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瀋陽市
  • 性質: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4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科技計畫運行機制,創新管理體制,規範管理程式,明確科技計畫相關各部門、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省有關科技計畫管理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計畫項目)是指:根據瀋陽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瀋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編制的,原則上由在瀋陽市地域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行政、企、事業單位等承擔的,在一定時間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化及產業化等相關科技活動。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對部分項目實行“項目-課題”兩級管理。
第三條 計畫項目應當根據科技發展需要,科學統籌布局,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強化頂層設計,創新組織方式,凝練全市重大科技項目,實現重點任務與科技需求相結合。
第四條 計畫項目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需求牽引、突出重點、統籌協調、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在計畫編制中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用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資源的整合、聚集和互動。
第五條 計畫項目資金安排可根據項目情況採取無償補助(含抵押補助、後補助等)、貸款貼息、科技貸款、風險投資、融資擔保、資本金注入等多種方式。逐步提高企業類項目資金安排在科技計畫中的比重。
第六條 計畫項目管理實行專家諮詢制度、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契約制度、報告制度、監察制度、驗收制度、評估制度、誠信制度等。
(一)專家諮詢制度。在計畫指南編制、項目立項、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過程中,充分發揮專家的建議、諮詢和評審等作用。
(二)迴避制度。在計畫項目設計、評審、驗收等過程中,與項目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原則上應當迴避。
(三)公示制度。在符合科技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計畫項目立項、驗收等情況予以公示,增強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契約制度。計畫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項目契約書),按項目契約書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報告制度。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應當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及重大事項,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六)監察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科技局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等。
(七)驗收制度。市科技局按契約條款對計畫項目完成契約指標情況進行驗收。
(八)評估制度。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管理和相關決策的依據。
(九)誠信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承擔人)、評審及驗收專家在從事科技計畫項目活動中履行約定責任義務、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奉行科技行為準則等科研誠信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建立信用檔案。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計畫項目的設計、組織、評審、立項、管理、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一)負責年度計畫指南及頂層設計項目發布、項目技術評審、計畫項目平衡與資金安排、科技計畫編制與下達;
(二)負責項目全周期管理職責,具體負責項目策劃設計、組織申報、形式審查、立項推薦、契約簽訂、項目管理以及績效評估;
(三)負責計畫項目驗收、績效總體評估與成果管理;
(四)負責計畫項目全過程管理的監督與監察。
第八條 根據計畫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委託方和受委託方應當簽訂契約或協定,明確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建立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計畫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實行資料庫管理。
第二章 計畫與立項
第十條 科技計畫由科技攻關與產業化計畫和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計畫組成。
(一)科技攻關與產業化計畫主要是安排我市工業、農業及社會發展領域中的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專利技術實施、重大產品開發及產業化方面的項目。項目原則上以企業為實施主體,以企業投入為主。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產學研合作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其合作單位事先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明確任務分工、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
(二)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計畫主要是安排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構建科技創新體系,營造科技創新環境方面的項目。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平台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套用基礎研究、科技普及、軟科學研究、國際科技合作、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和科技基金項目。
第十一條 科技計畫類別應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市科技局可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需要,增減或變更科技計畫類別。
第十二條 科技計畫項目立項一般流程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形式審查、技術評審、財務評審、立項推薦、項目平衡和資金安排、計畫編制、項目公示、批准下達等。
頂層設計項目立項流程按照《瀋陽市科技計畫頂層設計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指南發布。公開發布年度科技計畫申報指南,明確科技計畫支持重點和方向、項目申報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申報單位通過市科技計畫管理網站在指南規定的時間內,集中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者(項目負責人和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課題組人員結構合理,並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二)申報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形式審查。市科技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對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資格的合法性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審查。對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反饋給項目申報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對形式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予以告知。
形式審查可以委託有關科技服務機構進行。
第十八條 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主要評審項目的必要性、目標的明晰性、指標的先進性、實施的可行性、預期成果的創新性等。
技術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遴選,可採用網上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
第十九條 財務評審。財務評審由市財政局組織,主要對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狀況、資金籌措能力、納稅情況、資金預算等進行評審,具體工作按照《瀋陽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立項推薦。市科技局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擇優推薦。推薦未通過評審項目,需提出推薦理由,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評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平衡。市科技局根據審計、監察、驗收、績效評估、重複推薦等情況,對項目進行綜合平衡,確定擬立項項目。
第二十二條 計畫編制。計畫管理部門根據財務評審情況對擬立項項目配置資金,編制市年度科學技術項目計畫草案。
第二十三條 項目公示。市科技局對市年度科學技術項目計畫草案中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對公示期間有重大異議,經調查情況屬實的項目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批准下達。公示後的市年度科學技術項目計畫草案經市科技局審議、市科技三項費項目審批聯席會議審定、市政府審批後,市科技局下達市年度科學技術項目計畫。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計畫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科技計畫下達後,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契約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項目實施目標、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和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應明確、具體、清晰,具有可考核性。項目契約書經市科技局有關管理人員簽字、蓋市科技局科技計畫專用章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要求對項目的執行和實施效果負責。應當保證項目實施條件,確保配套資金落實,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督促和管理。基本責任是:
(一)督促項目負責人嚴格執行項目契約,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並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三)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或報表。包括項目的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科技人員投入、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四)接受市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接受並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託的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的中期評估、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六)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按期提出驗收申請,提供完整的驗收材料;
(八)報告項目執行中智慧財產權和固定資產管理情況,並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計畫項目實施進行過程經監督管理,每半年不少於1次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及時發現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所管理項目進行匯總分析,並在每年年底前形成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統計分析報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市科技計畫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由於技術等客觀原因造成契約無法正常履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一般在項目約定驗收時間前3個月前)向市科技局提出項目調整或終止的申請。
客觀原因包括: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三)項目所依託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條 項目調整包括調整項目契約指標或者調整項目實施周期。其中,調整項目契約指標的,應當先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意見作為調整項目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作出調整或終止意見後,下達項目變更批覆,並報市財政局備案。批覆意見作為契約的補充。
變更資金預算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負責審批。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作出中止項目批覆的,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經費、已購置的設備儀器、已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已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市科技局核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對發現有騙取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等問題,市科技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做出撤銷項目的意見,並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項目資金予以收回。
撤銷項目的承擔單位3年內不再安排承擔市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申請項目驗收。市科技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申請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按照《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價、登記。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建立計畫項目信譽檔案。對在審計、監察、檢查、驗收等過程中,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承擔人)、評審及驗收專家有下列行為的,計入不良信譽檔案,情節嚴重的從計入之日起三年內不再接受市級計畫項目申報和不再推薦申報上級計畫項目,同時取消項目負責人進入專家庫和參與項目諮詢活動的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經要求後仍然不上報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接收監督檢查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契約書規定實施項目的;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契約書實施內容的;
(五)無正當理由在市科技局對項目進行驗收催驗後,仍不申請驗收的;
(六)撤銷的項目;
(七)在項目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等方面弄虛作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以及具有其他科研不端行為的;
(八)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正確履行職責、項目執行情況良好的也要納入信譽檔案,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並優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九條 信譽檔案作為項目管理部門推薦項目和項目申報單位承擔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瀋陽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沈科發[2003]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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