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建築風貌規劃管理規定

《高邑縣建築風貌規劃管理規定》是高邑縣施行的規定。

發文日期,正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城市公共空間周邊規定,第三章建築退讓規定,第四章 建築高度與景觀控制,第五章建築外觀規定,

發文日期

高政函〔2016〕27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邑縣建築風貌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建築風貌規劃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正文

高邑縣建築風貌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規劃體系,塑造城市風貌特色,保護高邑城市資源,提升縣城魅力,塑造具有高邑特色的城市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相關地方法規與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重點是明確城市風貌特色的構成要素,制定城市風貌特色的控制體系與控制內容,提出與城市風貌特色控制有關的管理要求。
第三條堅持“特色為先、系統全面、重點突出、可管可控”的原則,注重城市風貌特色控制的系統性,強調實施的可行性。
第四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對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及附屬設施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城市公共空間周邊規定

第五條城市公園、城市廣場等為城市的重要公共空間,臨界面以多層為主。
(一) 公園邊界外圍40米範圍內,建築檐口高度控制20米;
(二) 距公園邊界40-100米範圍內,建築檐口高度控制54米。
(三)從東、南、西三個方向在公園內側30米處,劃定日照控制線。公園周邊的建築與對應的日照控制線部分,需要按照住宅的日照控制標準,滿足日照要求。
(四)距公園邊界外側100米之外,應按照其他的城市高度控制要求執行。

第三章建築退讓規定

第六條建築退地界和退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地下空間、人防疏散、建築保護、施工安全等要求,還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七條新建低層、多層居住建築間距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61倍,且多層平行布置最小間距不少於20米,低層間距不低於16米。
(二)側面間距不應小於8米,主居室側面同時開窗時,不宜小於20米。
第八條沿城市迎賓景觀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15米;沿城市主、次幹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10米;沿城市支路的各類建築,後退距離至少10米;縣城現有個體沿街建築在建、翻建建築最突出部分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後退道路紅線的可適當減少、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築,其後退距離還應當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要求。
第九條影劇院、藝術中心、車站、游泳館、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流較大公共建築,應根據停車和人流疏散要求,適當加大退紅線距離或建設門前廣場,退道路紅線不宜少於20米;醫院、中國小出入口及大型商業,退道路紅線不宜少於15米。
第十條面寬低於40米的高層塔式建築,平行於40米以上道路紅線布置時,在與周邊相鄰建築協調、符合城市景觀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紅線可適當減少,但不少於15米。
第十一條 退紅線少於10米(含10米)的新建建築,沿路設定陽台、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平行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築主體2米;垂直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築主體1米。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轉角部位紅線應作切角處理,切角紅線交點後退一般採用10米、12米、15米、20米、25米、30米六級模數,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道路紅線倒角線到建築倒角的垂直距離應不小於其兩側建築的最小退讓值,原則上提倡做凹角處理。

第四章 建築高度與景觀控制

第十三條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除城市設計有特殊規定外,應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其建築高度與面寬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層建築宜高低錯落富有韻律,連續等高建築數量不宜超過3棟,3棟以上宜進行錯落設計,高差不小於較高建築的1/5。
(二)除車站、體育場館、影劇院、城市綜合體、醫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等有特殊要求外,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米時,其最大面寬不宜超過80米;建築高度大於24米時,其最大面寬不宜超過60米。
(三)不同建築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築,其最大面寬按60米執行。
第十四條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築形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沿城市主幹道或迎賓景觀路的建築,原則要求外立面主體落地,不宜突出主體布置商業裙房。
(二)沿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幹道不應設定底商,如確需建設,應集中獨立設定;底商可沿生活性道路、居住區中心設定,形成特色商業街區;沿街布置連續底層商業時,長度不宜超過1/2以上的用地沿街面,其中,山牆沿街的建築不再設定連續底商;底商外立面裝飾材料宜採用石材等高檔材料。
(三)面向交叉口建築提倡凹角處理,增加城市開敞空間和綠化,儘量避免建築以45°滿鋪朝向交叉口。
第十五條建築高度在滿足日照、建築間距、消防安全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築高度控制還應綜合考慮節地、節能及居住的舒適性要求,最高不宜超過18層(54米)。
(二)老城區應以多層和小高層建築為主,以保證街區的原有的環境尺度。
(三)現狀多層居住片區內部進行建設的,應考慮建築間距、空間環境及天際輪廓線的連貫與過渡。建設高層住宅時,在有多層或小高層住宅過渡的前提下,可逐步提高建築高度,但最高不宜超過18層(54米)。
(四)總體城市設計確定的重要區域、主要幹道、重要節點等特殊景觀區域和視線控制走廊,按城市設計要求進行建築高度控制。
第十六條建築物層高原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多層、高層普通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大於3米,低層住宅標準層層高不大於3.3米;用於商業或配套服務的住宅建築底層層高不大於4.5米;躍層式或低層住宅等當起居室(廳)層高在戶內通高時除外;
(二)獨立商業建築(指零售商業等)標準層高不大於5米;酒店類或以小開間單元式設計為主的商業建築的標準層層高按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控制;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的建築,因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可以加大層高;
(三)辦公建築標準層高不大於4.5米;辦公或商業建築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等除外;
(四)住宅建築物陽台進深不大於1.8米;飄窗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不小於0.45米、且凸出外牆寬度不大於0.5米。

第五章建築外觀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材料控制
建築外裝材質以反映自然色彩及質感的材料為主,其它合成材料為輔。禁止使用低檔次外牆材料,慎用玻璃幕牆。居住建築和密度較大地段周邊的公共建築禁止大面積使用鏡面玻璃和彩色玻璃,避免光污染並提高節能效果。
第十八條建築彩色控制
禁止在建築設計中採用高純度、高彩度的鮮艷色彩。同一地段內同一組建築主體色調要統一,主體顏色一般不超過兩種。舊區內因周邊現狀建築的色彩限制不宜選擇與周邊環境既有建築有較大色差的色彩。
第十九條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全力配合城市風貌特色規劃控制和管理工作;
各管理單位按照此規定進行項目審批,已審批項目,按原審批執行,本規定退讓道路紅線指建築物最突出部分退紅線距離。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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