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

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

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是成都市政府在92年發布的第九十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
  • 實施時間:1992年5月22日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2]90號
【發布日期】1992-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
(1992年5月22日成府發[1992]90號)
第一條為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加速龍泉驛工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的建設,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批准在工業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凡工業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外,還可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條對在工業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並已取得約定成效的外國投資者,經批准可以投資興辦服務性行業或投資經營居地產開發業。
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投資經營房地產開發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優惠價格計收;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場地使用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龍泉驛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業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六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下列辦法計征所得稅:
(一)從開始獲得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徵地方所得稅。
(四)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徵匯出現的所得稅。
第七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給予下列地方性稅收優惠:
(一)在工業區內自建或購置自用新建房屋的,自建成或購買之月起,免徵房產稅八年。
(二)從企業批准成立之日起,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第六至十年減半收車船牌照使用稅。
第八條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或其他折舊方法。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出口產品工商統一稅。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契約,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契約或進出口契約驗放。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有的進口料件,補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其中國家規定限制的料件,應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進口許可證的申領手續。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並應全額進入企業外匯帳戶。如果企業自身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過國內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餘缺。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水、電、氣和通訊設施,由工業區管委會優先安排,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主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被錄用的本市在職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給予支持,允許流動。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報工業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工資、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定生產計畫,籌借、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
第十八條外籍職工因工作需要一年內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機關要簡化辦理出入境手續。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業區內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以非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等,酌情給予更為優惠的待遇。
第二十條海外僑胞、台灣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工業區投資興辦的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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