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是一個針對天津市重點實驗室里實驗人員安全行為規範的行為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天津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後備力量,是天津市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圍繞國家和天津市發展戰略目標,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聚集高層次科學研究人才,推動技術進步。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有限目標、擇優支持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實驗室是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我市各類科技計畫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安排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六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全市重點實驗室規劃布局和巨觀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批准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調整和撤銷。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
(三)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
(四)聯合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推動天津市屬高等院校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並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重點實驗室評估。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市科委審批。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等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應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突出優勢,並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經濟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前沿、交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相對獨立的科研用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並能統一管理,開放使用。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擁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齡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固定研究人員總數不少於25人,並有一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40周歲以下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重點實驗室應有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近3年間承擔的國家級基礎和套用基礎性科技項目不少於5項,或省部級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不少於10項,或人均科研經費不少於20萬元/年。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近3年間在國內外高水平期刊上發表論文50篇以上,並至少有1項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得到套用或推廣。
第十四條 近3年來依託單位以不同方式投入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不少於600萬元,能夠提供後勤保障和運行經費。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具備重點實驗室條件的單位,依據全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布局,由局級主管部門推薦後,填報《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申請書》,報市科委。
第十六條 市科委對申報的重點實驗室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重點實驗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考察。
第十七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重點實驗室,市科委批准後正式下達認定批覆並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學術指導機構是學術委員會。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且一般由國家級或省部級人才計畫高層次人選擔任,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市科委聘任,任期4年。必要時,可設1—2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7至11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國家級、省部級人才計畫高層次人選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任期4年,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在開展研究業務方面應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要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協助並參與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和人才培養,推動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並提供社會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務。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實驗室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軟體、資料庫、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辦理。對其他單位或個人利用重點實驗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規範科研誠信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在開展學術交流、項目合作、論文發表、成果宣傳與轉化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市科委審批。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一條 市科委委託依託單位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市科委備案。重點實驗室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一)重點實驗室主任未經依託單位同意出國半年以上或調離的。
(二)學術委員會連續2年不召開會議,或不起作用的。
(三)依託單位對重點實驗室支持力度不夠,造成重點實驗室難以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實驗室內部運行機制不暢,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內部矛盾突出,或發生科研行為嚴重失信的。
第三十二條 在年度考核基礎上,市科委每4年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內容包括:承擔科研任務、科研成果產出、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開展學術交流及對外開放合作、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以及規範運行與管理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較差、差四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並給予財政經費支持。評估結果為較差的重點實驗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到期後組織專家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為差或不參加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天津市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天津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津科基〔2011〕0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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