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成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4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並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於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屬檔案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最佳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
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於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
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後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
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准後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覆檔案;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政府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准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
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後,由鎮人民政府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第十三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的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應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四條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原則上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年限一致。
第十五條 本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區、市)近期建設規劃,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 本市近期建設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經當地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縣(市)近期建設規劃,經當地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有關部門行政審查,縣(市)人民政府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七條 本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近期建設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的其他建制鎮近期建設規劃經該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該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分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八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應編制分區規劃,實現分區規劃滿覆蓋。分區規劃編制要同步展開,及時綜合協調。
分區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九條 分區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行政審查,並提交有關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分區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共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中心城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域以外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市)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市)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當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二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以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標準分區為編制單元,符合國家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和圖紙的內容要求。
第二十三條 中心城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域以外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區(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
城市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審批前,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公示。
第二十四條 中心城區域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心城區域其他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以外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心城區域以外其他地區的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後應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劃圖紙上籤蓋規劃圖紙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六章 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二十五條 城市專業規劃,是指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或分區規劃階段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並可單獨組織編制、審批的規劃,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水排水工程規劃、供電工程規劃、電信工程規劃、燃氣工程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防洪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消防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等。各專業規劃的編制,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統一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全市城市總規階段專業規劃編制,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市級專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域以外分區規劃階段專業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規階段專業規劃編制,由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縣級專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專業規劃編制費用由專業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全市城市總規階段專業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中心城區域以外分區規劃階段專業規劃,經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後,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並進行審批,納入城市分區規劃。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規階段專業規劃,經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由專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專項規劃是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而有針對性編制的規劃。專項規劃分全局性專項規劃和局部性專項規劃兩種類型。
第二十九條 專項規劃編制,屬中心城區域內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域以外的,由所在地區(市)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專項規劃編制費用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 專項規劃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划行政主管組織專家審查和有關部門審查。重要專項規劃在專家審查前,應組織公示。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域內重要專項規劃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並送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心城區域以外重要專項規劃由所在地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由所在地區(市)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批並送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城市規劃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按法定程式進行調整和修改。總體規劃調整,分為強制性內容調整和非強制性內容調整兩種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已批准的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調整,必須先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並按原程式審查、審批。
調整總體規劃非強制性內容,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提出調整的技術依據,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備案。其中,全市城市總體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調整,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調整,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調整,由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不能滿足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有效期截止時,應進行修編。全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按國家規定的程式進行。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修編,按原編制、審查和審批程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對分區規划進行調整,下列重要內容的調整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求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意見並組織專家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調整分區建設用地規劃規模;
(二)調整規劃的市級、區級中心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三)調整主、次幹道規劃紅線位置;
(四)調整綠地、廣場、飲用水源保護區、河湖水面、高壓電力走廊、文物古蹟、歷史地段的用地界線和範圍;
(五)調整主要市政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分區規劃其他內容的調整,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對近期建設規劃下列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必須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查、審批和備案:
(一)調整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
(二)調整城市近期發展區域以及規劃年限內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和實施時序安排;
(三)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保護措施。
對全市近期建設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區(縣)近期建設規劃非強制性內容(指導性內容)進行調整,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近期建設規劃非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由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准後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分為對強制性內容調整和對非強制性內容調整兩種情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一)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發生變化,對城市的分區功能和布局發生較大影響的;
(二)重大建設項目的設立,對城市有關區域的功能和布局發生較大影響的;
(三)為解決特困企業、破產企業歷史問題,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控規實施過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調整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按程式確認需要調整的。
前款第(四)項情況涉及的控規調整申請,其確認程式為:必須先對原控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並重新審批。
第三十六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下列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由原審批機關審批:
(一)調整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調整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三)調整特定地區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四)調整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五)調整規劃地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六)調整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規定以及建設控制區的建設控制指標;
(七)調整特困企業、破產企業所在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而出現不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的。
前款第(一)至(六)項內容的調整,直接涉及公眾權益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示。因第(七)項情況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組織聽證。聽證會應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部門人員、政府法制部門人員、市民代表等參加。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調整獲得批准後,應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非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中心城區域內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心城區域外由區(市)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非強制性內容調整獲得批准後,應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專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專業規劃調整提出申請。屬專業規劃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經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後,由原審批機構審批,批准後報原備案機關備案;其他方面的調整,由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發展的需要,對項目規劃調整提出申請。屬專項規劃重要內容調整的,經同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後,由原審批機構審批;其他方面的調整,由同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編制面向市場進行。規劃編制組織單位不得將規劃編制任務委託給不符合資質管理和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禁止無《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以及無《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在本市範圍內承接各類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禁止將有關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任務委託給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第四十一條 省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本市範圍內承擔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以及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詳細規劃、項目規劃編制任務,應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其他規劃編制任務,向所在地縣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本市以外註冊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承攬本市範圍內各類城市規劃服務任務,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區(市)縣規劃編制、審批和調整工作進行執法檢查,加強對城市規劃編制市場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並定期將本區域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和調整情況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編制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審查、審批機構不予審查、審批;對有關編制單位,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編制、責令修改、責令重新編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發證機構收回其《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調整規劃的,審批、調整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消,並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域,是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及其他區(縣)伸入城市外環路以內的地區。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其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並經法定審批機構予以批准。
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分區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進一步的安排。
近期建設規劃,是對短期內城市建設目標、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的實施所作的安排。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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