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鼓勵留學人員來遼工作暫行規定》業經1999年1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現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鼓勵留學人員來遼工作暫行規定
- 省份:遼寧省
- 群體:留學人員
- 時間:1999年
- 實效性:失效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省 長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具體內容
遼寧省鼓勵留學人員來遼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充分發揮留學人員在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產業化開發等領域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派或者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包括留學學成後在國外工作並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引進留學人員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科學技術、外事、公安、國家安全、教育、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留學人員的引進及其安置和優待工作。
第四條 高層次留學人員是引進的重點對象。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留學人員包括:
(一)高新技術產業、我省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重點建設工程、新興產業等領域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重點學科或者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三)擁有具有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
(四)為行政管理部門所需,適宜擔任顧問或者從事諮詢工作的人員;
(五)在國外取得博士或者碩士學位的人員。
第五條 引進、安置以下列方式之一來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適用本規定:
(一)到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二)擔任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新興產業等單位或者項目的高級職務或者技術顧問;
(三)擔任行政管理部門的顧問或者諮詢專家;
(四)來我省講學或者進行諮詢;
(五)在高新技術或者新興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擔科研項目;
(六)到我省駐國外的企業、機構工作;
(七)以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創辦獨資或者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諮詢機構等;
(八)取得博士學位人員進入我省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掌握本地區、本單位出國留學人員的情況,做好出國留學人員的回歸工作。
第七條省人事行政部門建立遼寧省留學人員信息庫,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聯絡海外留學人員並向海外發布我省的人才需求信息、經濟技術發展信息以及有關優惠政策;協助用人單位做好留學人員資格、學位及學術成果的認定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我駐外辦事機構、海外華人社團等機構和組織,或者通過各種工作領域和業務渠道,加強與國外留學人員的聯繫,建立工作網路,掌握國外留學人員的信息。
第八條 留學人員可以通過國際網際網路、來信、委託其家屬或者親友等方式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繫,也可以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中國國際交流協會等駐外機構或者我省各類駐外機構聯繫。
第九條 省、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到國外招商引資時,應當與招聘留學人員相結合,使引進技術、設備與引進人才同步進行。
第十條 來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定居、長期(永久)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可以在國內、國外兼職,並且來去自由。
高層次留學人員需要經常出國或者赴港澳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證明,並由省外事、科學技術、教育等具有出國審批權的部門歸口辦理一次審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國批件和半年內多次往返港澳地區的特別通行證或者護照。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包括隨歸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國國籍的除外)回國後,要求在我省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當地公安派出所憑歸國留學人員出國護照,依據原戶口註銷登記辦理恢復戶口手續;需要在本市、縣以內其他公安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憑歸國留學人員的出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證明中應載明戶口註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
接收跨省、市、縣安置定居的歸國留學人員(包括隨歸及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國國籍的除外),憑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接收安置證明和本人護照,到所在縣、區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和遷移手續後,到轄區公安派出所登記落戶。
對已在國外獲得長期(永久)居留權到我省短期工作或者投資辦企業的留學人員,憑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護照,到工作(投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
安置上述人員免繳城市增容費。
第十二條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應當優先解決其住房。留學人員在我省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結合報酬情況與本人協商解決。可以由聘用單位以契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由個人租用或者購買住房。在高層次留學人員個人購房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
省及有條件的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公寓,租給留學人員暫時居住,或者以成本價出售給回國定居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第十三條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從國外隨歸的子女入中國小,由工作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教學質量崐較好的學校就讀。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選定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和信譽好,學校開設雙語(英語、漢語)教學班,解決留學人員子女的就學問題。高中及省屬大中專院校的入學考試,可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照顧條件給予加分。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當為引進高層次留學人員提供人員編制和進人指標等方面的保障。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可以進入國家機關工作(已加入外國國籍的除外),具有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可以在人員編制範圍內超職數安排副處級以上領導或者非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回國後,可以回原單位工作,也可以結合所學專業到其他單位工作。其隨歸配偶在我省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回原單位工作,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由當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及人才市場推薦或者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 在出國前已經辦理了離職、辭職手續的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後可以由用人單位到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復職或者重新錄(聘)用手續。已經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習年限和工作年限以及取得學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的工作年限,可與國內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需要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補交。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後需要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不受原有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年限的限制,根據本人條件直接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外語免試。聘任可不受崗位數額的限制。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等原則上給予承認。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的報酬,可根據其所在職務和本人的專業水平,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也可以從留學人員從事項目所獲的稅後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其所獲得的報酬及獎金,納稅後可以全額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十九條各用人單位應當為留學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科研條件,在實驗設備、科研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二十條在有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有關創辦企業、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的服務,並制定具體優惠政策,為留學人員在該園創業提供良好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獨資或者合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諮詢機構,可參照華僑、華人和港澳台同胞來我省投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但註冊資金不得低於1萬美元。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以技術入股形式投資或者合作興辦企業,其技術入股所占總股份的百分比由留學人員與企業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條 省、市兩級人民政府設立引進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短期回國講學、學術交流、技術指導的旅費;
(二)短期出國參加學術活動的資助;
(三)高層次留學人員的科研啟動經費;
(四)高層次留學人員個人購買住房的補貼;
(五)優秀留學人員的獎勵經費;
(六)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解決的經費。
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其他渠道籌集。
對高層次留學人員創辦的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高科技產業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二十四條對引薦留學人員做出重大貢獻者以及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留學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適用本規定。
實效性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