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是實施於成都的管理規定,實施時間為2005年11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成都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1日
政府令,監督規定,

政府令

第120號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監督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划行政監督,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划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督體制)
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
第四條(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並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五條(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規划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划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託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式批准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
第七條(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後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後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築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
第八條(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
第九條(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划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
第十條(《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並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採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信訪、投訴、行政複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
第十二條(監督程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式立案並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被監督人的責任和異議方式)
被監督人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並報同級人民政府。
被監督人收到《決定書》後,應當按照《決定書》的內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將整改結果回復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並報同級人民政府。
被監督人對《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建議書》或者《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提出書面異議並附相關材料;市規劃執法監督局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期間《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被監督人認為市規劃執法監督局違法實施監督或者濫用職權的,可向市監察、人事、法制及規劃等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督促義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督促被監督人對《建議書》或者《決定書》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不履行被監督義務的責任)
被監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對《建議書》作出處理或者未按《決定書》完成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不配合或者妨礙、阻撓監督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監督人員的違法責任)
規劃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二)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後果;
(三)拒不受理投訴,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
(四)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管轄移送)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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