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在1999年8月9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9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在1999年8月9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在1999年8月9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瀋陽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經濟管理專長、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
遼寧省鼓勵留學人員來遼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充分發揮留學人員在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產業化開發等領域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派或者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包括留學學成後在國外工作並已加入外國國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政府規章:一、瀋陽市市區戶口遷移和立戶分戶管理暫行辦法沈政發[1993]15號二、關於對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同胞工作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的決定沈政發[1993]65號三、瀋陽市鐵路道口...
註冊地址為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全運北路109號C座12樓。發展歷史 2024年5月21日,瀋陽市歐美同學會(瀋陽留學人員聯誼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組織體系 瀋陽市歐美同學會(瀋陽留學人員聯誼會)第二屆理事會 會長:馮夏庭(中國工程院院士,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是國務院1986年12月13日發布的規定。檔案原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就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組織管理,以及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
第一條 為鼓勵我國出國留學人員來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工作,發揮他們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作用,促進開發區科技、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留學人員,是我國公費、自費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學士以學位的學者、專家或經確認有真才實學者...
國內從報到地點到探親地點的往返車、船費,按國內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是由原單位發工資的,向原工作單位報銷;凡不領工資的,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留學人員集訓部報銷,並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發給生活補助費。其餘各種開支由本人自理。(三)留學人員自費回國休假的,國際、國內旅費和其他費用均由留學人員自理。留學...
河南省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 (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號)第一條為了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獲得國外大專以上學歷的國家公派與單位公派的出國留學人員;自費出國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出國留學人員,申請來我省工作,均應按本...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山西省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9.做好第四批研究生學位授予權的審定工作。10.研究提出“八五”期間高等學校教材建設規劃的指導性意見。籌建高等學校文獻情報資料中心。(四)成人教育方面 1.會同國家體改委、勞動部、人事部等有關部委制訂《關於開展崗位培訓工作的暫行規定》,提出《關於各行各業儘快制訂各級各類崗位規範的意見》,報請國務院批准...
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驗放,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均按照《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十、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本著學用一致,尊重本人志願的原則安排工作。屬進修人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工作的,由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國家...
第二十二條 海外留學人員與單位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調解,或者由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第二十三條 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常州市鼓勵在外留學人員來常服務暫行規定》(常政發...
第十五條留學生如不正式調入,而短期來特區工作的,由留學生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契約,並按規定辦理暫住證。第十六條調入深圳工作的已婚留學生,其配偶調入後,可按有關規定購買一套福利商品房或微利商品房。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暫行規定》(深府305...
4.檢查對幼教法規及《關於加強與改進學前班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落實八部委關於切實做好“八五”期間殘疾人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交流盲童與弱智兒童隨班就讀經驗,採取措施,努力提高殘疾兒童入學率。5.認真貫徹落實《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繼續健全縣以上各級督導機構。在督導評估的基礎上,總結表彰一批認真貫徹...
為規範我國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來華留學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部成立了全國醫學(西醫)專業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學、研結合以及加強學生文化素質和綜合素質培養的試點工作;做好高校教學優秀成果獎的評獎工作;完善高等教育評估體系,重點抓好高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評估;進一步加強學歷證書管理,徹底治理亂招生、亂髮文憑和偽造學歷文憑等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畢業生就業市場及市場規範化問題,擬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方案和暫行規定...
為規範我國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來華留學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部成立了全國醫學(西醫)專業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
研究制定工資改革方案,努力解決教師隊伍的工資待遇、住房、醫療和離退休問題;改進教師職級、職稱的評審工作。 繼續搞好教師節慶祝活動,制訂貫徹《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的實施方案,表彰一批全國優秀教師、教育系統勞動模範和特級教師。 加強教育宣傳工作,改進“中國教育報”、“中國高等教育”與“人民教...
(二)組織進行全國專門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調整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審批高等學校(含高等專科學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設定、撤銷和調整。制訂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的規定,編制國家統一調配的畢業生年度分配方案。(三)制訂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的設定標準。制訂高等學校的基本...
第三章 出國留學 第七條 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出國進修生、訪問學者、攻讀學位生。有關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和選派,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申請延長留學期限和自費留學等問題,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和《關於發布若干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徵收教育費附加規定》、《教師職務條例》和《教育督導工作條例》等條例,並爭取儘快頒布執行:協助國務院法制局修訂《民辦學校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布《教師聘任暫行規定》、《教育電視台(站)管理規程》和《校外教育工作規定》等規章;推動並督促地方的相應立法工作...
解讀《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 海府(117)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執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25日) (120)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 (122)法律適用熱點、疑點...
12. 關於申報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科研資助經費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發文時間:1987年2月20日 文 號:[87]國科發乾字0111號 13. 科技人員出國工作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發文單位: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發文時間:1992年7月17日 文 號:(92)國科發改字487號 14. 關於設立專業組、學科組...
相關規定 (一)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創新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方式,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為各類人才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創造條件。加強對人才公共服務產品的標準化管理,大力開發公共服務產品。(十)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 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職務技術成果條例,完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職務發明...
人事部關於印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9日)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國務院僑辦 中科院 國家外專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關於...
(十)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7號)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二、取消部門規範性檔案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
8.關於轉發蘇州市青年職工崗位能手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蘇府辦〔1998〕55號)9.批轉市人事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國家行政機關獎勵工作綜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蘇府〔1999〕12號)10.批轉市社保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埠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的通知(蘇府〔1999〕30號)11.關於印發《蘇州市契稅徵收...
為了規範勞務派遣,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研究制定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為了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修訂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3號)。同時,積極協調推進《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法(草案)》、《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