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發布於2002-04-2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4-22
  • 生效日期:2002-04-22
【發布單位】深圳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2002-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條為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公共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發生在深圳市範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照本規定組織實施快速處理。
本規定所稱快速處理,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由公安交通警察對事故發生現場進行觀察、記錄,召集有關當事人當場就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並作出處理決定,填寫《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快速處理決定書》)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式。
第三條公安交通警察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規定實行快速處理:
(一)在本市道路範圍內發生;
(二)車物損失五萬元以內、人員輕微傷害;
(三)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報案。公安交通警察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實行快速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服從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揮,按要求迅速撤離事故現場,恢復正常交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撤離事故現場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強行處置。對妨礙公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公安交通警察處理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時應使用《快速處理決定書》,由當事人簽收。
《快速處理決定書》可以作為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終結書、交通事故車輛評估委託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
第六條車輛駕駛人員因下列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三)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五)支幹路不分時,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未讓公共汽車的;
(六)支幹路不分時,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的;
(七)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未讓直行或右轉彎車的;
(八)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已在環形路口內車的;
(九)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定讓行人的;
(十)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一)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二)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三)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四)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行駛橫過車行道,未讓機動車和行人的;
(十五)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在本車道內行駛車的;
(十六)輔道車未讓主道車的;
(十七)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定的;
(十八)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誌或禁止標線的;
(十九)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誌或指示標線的;
(二十)逆向行駛的;
(二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二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二十三)不按規定超車的;
(二十四)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十五)機動車違章駛入交通管制道路的;
(二十六)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十七)機動車倒車、溜車發生事故的;
(二十八)開關車門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十九)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三十)違章上、下乘客被後車追撞尾部的;
(三十一)自身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車輛駕駛人員採取了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由行人負全部責任: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三)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四)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第八條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違章行為之一,另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一)酒後駕駛機動車;
(二)無證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無牌證或者挪用、轉借、偽造機動車牌證的機動車;
(四)駕駛經檢驗已達報廢標準而未申請報廢的機動車;
(五)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等行為。
第九條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違章行為,且情節相當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雙方均有本規定所列違章行為,認定違章情節嚴重的一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
第十條公安交通警察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時,對無責任方不暫扣車輛,但可以令其履行搶救傷者的義務。
實行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快速處理決定書》在2個工作日內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辦公室所屬各評估點進行損失評估。
第十一條公安交通警察對實行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可以當場進行一次性調解。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定的,可直接賠付。責任方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應到案發地公安交通警察機關申請辦理有關賠償手續。
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未達成協定或達成協定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處理決定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以外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雙方對公安交通警察的責任認定無異議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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