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在2007.04.03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市、縣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城市規劃督察員應當對派駐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督察。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設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 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並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畫。
第十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畫,通過公開徵集、邀請徵集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承擔我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的省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願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後,應當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徵詢公眾意見。展示的時間不少於1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示。
第十四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的意見。公眾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和論證結論,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及審查意見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並附公眾意見以及採納情況。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組織修改完善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同級人民政府不予審批,但未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縣除外。
編制分區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除重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由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在審批前徵求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批准後報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站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範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等。
第十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城市現狀調研資料、有關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及論證意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和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規劃成果等應當存檔。
第四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作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供應、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編制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段,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以及附圖,作為制定土地出讓、劃撥方案的依據。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以及其他規劃設計條件,應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契約的組成部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
第二十一條 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或違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以及附圖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應保持穩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由原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編制、審批程式進行調整:
(一)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發生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國家、省或地級以上重點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必須以經過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批准規劃設計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持項目批准檔案以及相關材料,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三)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未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縣,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納入該地塊今後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派駐城市規劃督察員發出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督察意見不及時處理反饋的。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查、審批、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三)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的;
(四)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建設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鎮,需要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編制並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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