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辦法

《宣漢縣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宣漢縣城市風貌建設管理,保障城市空間的公共利益,塑造城市風貌和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宣漢縣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宣漢縣城市風貌建設管理,保障城市空間的公共利益,塑造城市風貌和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風貌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風貌建設管理內容包括:
(一)城市建築體外立面色調及門市(門飾、店招)、陽台、窗戶風貌;
(二)城市建築體外立面附屬設施的設定;
(三)城市主幹道、次幹道,街區及公共空間市政公益設施、路燈、景觀燈的設定;
(四)城市公共空間利用;
(五)城市道路開挖的控制;
(六)城市重要標誌性建築物的建設;
(七)城市地上公共空間及街區空間水、電、氣、通訊管網布局。
第四條 縣住建局、工商局、交通運輸局、城管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等有關部門依照其法定許可權,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風貌建設的規劃設計
第五條 城市風貌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設計、後實施建設的原則。以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為基礎,搞好城市風貌專項規劃設計。
第六條 城市風貌專項規劃設計主要包括:
(一)城市總體風貌規劃設計;
(二)城市新區建設中各小區建設風貌規劃設計,包括:建築體色調、外型,園林綠化,亮化工程,門市(門飾、匾牌、店招),外立面陽台、窗戶、空調位及外型等;
(三)城市老區改造各街區、重要結點風貌規劃設計,包括:建築體色調、外型,園林街區綠化,亮化工程,門市(門飾、匾牌、店招)、外立面陽台、窗戶、空調位及外型等;
(四)城市重要標誌性建築風貌規劃設計,包括:風景區,濱江地帶,公園,廣場,園林綠化,體育場館,車站,碼頭,綜合商場,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公共空間的畫廊、櫥窗、大型戶外廣告、大型宣傳牌,亮化工程等;
(五)影響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的地上和地下水、電、氣、通信管網的布局;
(六)城市總體風貌及各類專項風貌規劃設計都應當注重融入地方特色和相應的文化元素。
第七條 各類風貌專項規劃設計,必須按照聘請高資質設計團隊規劃設計、專家評審、組織聽證、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依法審批的程式進行。各類風貌專項規劃設計經審批後應當向社會公開,在實施中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風貌規劃設計的執行
第八條 要強化城市風貌規劃設計的剛性執行。縣城規劃區內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類風貌建設專項規劃與設計。
第九條 縣住建局必須堅持城市各類風貌規劃設計、建設、驗收“三並重”原則,組織各項風貌規劃設計建設實施後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風貌規劃設計的建設工程不予頒發竣工合格證書。
第十條 嚴禁擅自變更各類風貌規劃設計。凡已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批准的城市建設總規、控制性詳規、城市風貌各類專項規劃設計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按原審查批准程式審查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城市建築體外立面形狀及色調。凡嚴格按照城市風貌總規和新區建設及老城區風貌改造規劃設計建成或改造形成的房屋外立面或街區外立面的形狀和色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變更單位或個人提出設計方案和申請,按照相關規定報縣住建局初審後報縣規委會審批。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建築體外立面附屬設施設定。凡按照城市風貌總規和新區及老城區風貌建設改造規劃設計建成或改造形成的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公園、廣場、濱江地帶的房屋、街區外立面上的附屬設施,包括空調擱板、牌匾、戶外廣告、水電氣管線(含弱電網路)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若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變更單位或個人提出設計方案和申請,報縣住建局初審後報縣規委會審批。
第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主要街區房屋外立面上的門市、陽台、窗戶風貌。嚴格按照城市風貌總規和新區及老城區風貌改造規劃設計建成或改造形成的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公園、廣場、濱江地帶的房屋、街區外立面上的門市、陽台、窗戶風貌,不得擅自變更,尤其不得擅自改變門市(門飾、店招)風貌、擅自封閉陽台、窗戶或在陽台、窗戶上設定防護欄。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設定的,由變更或設定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設計方案和申請,報縣住建局初審後報縣規委會審批。
第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挖城市道路。嚴格按照城市總規,控制性詳規和城市給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管網專項入地規劃設計完成的地下管網建設後再建成的城市道路嚴禁擅自開挖;如因管道爆裂、電線短路、火災等搶救性開挖,建設單位按照邊搶修邊報批的原則進行開挖,由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縣住建局審批;凡屬管網維護、升級性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和理由,經縣住建局初審,報縣規委會審批。經縣規委會批准的開挖,原則上應集中於每年4月和10月進行,校園周邊的建設開挖等施工,原則上應在寒、暑假進行。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或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凡按照城市總規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風貌總規設計建設形成的公共空間,含城市街道、巷道、公園、廣場、園林綠化、濱江地帶,重要城市標誌性建築、房屋等建築體之間的公共空間不得隨意變更利用。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利用現狀,必須符合城市公共空間風貌專項規劃,並由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和申請,報縣住建局初審後再報縣規委會審批。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城市公共空間(街區、小區、房屋主體之間)管網布局。凡按照城市地上空間水、電、氣、通信管網專項規劃設計建設形成的城市公共空間(街區、小區、房屋主體間)的管網布局,不得擅自變更。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拉亂接架空水、電、氣、通信管網。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變更單位或個人提出變更設計方案報縣住建局初審後報縣規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享受優美整潔的城市風貌的權利和承擔維護城市優美風貌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八條 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及時對損害、破壞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的行為監督、曝光。
