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浙江銀保監局、省醫保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0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
省衛生健康委 浙江銀保監局 省醫保局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則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波市,下同)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省、市、縣(市)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設區市救助基金用於對其市轄區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救助,縣(市)救助基金用於對該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救助。救助基金管理應當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鼓勵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保險公司或者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專業機構開展受理、審核、墊付、追償等日常業務工作。
二、救助基金籌集
(一)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社會捐款;其他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賬戶,具體操作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各級財政部門向救助基金安排臨時補助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撥付。
(二)救助基金提取比例。省財政廳會同浙江銀保監局,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在國家規定的交強險保險費提取比例幅度範圍內確定我省提取比例。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按照我省確定的提取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足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賬戶。全省救助基金累計結餘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
(三)救助基金統籌管理。每年3月1日前,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各市、縣(市)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以支定撥、結餘統籌的原則,合理確定當年撥付上限。各市、縣(市)救助基金累計結餘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對超出部分統籌管理。
三、救助基金使用
(一)適用墊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是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是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是機動車肇事逃逸的。其他確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商議審定。
(二)搶救費用申請。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核算。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告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受害人及其親屬對尚未支付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三)搶救費用審核。醫療機構在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前應對搶救費用進行預審。搶救費用不超過5萬元、超過5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且搶救時間不超過7日的,醫療機構可直接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超過5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且搶救時間超過7日的,經由衛生健康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出具協助審核意見後,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特殊情況確需超過30萬元的,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商議審定。涉及跨區域搶救案件的,應經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初審同意後,方可按規定予以墊付。
(四)搶救費用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結算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五)喪葬費用使用。需要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受害人親屬,受害人親屬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民政部門應對受害人喪葬費用中產生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受害人親屬或其代理人書面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六)其他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的,由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和殯葬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就墊付問題發生爭議時,由財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四、救助基金管理
(一)日常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依法就涉及救助基金追償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商請法院協助做好一次性困難救助及核銷的相關工作。按照《辦法》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每年向社會公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追償情況;按時報送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接受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使用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系統開展工作,鼓勵通過“浙里墊付”場景套用辦理業務。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者終止時,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對救助基金進行清算。
(二)財務管理。救助基金賬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不得用於擔保、出借、投資或者其他用途。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列入本級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追償核銷。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費用後,應當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責任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機動車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涉及救助基金墊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費用後,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後,應當依法處理。救助基金的核銷按照《辦法》規定執行,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遵循賬銷案存權存的原則,另行制定核銷實施細則。
五、組織保障
財政部門作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商議審定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對第三方機構開展救助基金日常業務工作的運行情況進行考核。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浙江省救助基金的相關政策。省社保基金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為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各市、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告知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救助基金墊付相關政策,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責任人追償。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殯葬服務機構做好受害人的殯葬服務,協助做好省內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涉及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等道路以外地方作業、轉移發生的事故予以墊付,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責任人追償。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救助基金相關工作,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出具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協調解決因墊付搶救費用引發的爭議;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範及時搶救受害人,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責任人追償。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繳納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保險公司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責任人追償。
醫保部門負責指導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供的搶救費用清單進行審核確認。
建立由省財政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會商機制,審定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通過多種渠道加強救助基金政策的宣傳和提示,為受害人及其親屬提供便利。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辦法》等追究責任。個人在申請救助基金過程中,如不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及財產相關情況,將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後果。
七、其他
本管理辦法所稱受害人、搶救費用、喪葬費用,依據《辦法》認定。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事故,由事故管轄機關所在地的設區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適用本管理辦法。
對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難的,可以開展一次性困難救助。電動腳踏車或者其他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可以參照適用本管理辦法。相關具體申請程式和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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