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資助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11日,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印發《深圳市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資助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資助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規範管理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的建設和資助,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和《深圳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了《深圳市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資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2年10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規範管理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的建設和資助,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和《深圳市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概念驗證中心是指依託具備基礎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聚集成果、人才、資本和市場等轉化要素,營造概念驗證生態系統,加速挖掘和釋放基礎研究成果價值的新型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試基地是指依託具有行業優勢和公共服務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圍繞行業內企業產品開發工藝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驗證需求,提供科研成果的二次開發、工藝驗證和試生產等中小試服務的開放型載體。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採取“先建設、後認定”的方式進行事後資助,每年在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經費,擇優進行認定資助和評估資助。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財政資助資金應當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事後資助資金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年度建設認定計畫,編制發布認定和評估獎勵資助申請指南,組織實施年度認定和評估資助計畫。
  (二)審核與批准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的認定、資助、變更和撤銷。
  (三)指導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運行管理,開展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
  (四)工作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依託單位承擔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定位準確、目標明確、架構清晰、路徑完善的建設方案,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提供人才、經費、設備和場地等必要保障條件,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概念驗證中心主任和技術職業經紀(經理)人,組建概念驗證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和概念驗證服務人才團隊;聘任中小試基地主任和中小試專業工程師,組建中小試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和中小試服務人才團隊。
  (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的認定申請,定期主動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評估申請;開展年度考核並提交年度考核報告,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的認定、監督、評估和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四)對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實行運營和核算;對獲得認定和評估的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台賬管理、核算,統籌用於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的建設和運營。
  (五)對概念驗證中心和中小試基地涉及科技倫理和國際合作的活動進行管理。
  第七條 概念驗證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遴選評審、成果收益、績效評價、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和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和運營制度。
  (二)開展概念驗證項目遴選、驗證分析、投融資和創業孵化等工作。
  (三)編制概念驗證中心年度考核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內容應包括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制度建設、資金使用、驗證服務、創業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績效評價等情況。
  第八條 中小試基地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遴選評審、中小試服務、績效評價、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和運營制度。
  (二)開展中小試項目遴選開發、工藝放大、儀器開放共享和企業孵化等工作。
  (三)編制中小試基地年度考核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內容應包括中小試基地管理制度建設、資金使用、中小試服務、儀器開放共享、企業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績效評價等情況。
第三章 概念驗證中心認定資助
  第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概念驗證中心認定資助申請指南,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認定資助工作。概念驗證中心的認定採取“先建設,後認定”的工作機制,申請單位自主建設、自主管理,建設完成並達到認定條件後,再獨立申請認定資助。同一概念驗證中心最多可以申請獲得一次認定資助。
  第十條 申請概念驗證中心認定資助的依託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概念驗證中心應制定完善的建設方案,具有明確的目標、完整的服務和運行管理制度。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曾經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畫項目,具有較強的技術儲備基礎和技術擴散能力,具備提供概念驗證服務的成功經驗;依託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應與相關領域的單位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委託合作關係,具備提供概念驗證商業委託開發的能力。
  (三)聘任概念驗證中心主任1名,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礎研究、概念驗證、創業孵化、投融資等全鏈條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聘任專職技術職業經紀(經理)人不少於2名,熟悉科技成果產品開發、實驗驗證分析、商業顧問諮詢、投融資孵化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四)建立概念驗證項目服務人才團隊,總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低於總人數的80%,提供概念驗證項目場景對接、指導諮詢、跟蹤培訓、交流推廣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務。
  (五)建立概念驗證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於5人,該團隊由學術界、產業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對概念驗證項目庫入庫項目進行遴選和評價。
  (六)建立概念驗證項目庫,入庫項目數量不少於5個,鼓勵獲得國家、省和市科技計畫資金立項並通過驗收的基礎研究項目優先進入概念驗證項目庫。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提供概念驗證入庫項目概念驗證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論研究基礎和驗證實施方案。依託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應提供概念驗證入庫項目企業委託驗證契約和可行性方案。
  (七)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概念驗證、創業孵化和路演展示條件和基礎,擁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用房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依託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應當具備相對固定的概念驗證專門用房,用房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八)概念驗證中心的專職人員、研發場地不得與市級及以上創新載體重複。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概念驗證中心申報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概念驗證中心建設方案、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概念驗證服務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概念驗證項目庫、概念驗證服務人才團隊和遴選專家顧問團隊名單等申請材料。