第四章 風貌建設管理和責任
第十九條 縣住建局是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規和各類風貌建設專項規劃設計的責任主體和上述各類規劃設計建設實施的管理主體,負責城市各類建設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規和各類風貌專項規劃設計。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改變或破壞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縣城規劃區內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是本單位辦公場所或生產經營場所、職工居所風貌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所屬建築體符合城市總規、控制性詳規和風貌建設各類專項規劃設計。
第二十一條 城市小區開發建設業主是該小區開發建設、風貌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小區開發建設符合各類建設規劃和風貌規劃設計。城市小區交付正常運營後,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小區風貌建設及日常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小區風貌日常監管,發現擅自改變或破壞小區風貌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制止並及時向縣住建局和縣城管辦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本轄區、本社區建築體風貌日常監管的責任主體,發現社區範圍內擅自改變或破壞建築體風貌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制止並及時向縣住建局和縣城管辦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住建局是城市給排水、天然氣管線按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縣經信局是城市電力線路按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縣文廣新局是城市廣播電視網線按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縣城管辦是城市戶外廣告按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電信、聯通、移動、廣電網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等公司分別是城市所屬網路按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上述各類責任主體,分別負責城市地下地上給排水管網和燃氣、電力、廣電網路、戶外廣告、通信網路按有關專項規劃設計實施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城管辦是城市各類風貌建設與管理的監管主體,負責城市按專項規劃設計建成後的各類風貌的日常監管,發現擅自改變或破壞城市風貌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是本住戶房屋風貌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於單位和個人執行城市建設各類規劃、風貌規劃情況,鼓勵社區居民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在已建成的符合各類風貌規劃設計的建築屋頂、公共空間修建建(構)築物,或改變房屋屋頂結構形狀,改變公共空間利用現狀等不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建設性詳規、各類風貌專項規劃設計的住戶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和《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自行拆除,對逾期不拆除的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住建局實施強制拆除。單位和建築開發商違反上述規定的,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由縣城管辦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違規行為人承擔,可並處5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城市建築體外立面形狀、色調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城市建築體外立面附屬設施設定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城市街區門市、陽台、窗戶風貌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城市小區、街區電視網線、通信網線或私拉亂接電視網線、通信網線影響城市風貌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城市空間、城市房屋外立面給排水管網影響城市風貌的。
第二十八條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整改,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的,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整改並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電力線路專項規劃布局設計,私拉亂接電力線路,影響城市風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拒絕改正的可中止供電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非法設定、張貼廣告的,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縣城管聯合執法大隊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安裝天然氣供應管線,影響城市風貌的,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整改,恢復原狀,並可對責任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工作人員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毆打對其實施的損害城市風貌的行為進行勸阻的公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在城市風貌建設與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及產生的後果,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全縣建制鎮和產業新城規劃區風貌建設與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