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的暫行規定

《成都市關於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91.07.04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關於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4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鼓勵我國出國留學人員來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工作,發揮他們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作用,促進開發區科技、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留學人員,是我國公費、自費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學士以學位的學者、專家或經確認有真才實學者。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可通過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幫助聯繫安排工作,也可在開發區內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實行自由流動,但有工作契約的須按契約執行。如需到開發區以外的單位工作,在解除工作契約後由管委會給予協助。
第四條 來開發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出國期間計算工齡。
第五條 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工作期間,凡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者,其專業技術職稱由所在單位參照國家評定標準,自行聘任,不受指標限制。
第六條 來開發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可優先安排;戶口亦可隨轉入房。
第七條 開發區內的留學人員如再次出國出境,根據本人申請,管委會將按照來去自由的原則儘快批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來開發區進行科學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留學人員,可申請並優先取得開發區有關基金和信貸的支持,其研究或開發項目,可優先列入市級有關計畫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
第九條 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可自辦、合辦民間科技企業、民間股份企業,管委會優先予以審批;可以個人名義或以在外註冊公司的名義到開發區投資,也可用自己的專利、技術向開發區內企業投資入股。
第十條 留學人員為開發區引進技術項目,在項目契約批准以後,可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後,可從該項目獲利後第一年的純收入中,一次性提取3%以下的獎金。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向國際市場推銷開發區產品取得成效的,可按國際慣例,獲得相應酬金。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通過中國銀行匯出境外。
第十三條 來開發區工作並自願定居的留學生,可優惠購買自用福利住宅一套;在留學期間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分配住房一套。
第十四條 管委會設國外人才引進辦公室,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開發區工作的聯繫、接待、諮詢,並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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