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聯企業的暫行規定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聯企業的暫行規定》在1991.07.0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聯企業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到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聯合或獨立經營企業,更好地發揮開發區“示範視窗”的作用,促進開發區建設和內聯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區發展內聯企業的基本任務是:把開發區的良好環境和優惠政策,同內聯企業的資源、技術、人才等優勢結合起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引進外資,擴大出口,促進開發區與內聯企業的改革開放、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繁榮。
第三條 開發區發展內聯企業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地方、企業、職工以及聯合各方的關係和利益。
第二章 內聯的目標和形式
第四條 開發區內聯的對象主要是省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發展內聯必須以開發區總體現劃為依據,圍繞著以下目標進行:
(一)積極興辦外向型的、技術先進的工業項目,特別是對國內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產品進行精加工、深加工增值出口的項目,對國內的名優產品移植到開發區進行升級換代、擴大出口創匯的項目,以及替代進口的項目。
(二)有利於增強開發區的經濟實力,改善開發區的投資環境,更好地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開發區產業結構布局合理化的項目等。
第六條 開發區內聯企業可以採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來料加工等多種形式。聯營的方式可以有:
(一)內朕企業與我市企業在開發區聯營;
(二)內聯企業與省內外其他企業在開發區聯營;
(三)內聯企業在開發區獨資經營;
(四)內聯企業參加開發區內經批准實行股份制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
(五)開發區內企業之間的聯營。
第三章 內聯企業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內聯企業與我市企業在開發區興辦聯營企業,內聯企業一方需持企業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及資金來源證明檔案,經與我市企業洽談、簽約後,連同項目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一併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八條 內聯企業在開發區獨資興辦企業,或內聯企業與省內外其他企業在開發區聯合興辦企業,需持企業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及資金來源證明檔案,連同項目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以及聯合雙方協定,一併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九條 開發區企業之間聯合興辦企業,其項目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須經聯合各方的主管部門審查,再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條 內聯項目獲批准後,須在三十天之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逾期一月者,經開發區管委會重新認可,仍可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內聯企業多方應按契約規定繳交各自的出資額或提供合作條件。逾期未履行的,按契約法有關規定予以不同處理。
第十三條 內朕企業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轉讓或合併,須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內聯企業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合作期間因其他事項提出終止契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解散,並在清償完債權和債務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剩餘的資產按契約規定處理。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內聯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內聯企業按聯合各方的原屬地分產值、分利潤。內聯企業分得的利潤,按原屬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原屬地繳納所得稅或申請減免所得稅。
第十七條 內聯企業繳納的流轉稅(即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年終結算時按30%比例返還內聯企業原屬地。
第十八條 內聯企業的產品,委託區外企業加工後再在區內經過實質性加工,並由開發區內企業經營出口的,享受區內企業出口產品的待遇。
第十九條 內聯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縮短為四至七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第一年折舊允許達到30%。
第二十條 內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運輸、通訊等收費標準,按開發區內其他企業相同標準計收。
第二十一條 內聯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可納入開發區的基建計畫,不占用原屬地的固定資產規模控制指標。內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可與開發區企業一樣在開發區銀行申請貸款,享受同等的利息水平和其他優惠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內聯企業設立後,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土地使用稅。
第五章 綜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勞動人事管理
(一)內聯企業的職工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企業情況審批確定,納入計畫、勞動部門年度計畫管理。
(二)內聯企業有權自行確定機構設定、用工形式、用工管理、工資分配製度以及保險、福利制度。
(三)內聯企業新增職工,經內聯企業提出,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同意,由企業在現行政策規定範圍內自行組織招收。
(四)內聯企業派進入員的數額,企業向主管部門申報編制時,應先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戶口管理
(一)內聯企業的派進入員,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憑管委會的批文前往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
(二)內聯企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固定資產在一百萬元以上,正式投產(不含籌建、試產階段)一年後經濟效益良好的,原屬地派進的部分領導和技術管理骨幹,確屬工作需要,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審批,可將戶口遷入開發區。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
內聯企業的工資、獎金和財務制度,應遵循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市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因公出國、赴港澳審批管理
內聯企業派進的人員,確在企業中擔任實職,且工作關係已轉入開發區的,其因公出國或赴港澳的審批手續,按開發區企業人員對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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