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是1991年7月9日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 實施時間:1991年7月9日
  • 發布單位:82106
  • 發布日期:1991-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成高新委[1991]58號
  • 檔案來源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內容
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1991年7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7月9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成高新委〔1991〕58號)
一、申請條件
凡申請在開發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了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吸引外商投資方向,符合開發區總體現劃的要求和規定的技術經濟條件。
二、審批部門和審批許可權
(一)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內其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批,成都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辦理手續,其中,能源資金、原材料等需要市或國家平衡的項目,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須經市或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二)總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需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非生產性項目,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三、審批程式和審批期限
(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1.上報項目建議書;
2.申請名稱登記;
3.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4.報批契約、章程;
5,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6.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報批檔案由中方合營者負責報送管委會;外商獨資企業的報批檔案由外商委託本市的諮詢代理機構報送管委會。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經審定同意後,由經貿部授權機關頒發批准證書。
(三)開發區內由管委會負責審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檔案、證件齊備的情況下,自收交之日起其審定期限分別為:項目建議書十五天;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契約、章程十五天;頒發批准證書七天,核發營業執照十五天。
開發區管委會應在規定期限內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對缺少必要報批檔案的,可以要來補報。如需要補報檔案的,審定期限按收到補報檔案之日重新起算。
四、其他事項
(一)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對本辦法未列明的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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