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是1991年7月9日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 實施時間:1991年7月9日
- 發布單位:82106
- 發布日期:1991-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成高新委[1991]58號
- 檔案來源: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是1991年7月9日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是1991年7月9日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內容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資,加速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批准在開發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按國家科委頒布的檔案執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審批及發證。第四條關於進出口業務 (一)高新技術企業可同市外貿各公司實行工貿、技貿結合,參與外貿經營。對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企業,可...
(三)改進和最佳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鼓勵外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真做好申報、認定服務工作,強化申報企業的輔導和培訓,鼓勵外資投資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牽頭部門:市科技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 (四)積極申請設立一批國家級技術中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與我市企業、研究機構加強研發合作,積極申請國家重大專項、...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批准在工業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凡工業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外,還可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第四條對在工業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並已取得...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聯企業的暫行規定》在1991.07.0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到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聯合或獨立經營企業,更好地發揮開發區“示範視窗”的作用,促進開發區建設和內聯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亦享有同等審批管理許可權。九、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應按照原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發放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儘快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和"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系統",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業務...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編制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審查、審批機構不予審查、審批;對有關編制單位,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編制、責令修改、責令重新編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發證機構收回其《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違反本...
第五條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示範區管理機構,履行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職責,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教育、科技、財政、土地、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第六條 示範區設立創新創業、產業發展、人才、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等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