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

《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天津市為促進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實驗室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提供配套服務的能力與水平,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30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
  • 實施時間:2008年12月1日
  • 會議時間: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 市 長:黃興國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 號
《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已於2008年10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實驗室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提供配套服務的能力與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驗室的發展規劃、資源整合和規範管理應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從事檢驗檢測和校準活動的技術機構的總稱。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實驗室發展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指導,並依法實施計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室計量認證的執法監督。
市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實驗室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重點扶持、資源共享、規範管理的原則,與本市現代製造業、物流業發展所需的全方位、高水平、國際化配套服務相適應。
第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為實驗室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不得以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實驗室參與競爭。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實驗室發展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對符合指導目錄的實驗室,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立項、登記、建設等方面提供便利並給予優惠。
第七條 按照指導目錄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的,籌建方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進行符合指導目錄的認定。經認定符合指導目錄的實驗室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國家和本市相關優惠時,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諮詢和協調工作。
第八條 本市重點發展下列實驗室:
(一)能夠填補產業、行業空白或者市場短缺的實驗室;
(二)掌握高新技術的實驗室;
(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實驗室;
(四)本市支柱產業發展需要的實驗室;
(五)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實驗室。
第九條 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驗室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稅優惠。
第十條 實驗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一條 實驗室符合本市促進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相關政策的,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新設立或者新增資的實驗室總部(地區總部)符合扶持、發展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相關政策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財稅、人員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實驗室總部(地區總部)的認定條件按照本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實驗室經批准申請籌建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四條 實驗室自主研發的技術、儀器和設備申請專利的,由市智慧財產權部門給予專利申請費用的資助。
第十五條 實驗室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享受本市鼓勵優秀人員來津工作的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實驗室資源共享機制,採集、統計並依法公開實驗室設備、儀器、人員等基本信息,為實驗室資源共享搭建平台。
第十七條 鼓勵依託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檢驗檢測和校準機構註冊為獨立法人後,依法向社會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以及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管理活動中需要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實驗室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
鼓勵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需要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時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實驗室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實驗室之間進行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支持實驗室成立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為實驗室提供政策諮詢服務並在制定行業政策、交流行業信息、提高行業水平、維護行業權益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承接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的,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計量認證。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申請計量認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明確的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範圍;
(三)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具備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計量認證合格的實驗室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實驗室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方可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並可在其出具的報告上使用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國計量認證”英文縮寫)標誌。
計量認證合格的實驗室應當在計量認證範圍內從事服務活動,保證所出具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並對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新增服務事項的,應當就新增事項依法申請計量認證。
第二十五條 鼓勵實驗室參加能力驗證。能力驗證合格的實驗室申請計量認證或者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接受計量認證複評審和監督檢查的,可以免於能力驗證項目的現場試驗考核。
行政機關以及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選擇實驗室提供檢驗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應當優先選擇能力驗證合格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範。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超越計量認證範圍從事服務活動或者偽造、篡改、虛構數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作為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實驗室有以上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實驗室在證書有效期內不再符合計量認證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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