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63號
【發布日期】1997-10-08
【生效日期】1997-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63號)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榮軒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計畫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計畫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造計畫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編制,並報市建委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和城市舊城改造,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納入建設計畫,其建設方案經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第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操作規程。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採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術、新設施。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納入正常管理。
第十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來源:
(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財政部門按城市建設計畫項目安排建設資金;
(二)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和城市舊城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資金;
(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過其他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維護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應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亮燈率。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屬的市路燈管理處負責養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 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計畫,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數量及養護、維修的定額進行編制,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財政部門應按計畫安排資金。
第十四條單位因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進行可能觸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應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批准,由市路燈管理處負責遷移或拆除,有關遷移、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定廣告的,應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辦理設施占用手續,繳納設施占用費。其中,在府南河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定廣告的,必須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開發管理規定》,經市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再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辦理設施占用手續,所收費用全部用於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一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與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後,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路燈管理處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並在三日內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因過失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及時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組織搶修,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破壞、偷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拆除、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定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或安裝其他設施;
(六)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電源;
(七)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維修、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有功人員,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損壞、破壞、偷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追賠損失;對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資格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或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依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或安裝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圈圍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擅自拆除、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定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按《成都市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維修單位的責任,造成單位、個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枉法裁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