)有的委員提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法定強制險,機動車都應參加,《若干規定(草案)》是否還需要對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情形作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雖然全國都將依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因種種原因發生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情況,對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有必要作出具體規定。為此,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三)有的委員建議,在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對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賠償部分,也可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認為這個建議是可行的。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由市政府結合完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細化可操作方案。
此外,委員們在審議中還提出了一些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具體問題。經研究,有關強制保險的賠付方式、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範圍和標準等,國家已有統一規定;有關機動車靜止狀態的細化等,屬於更加具體的操作問題,可由公安交通部門制訂操作性規範。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這些內容在《若干規定(草案)》中可不作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若干規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建議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的宣傳和教育,規範駕駛員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的行為。有的委員建議,隨著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建立,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護治療標準也應有所規範。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同時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護治療標準。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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