  概念驗證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聘任技術職業經紀(經理)人、專家顧問諮詢、項目實驗驗證、商業投融資服務、創業孵化培訓、工程軟體的著作權費用、房屋租賃、場地改造裝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務等費用。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式對受理的概念驗證中心項目進行認定資助:
  (一)根據概念驗證中心年度認定資助申請指南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
  (二)綜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的情況,按資助原則、標準,擇優確定概念驗證中心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
  (三)擬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面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下達資助計畫,撥付資助資金;公示期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並予以公布。
  (四)獲得認定資助的概念驗證中心統一命名為“深圳市XX概念驗證中心”。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採取事後資助的方式,資助金額按照申請單位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概念驗證服務費用予以支持,認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中小試基地認定資助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中小試基地認定資助申請指南,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中小試基地認定資助工作。中小試基地的認定採取“先建設,後認定”的工作機制,申請單位自主建設、自主管理中小試基地,建設完成並達到認定條件後,再獨立申請認定資助。同一中小試基地最多可以申請獲得一次認定資助。
  第十五條 申請中小試基地認定資助的依託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中小試基地應制定完善的建設方案,具有明確的目標、完整的服務和運行管理制度。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應曾經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畫項目,具有較強的技術儲備基礎和技術擴散能力,具備提供中小試服務的成功經驗;依託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應與相關領域的單位等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委託合作關係,具備提供中小試商業委託開發服務的能力。
  (三)聘任中小試基地主任1名,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熟悉方案設計、工藝流程和質量控制等中小試全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聘任相關領域中小試專業工程師不少於2名,研發能力強、技術水平高、中小試開發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四)建立中小試項目服務人才團隊,總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工程師不少於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低於總人數的50%,提供中小試放大、工藝最佳化驗證和產品檢測等服務。
  (五)建立中小試項目遴選顧問專家團隊,總人數不少於5人,該團隊由學術界、產業界和投資界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對中小試項目庫入庫項目進行遴選和評價。
  (六)建立中小試項目庫,入庫項目數量不少於5個,鼓勵獲得國家、省和市財政資金立項支持並通過驗收的重點研發計畫項目、技術攻關項目優先進入中小試項目庫。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應提供中小試入庫項目中小試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論研究基礎和中小試開發實施方案。依託單位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應提供中小試入庫項目企業委託中小試開發契約和可行性方案。
  (七)應當具備良好的中小試工藝開發、最佳化驗證和產品檢測的條件和基礎,應當擁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擁有中試工藝驗證、放大生產和產品檢測必備的專用設備、通用計量、測試儀器及專用軟體的原值不低於1000萬。
  (八)中小試基地的專職人員、研發場地及中小試儀器設備不得與市級及以上創新載體重複。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中小試基地申報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中小試基地建設方案、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中小試服務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中小試項目庫、中小試服務人才團隊和遴選專家顧問團隊名單等申請材料。
  中小試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聘任中小試驗證專業技術人才、升級和改造中小試驗證研究專用設備費、中小試驗證設備運營費、中小試驗證質控檢測和產品性能檢測費、工程軟體的著作權費用、場地租賃、場地改造裝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務等費用。
  第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式對受理的中小試基地項目進行認定資助:
  (一)根據中小試基地年度認定資助申請指南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
  (二)綜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的情況,按資助原則、標準,擇優確定中小試基地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
  (三)擬資助名單及金額面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下達資助計畫,撥付資助資金;公示期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並予以公布。
  (四)獲得認定資助的中小試基地統一命名為“深圳市XX中小試基地”。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中小試基地採取事後資助的方式,資助金額按照申請單位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中小試服務費用予以支持,認定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章 評估資助
  第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考核評估資助標準,每兩年為一個考核評估周期,對通過認定資助的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進行評估。其中概念驗證中心評估指標包括驗證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技術職業經紀(經理)人培養、驗證項目創業孵化和驗證服務收益等多個維度,中小試基地評估指標包括中小試工程人才隊伍建設、中小試工藝開發、中小試項目企業孵化和中小試項目服務收益等多個維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詳細的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評估標準、評估流程。同一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最多可以申請獲得兩次評估資助。
  第二十條 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依託單位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評估資助指南要求提出評估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評估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擬定評估資助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下達評估資助計畫,撥付評估資助資金;公示期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並予以公布。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照依託單位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概念驗證或中小試服務費用予以支持,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
  (三)對評估結果為“合格”的,按照依託單位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前兩個年度概念驗證或中小試服務費用予以支持,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
  (四)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責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滿,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概念驗證中心或中小試基地認定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認定和評估財政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資助資格並向社會公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利息,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科研誠信有關政策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需要名稱變更、定位目標變更、組織架構調整和主任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概念驗證中心或中小試基地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經核實後取消其認定資格,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科研誠信有關政策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產業發展規劃和基礎,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施行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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