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是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財政部於2022年6月16日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答記者問,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2〕15號
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令第107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核算辦法》的規定對救助基金設立新賬。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會計科目餘額在新賬中分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備用金”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按照貸方差額貸記“救助基金結餘”科目。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科目餘額或業務系統登記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墊付款金額,在新賬中借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科目。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編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執行《核算辦法》的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核算辦法》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2年6月16日

辦法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財務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三、本辦法適用於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救助基金應當獨立於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但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除外。
六、救助基金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七、救助基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八、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制,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九、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救助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救助基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設定予以補充,但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救助基金財務報表:
(一)救助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及附註。
(二)救助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附註應當按照季度編制,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應當至少按照年度編制。
(三)救助基金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在本辦法規定的救助基金財務報表項目下增設有關明細項目。
十二、救助基金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救助基金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和標準,確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十三、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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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記者問

問:制定《核算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2003年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設立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9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令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令)。這項制度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56號令實施以來,各地區陸續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本地區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或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設立救助基金。2021年12月,財政部會同銀保監會、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對56號令進行修訂完善,出台了《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各地區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到對救助基金單獨核算,部分地區能夠對救助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和向社會公開。但是,由於救助基金前期處於各地試點建立階段,財政部沒有統一制定相關會計核算標準,各地區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礎、支出口徑、會計科目設定和相關經濟業務事項的賬務處理以及財務報表格式內容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救助基金會計信息質量總體不高。隨著《管理辦法》的修訂,救助基金業務全面推開,相關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在當前形勢下制定全國統一的救助基金會計核算標準,不僅是落實會計法關於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需要,更是規範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救助基金規範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迫切要求。鑒於此,我們啟動了《核算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問:《核算辦法》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採納吸收的?
答:2021年12月《管理辦法》公布後,我們隨即開始梳理收集相關政策和資料,並通過各省(區、市)財政廳(局)調研了解有關情況,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現狀。針對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我們結合《管理辦法》和有關管理需求,對相關會計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此過程中與部內外相關單位充分溝通交流、聽取意見。根據調查研究情況於2022年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辦法》討論稿。3月以來,我們就討論稿徵求了部內相關司局司意見,並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對討論稿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討論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於3月下旬形成徵求意見稿。
2022年3月25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徵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2〕9號),面向地方財政廳(局)、有關中央部門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22年5月,我們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4份,其中29份表示無不同意見,其餘15份共提出了44條具體意見。反饋意見總體認為《核算辦法》結構合理、條理清晰、內容全面,政策性強、可操作性高,對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具有重大意義,能很好地指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救助基金的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同時,部分反饋意見就徵求意見稿相關內容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5月份以來,我們對各方反饋意見一一進行了梳理,逐條分析研究是否採納。對於反饋意見較為集中但尚未採納的,我們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了溝通,形成了共識,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6月上旬,啟動部內會簽及報批程式,最終於6月16日由部領導簽發。
問:《核算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核算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說明,規範了《核算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會計主體、核算基礎、會計要素、記賬方法、核算原則、生效日期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列示了資產類、負債類、淨資產類、收入類、支出類共18個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為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對各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明細核算要求及相關賬務處理進行了詳細規範。
第四部分為財務報表格式,規範了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的格式和編制期。
第五部分為財務報表編制說明,規範了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附註編制要求等。
問:關於《核算辦法》,有哪些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答:一是關於救助基金的會計主體。《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列入本級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核算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救助基金應當獨立於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二是關於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基於服務管理需要、增強可操作性等考慮,《核算辦法》中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僅在暫收暫付業務中以權責發生制為補充。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基金結餘有實際的資金對應,便於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作出管理決策。
三是關於救助基金墊付款的賬務處理。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是其核心業務,《核算辦法》採用“雙分錄”的核算方式以全面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情況。具體而言,墊付資金時,按照實際的墊付金額,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科目;追償墊付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當年墊付資金)或“救助基金結餘”科目(以前年度墊付資金),同時借記“資產基金”科目,貸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能夠反映救助基金的收支及資金變動情況,又能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和追償情況。此外,考慮到與《管理辦法》的協調,《核算辦法》對救助基金墊付款核銷業務的會計處理也予以明確,即按規定核銷墊付款時,按照核銷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科目,貸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已核銷的救助基金墊付款在以後期間收回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是關於救助基金有關收支會計科目的設定。《核算辦法》有關收支會計科目的設定與《管理辦法》保持了充分協調。其中,收入類科目與《管理辦法》中救助基金的來源基本對應,包括保險費提取收入、罰款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類科目根據《管理辦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設定了搶救費支出、喪葬費支出,並根據部分地區實務情況設定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由於實務中部分地區尚未實現救助基金省級統籌,存在省級補助下級的情況,參照地方現有會計核算辦法設定了補助下級支出、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五是關於備用金的會計處理。為滿足部分地區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實務的需要,《核算辦法》設定了“備用金”科目及相關財務報表項目,用於核算和反映救助基金支付給具體負責墊付工作的專業機構的備用金。需要說明的是,“備用金”科目僅適用於經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批准,管理機構按照核定額度將救助基金撥付專業機構,委託其具體負責墊付工作的情形,並不普遍適用於所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六是關於追償資金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是救助基金的來源之一,但《核算辦法》在會計處理時並未將其確認為收入,而是在收到追償資金時沖減支出(當年墊付資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結餘(以前年度墊付資金)。主要考慮是,追償回的資金在墊付前已經確認過一次收入,如果將其計入收入則會導致收入重複確認,擴大救助基金收支規模,不利於真實反映救助基金的運行情況。
七是關於暫存款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後,應當依法處理。”對於此類代為保管的資金,由於其所有權並不歸屬於救助基金,因此《核算辦法》中在收到時作為暫存款進行核算,確認為救助基金的一項負債。
八是關於救助基金的財務報表格式。《核算辦法》根據《管理辦法》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結合各地現有會計核算辦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統一了救助基金的財務報表格式。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3張報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資產、負債、淨資產情況,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況,救助基金墊付情況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墊付、追償、核銷情況。
問: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首次執行《核算辦法》時,應當如何做好新舊銜接?
答: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核算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同時明確了救助基金會計核算新舊銜接的總體原則。具體而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首次執行日,應當開展以下幾個步驟的工作:一是按照《核算辦法》的規定對救助基金設立新賬。二是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會計科目餘額在新賬中分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備用金”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按照貸方差額貸記“救助基金結餘”科目。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科目餘額或業務系統登記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墊付款金額,在新賬中借記“救助基金墊付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科目。三是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編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執行《核算辦法》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執行《核算辦法》的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核算辦法》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問:如何做好《核算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核算辦法》相對於救助基金現有會計核算政策,在核算基礎、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財務報表格式等方面有較大變化。為了貫徹實施好《核算辦法》,對於廣大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而言,一是要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學習,熟練掌握救助基金會計處理各項規定。二是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核算辦法》首次執行日的賬務調整,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三是要及時調整和更新會計核算系統,確保新舊賬套有序銜接。對於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而言,一是要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宣傳和培訓,使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深刻理解《核算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及新舊變化等,確保《核算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二是要及時收集和反饋《核算辦法》實施中的問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積極指導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基金會計核算工作。三是要會同救助基金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救助基金相關管理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及時調整相關監管報表及報告要求,促進救助基金的規範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與此同時,財政部會計司將進一步加強對《核算辦法》的宣傳和解讀,及時了解和解決《核算辦法》貫徹實施中的問題,積極推進《核算辦法》全面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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