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梅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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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市公安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依照《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稱“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救聯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工作;
  (二)協調、研究救助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議救助基金管理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四)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救聯會由市公安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局、市保險行業協會為成員單位。牽頭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基金管理工作規範、工作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五條 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追償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警支隊,以下簡稱“市基金辦”),作為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承辦救助基金的受理、發放、追償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七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撥按本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稱“交強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省財政廳按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所繳納的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市基金辦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六)全市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後,全額納入市救助基金;
  (七)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願辦理;
  (八)其他資金。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從全市(含各縣、市、區)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基金辦代管,用於對電動腳踏車或其他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各縣(市、區)公安局負責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將上一季度按比例從本地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劃繳至市基金辦賬戶中。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以及對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搶救治療,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或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或者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二)因交通事故死亡需要辦理喪葬事宜,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或者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三)電動腳踏車或者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
  (四)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重傷或殘疾,且未得到法定事故損害賠償,或只得到部分法定事故損害賠償,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要救助的。
  第十條 市基金辦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設立受理點,接受救助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申請救助基金需提供的材料和途徑。
  第十一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搶救費用,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市基金辦,並抄送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實施搶救。搶救費用墊付前,醫療機構不得延誤或停止搶救工作。
  第十三條 符合救助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親屬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基金辦提出救助申請。
  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應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施救醫療機構調查,通知市基金辦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後,可由施救醫療機構代為提出救助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受害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受害人的診斷證明;
  受害人親屬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五條 市基金辦接到受害人及其親屬或醫療機構提出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後應當予以審核:
  (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和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補齊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
  (三)經核實,墊付搶救費用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製作《不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市基金辦同意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定,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後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市基金辦在墊付金額範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救助基金已經墊付並結算全部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搶救費用。
  第十七條 搶救完成後,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持《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搶救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向市基金辦申領搶救費用。
  市基金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商請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符合墊付要求的,市基金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療機構指定賬戶。
  市基金辦在審核醫療機構申領搶救費用的申請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預付的搶救費用金額。
  第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後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的渠道解決。
  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基金辦提請市救聯會審核。審核前可以由市基金辦組織專業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健康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屍體檢驗完畢後出具《屍體處理通知書》,並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可由殯葬服務機構代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受害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屍體處理通知書》。
  受害人親屬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市基金辦接到受害人親屬或殯葬服務機構提出的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和殯葬機構發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補齊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
  (三)經核實,墊付喪葬費用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市基金辦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製作《不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市基金辦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親屬簽訂協定,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後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市基金辦在墊付金額範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支付喪葬費用前,救助基金已經墊付並結算喪葬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喪葬費用。
  第二十三條 屍體處理完結後,殯葬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持《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屍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向市基金辦申請支付喪葬費用。市基金辦應當對殯葬機構提供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商請市民政局意見),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殯葬機構賬戶。
  對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其遺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定由辦理喪葬事宜的殯葬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基金辦審核(審核過程中可商請市民政局意見)後墊付。
  第二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於《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含遺體運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殯葬特需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於交通事故發生後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屍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除外),非因屍體檢驗需要屍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屍體處理通知書》後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處理屍體,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屍體存放時間較長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基金辦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鑑定等原因暫時不能處理屍體的,殯葬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逐月申報屍體存放等喪葬費用。
  第二十五條 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重傷或殘疾,且未得到法定事故損害賠償或只得到部分法定事故損害賠償,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市基金辦提出困難救助申請,經市基金辦審核後報市救聯會審批同意,給予申請人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由市公安局制定,每年用於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全市(含各縣、市、區)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受害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法醫鑑定報告。
  受害人親屬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基金辦收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指派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市基金辦製作報告提請市救聯會審核決定。
  (二)申請材料齊全但不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條件的,市基金辦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市救聯會同意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市基金辦應當在作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二十九條 市基金辦認為醫療、殯葬機構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費用結算或墊付申請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不予墊付相關費用,並書面說明理由。
  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對市基金辦的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或對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申請覆核。
  市公安局應邀請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對覆核申請進行審核,並商請市衛生健康局或市民政局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覆核決定。
  第三十條 電動腳踏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辦法。  
第四章 墊付費用追償、核銷
  第三十一條 市基金辦依照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保險公司或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應當協助市基金辦進行追償。
  市基金辦應當在發出同意墊付通知書後就所墊付的金額向保險公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方發出追償通知書,提出追償要求。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在其賠償責任範圍內向市基金辦支付喪葬或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市基金辦或市公安局可以向法院起訴,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徵信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交通事故車輛,救助基金代為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在車輛發還前應當通知市基金辦。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案件偵破後及時通知市基金辦。
  救助基金代為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市基金辦可以與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約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市基金辦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市基金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基金辦對墊付費用應當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市基金辦報請市救聯會審核(成員單位會簽)同意後核銷。核銷後,市基金辦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後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市基金辦依法提起追償墊付費用民事訴訟的,可以委託執業律師擔任代理人。
  第三十四條 市基金辦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和喪葬費進行沖銷,對因義務人死亡等確實無法追償的已墊付搶救費和喪葬費,報市救聯會審批(成員單位會簽)後轉作支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暫時沒有賠償權利人的,其死亡賠償金交由市基金辦代為專戶保存,不得作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沖銷,待確定身份或賠償權利人後按規定返還。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基金辦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全市上一季度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市公安局和市財政局,並接受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市公安局、市財政局。每年3月1日前,市公安局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償等情況報市政府,並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十七條 市基金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和市財政局,同時報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市公安局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救助基金年終結餘應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救助基金出現收支缺口時,應及時向省救助基金申請補助,仍有缺口的,從全市(含各縣、市、區)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市救助基金,確保市救助基金資金充足。
  第四十條 救助基金的收支,應嚴格按《廣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使用票據,每年接受審計、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經費在市公安局年度部門預算中列支,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基金辦應當每年不定期組織對醫療機構實施搶救行為和殯葬服務機構殯葬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應當將檢查結果向市救聯會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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