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長堤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歷史建築的認定與撤銷,第四章 歷史建築的維修及維護,第五章 歷史建築的產權轉移、出租及託管,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長堤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弘揚僑鄉優秀傳統建築文化,復興嶺南特色歷史文化街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的意見》(粵府辦〔2014〕54號)以及《江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檔案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江門市長堤歷史風貌區躍進路以南、勝利路以北,蓬萊路以東、蓬江河以西,面積約0.8平方公里區域的歷史建築。
第三條 長堤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下稱: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蓬江區政府為歷史建築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下稱:歷史建築責任主體),應確定歷史建築管理機構,健全日常巡查、現場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管理機制,切實做好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
城鄉規劃、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旅遊、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安全監管、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江門市政府、蓬江區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並根據階段和時點保護工作的需要,分別統籌安排長堤歷史風貌區的歷史建築保護資金,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用於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專項資金補助;
(三)境內外個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捐款;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歷史建築保護資金,專項用於歷史建築的普查、名錄製定、標誌牌製作和設定、保護規劃編制、安全鑑定、技術研究、維修和補助、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社會和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並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為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下稱:歷史建築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保護管理責任。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不明的歷史建築,由歷史建築責任主體為歷史建築責任人;政府代管的歷史建築,代管人為歷史建築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保護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有權對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破壞、損害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 歷史建築的認定與撤銷

第七條 長堤歷史風貌區內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歷史建築候選名錄:
(一)突出反映地方城鄉建設歷史或者社會生產、生活歷史;
(二)突出反映地方地域建築歷史文化特點;
(三)建築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四)重大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的實物載體;
(五)代表性、標誌性建築或者著名建築師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重要名人故居或者紀念性建築;
(七)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築。
對建成不滿30年,但極具地方特色,並能夠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典型建(構)築物,經申請可列入歷史建築候選名錄。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長堤歷史風貌區內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進行普查,明確保護對象的主體和保護範圍界限,劃定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組織專家評審,分類別提出歷史建築候選名錄。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就歷史建築候選名錄向蓬江區政府、市有關部門、房屋所有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以及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確定為歷史建築,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對保護價值較高的歷史建築,則報請省政府核定後,公布為廣東省歷史建築。
第十條 依法納入名錄的歷史建築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對因不可抗力導致歷史建築損毀或者滅失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歷史建築,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和評定。擬調整或者撤銷的歷史建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並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築名錄將保護對象資料納入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歷史建築的測繪、圖片影像拍攝資料等保存工作,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包括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技術資料、使用現狀、權屬變化情況和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歷史建築檔案存放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館,歷史建築責任人應將歷史建築歷次變化狀況及時報送存檔。
第十二條 公布為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歷史建築的核心保護範圍的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誌(標誌的設定不能影響建築外觀),標誌內容包括歷史建築的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建築保護標誌。
第三章 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保護利用規劃,提出系統保護的原則、目標及規劃控制保護標準,明確歷史建築維修、景觀協調、環境治理的具體要求等。
保護利用規劃草案應當依法予以公告,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的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第十四條 在長堤歷史風貌區範圍內確需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市城鄉規劃、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確認徵收範圍內歷史建築的保護信息,並嚴格按照保護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房屋徵收。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須將歷史建築的具體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歷史建築責任人,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類別及其應當承擔的保護義務。
歷史建築管理機構應與歷史建築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對保護歷史建築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六條 歷史建築的使用必須符合保護利用規劃,不得擅自改變。本規定頒布實施後,使用用途不符合保護利用規劃要求的歷史建築,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歷史建築用於商業經營和旅遊開發建設的,還必須符合長堤歷史風貌區的商業布局規劃和旅遊規劃。
第十七條 支持利用歷史建築開展與保護歷史建築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活動、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在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建(構)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泛光照明、雨篷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保護利用規劃以及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的有關規定,並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在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在歷史建築內違規堆放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和易燃、易爆、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
(三)損壞歷史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危害歷史建築的安全;
(四)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五)擅自拆卸歷史建築的構件、加(改)建或者改變歷史建築外觀;
(六)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七)其他損害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四章 歷史建築的維修及維護

第二十條 歷史建築的翻修、改建、維修、室內裝飾裝修等活動應當符合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歷史建築責任人有需要的,可要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維修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發生損壞或者存在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歷史建築管理機構報告。歷史建築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歷史建築責任人進行搶救保護。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責任人應承擔歷史建築的安全檢查及維護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歷史建築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歷史建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歷史建築責任人應當根據鑑定報告,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歷史建築責任人不履行保護義務的,歷史建築責任主體應當先行採取措施進行保護,所產生的費用由歷史建築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為了支持歷史建築責任人及時維修歷史建築,蓬江區政府可以從其本級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維修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蓬江區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有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維修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除日常保養和不涉及破壞歷史信息、風貌特色的輕微維修外,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的裝飾、維修、改建、翻建活動和歷史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擴)建活動,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和技術標準制定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前,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企業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及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但新建、改(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改建、翻建活動和歷史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擴)建活動,必須辦理規劃許可。
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築責任人應委託具有古建築工程專業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維修、改(擴)建、翻建等工程,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裝飾裝修、維修、改(擴)建等活動,還應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歷史建築有關建設活動開工前,應將建設方案等材料報送歷史建築管理機構,歷史建築管理機構應跟蹤施工過程,確保工程建設與工程設計方案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歷史建築因嚴重損壞難以修復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文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制定相關措施,按歷史建築原審批程式報批,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歷史建築的產權轉移、出租及託管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可將歷史建築轉讓、贈與他人或者委託他人管理。鼓勵將歷史建築贈與政府或者委託政府管理。歷史建築轉讓的,可由歷史建築責任主體或者其指定的單位優先收購,便於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歷史建築轉讓或者贈與契約,須註明受讓方或者受贈方應承擔保護管理責任義務的有關條款。
歷史建築出租或者委託他人管理的,出租契約或者託管協定須對保護管理責任進行約定。
受讓人、受贈人、承租人和受託管人承擔歷史建築保護義務的,應及時與歷史建築管理機構簽訂歷史建築保護協定。
第三十條 歷史建築責任人不具備歷史建築保護能力的,可向歷史建築責任主體申請託管。託管期間的經營收益扣除管理費、相關稅費後優先支付維修成本。
第三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歷史建築的房屋登記簿中記載歷史建築的相關信息。在辦理歷史建築產權轉移登記業務時,房屋所有權證備註欄應記載"歷史建築"字樣。
第三十二條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法定繼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歷史建築責任主體進行公告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由歷史建築責任主體代管。代管期間,原產權人認領的,經審查屬實,予以發還。代管期間的經營收益扣除保護管理成本後,由原產權人享有;不足抵扣保護管理成本的,由原產權人補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歷史建築保護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項的,由蓬江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歷史建築受到破壞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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