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

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在1999年8月9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沈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9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瀋陽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經濟管理專長、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派或者自費出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留學學成後歸國、在國外工作並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引進留學人員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及區、縣(市)計畫、科學技術、外事、公安、國家安全、教育、財政、房產、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我市引進出國留學人員工作,並為留學人員來沈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引進留學人員,應當以高層次留學人員為重點。主要包括我市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工程等新的經濟成長點所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重點學科或科技創新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取得或獲得產業開發前景並能帶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在國外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員。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可調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職服務,來去自由。只要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的,出國時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可隨時再出境。
第六條 留學人員可以下列方式來我市工作或服務:
(一)到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工作;
(二)來我市講學或者進行諮詢工作;
(三)在高新技術、新興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擔科研項目;
(四)以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創辦合資、獨資或者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諮詢機構等;
(五)擔任行政管理部門顧問或者諮詢專家;
(六)擔任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新興產業等單位或者項目的高級職務或者技術顧問;
(七)在我市所屬單位駐國(境)外機構工作或受聘擔任我市及所屬單位駐國(境)外信息員、推銷員等服務工作。
第七條 留學人員可結合本人專長選擇工作單位,也可由市、區、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和人才市場向用人單位推薦或安排工作。
第八條 外埠留學人員到我市定居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隨遷,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屬於農業戶口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歸國留學人員的隨歸配偶可根據本人條件安置工作或優先推薦就業。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其隨歸子女入中、國小,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相對就近安排到教學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參加中等學校的入學考試給予特殊照顧,參加市屬高等院校的入學考試可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政策給予照顧。
第九條 引進留學人員的住房,可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優先解決,並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已經辦理了離職、辭職手續的,來沈工作後,可以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復職或者重新錄(聘)用手續。對已經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習年限可與國內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需要補交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除補交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以外,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除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因工作需要,可進入國家機關工作。對具有博士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可以在人員編制範圍內不受職數限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資格的,可根據本人條件直接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免試外語。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技術職務、執業資格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的聘任可不受崗位數額的限制。留學人員的聘用應簽訂聘用契約,工作報酬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工作報酬及獎金,納稅後允許全額兌換外匯匯出境外。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向國外市場推銷本市產品,由受益單位在售後利潤中給予合理報酬。留學人員成功引進國外項目,受益單位在開始獲利的一年稅後留利中給予相應的報酬。具體比例由受益單位與留學人員雙方以契約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依法向本市提供國外新產品設計、新工藝、新技術或科研成果的,可由受益單位一次性給付勞務費,並可以作股參與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優先安排歸國留學人員承擔科學研究前沿課題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課題。對40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可優先列入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對象。
第十七條 市政府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制定具體優惠政策,為留學人員提供有關創辦企業、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來沈從事下列科研和創業活動,政府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
(一)從事講學、培訓、科學技術交流等活動;
(二)從事技術、諮詢服務、成果轉讓等活動;
(三)開展高新技術的研究及其產業化工作;
(四)承擔具有風險性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五)承擔、創辦、領辦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
(六)其它需要給予資助的項目。
上述項目納入市各類科學技術計畫,可從科技三項費用列支或通過其它渠道籌集。
第十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本市留學人員信息庫,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聯絡海外留學人員並向海外發布我市的人才需求信息、經濟技術發展信息以及有關優惠政策,協助用人單位做好留學人員資格、學位及學術成果的認定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各種工作領域和業務渠道,加強與國外留學人員的聯繫,建立工作網路,掌握國外留學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到國外招商引資,應當與引進留學人員工作相結合,使引進技術、設備與引進人才同步進行。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獨資或者合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諮詢機構,參照華僑、華人和港澳台同胞來本市投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可以通過市留學歸國博士聯合會、計算機網路系統、來信、委託其家屬或者親友諮詢、訪問等方式直接與市人事行政部門或用人單位聯繫,也可以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中國國際交流協會或我市各類駐外機構聯繫。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瀋陽市引進人才規定》(沈政發〔1992〕5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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