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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市中心城區的城市風貌規劃、設計、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風貌,包含自然生態風貌、歷史人文風貌和人工景觀風貌,是指能體現本市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傳承和城市風貌特徵,由自然生態格局、城市整體風貌格局、公園空間與綠化環境、公共空間環境、建築風貌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管理內容】 城市風貌管控的主要內容:
(1)"山、水、人、城、景"一體的城市格局風貌;
(2)城市軸線、城市中心、城市重點片區、城市天際線、城市地標、重要視域廊道;
(3)建築風格、形態、高度、材料、色彩、細部;
(4)城市街道及景觀空間、綠地、環境藝術品、戶外廣告、景觀照明等;
(5)電力環網櫃、通信設施、交通管理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
(6)城市歷史文化建(構)築物、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反映城市獨特風貌和建築特色的風景景點;
(7)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管理原則及總體要求】 城市風貌設計、建設和管理應當突出遂寧特色,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協調、強化傳承、嚴格管理、有效保護的原則。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城市建設行為應當按照遂寧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總體城市設計確定的空間格局和形態要求,規範空間景觀秩序,加強對城市風貌的保護和管控。
自然生態環境應注重保護遂寧山水林田湖島的特色自然格局,加強對城市自然生態特別是生態敏感區的管控,構建"巴蜀山水間、綠色遂寧城"的自然生態風貌。
建築及景觀風貌應當展現遂寧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時代特徵和藝術品位。
各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將風貌控制要求落實到方案設計、項目審查及實施建設中,引導城市空間形態良性發展。
第六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風貌監督管理的領導工作,將必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是本辦法執法主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遊、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文物保護、水利、林業、電力、燃氣、通信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工作職責組織實施城市風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應建立長效管控和反饋機制,落實完善本辦法。
第七條【公眾參與】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參與本市城市風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營造共同維護城市風貌的社會氛圍。對破壞城市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風貌規劃設計
第八條【總體城市風貌規劃設計】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確定風貌特色定位,明確城市整體風貌格局,劃定風貌重點管控區域,識別一般地區中影響公共空間品質的管控要素。
有關部門應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總體城市設計和市級有關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城市風貌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管理檔案的管控要求中。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實施城市規劃,運用城市設計手段,加強對城市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
第九條【重點地區城市風貌規劃設計】 總體城市設計畫定的重點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作為重點地區的風貌要素管控內容。重點管控區域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統籌,區、市直園區負責組織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細化總體城市設計的具體內容,確定重點片區的整體風貌特色,將高度、界面、街道及公共空間等要素作為重點內容,並提出控制與引導要求。
第十條【城市三線專項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水利、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等應組織編制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專項規劃,自然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將相關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在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山體等各類城市綠地劃定城市綠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濕地以及等確定的地表水體保護區域劃定城市藍線。在靈泉寺、廣德寺以及其他文化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等區域劃定城市紫線。
第十一條【公園城市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公園城市建設要求,以綠色為特色、以山水為本底、以綠道為脈絡,以人文為特質、以街區為基礎,規劃建設具有地域特色的公園城市,增強對城市自然景觀風貌塑造的統籌引導。
第十二條【其他風貌專項規劃】 城管執法、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組織制訂崗亭、停車位、變電箱、垃圾箱、大型戶外廣告、腳踏車站點行業相關專項規劃和管理檔案,作為設施設定和管理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公共藝術品建設引導檔案,建設形成具有遂寧地域特徵的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建設體系。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落實中心城區環境整治亮化工程規劃要求,科學有序實施城市夜景建設。建設工程景觀照明的詳細設計應當遵循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以及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三章 自然生態及歷史人文風貌保護
第十三條【山體風貌保護】 林業、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線保護、綠地系統等規劃劃定山體保護範圍,嚴格保護山體自然風貌。
核心山體風貌保護範圍內,原則上禁止非公共遊憩的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內限制人為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按程式經專題專項論證的必要旅遊服務設施和景觀風貌塑造外,僅允許對山體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第十四條【水系風貌保護】 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觀音湖、渠河等河流、水庫、濕地劃定管理範圍,並在河流水系專項規劃中明確管理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嚴格保護水體自然風貌。
河流水系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重點保護和恢復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景觀風貌。要統籌岸線景觀建設,構建功能複合、開合有致的濱水空間。
第十五條【綠地風貌保護】 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綠地系統規劃等要求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保護各類綠地。
在綠線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在進行公園、景觀空間建設時,綠地率、綠化率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歷史建築保護】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市紫線專項規劃要求,整體保護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延續性。
第十七條【綠道建設】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的理念,建設區域級綠道、城區級綠道、社區級綠道,構建集生態保護、體育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體驗、應急避險等功能為一體的"遂州綠道"體系。
第四章 建築及景觀風貌管控
第十八條【城市廊道】 建設單位要按照城市設計及相關管理檔案要求,在重要視域廊道、通風廊道等區域嚴格落實風貌管控要素,嚴格保護城市廊道的通透性。
臨山濱水等重要區域的建築、市政和景觀建設項目,要嚴格落實該區域內風貌管控剛性指標,保證建築與濱河、山地景觀和諧相融,形成通透的"山—城—河"視線通廊和城市風廊,塑造觀望東西山及標誌性建築的視線廊道。
第十九條【城市天際線】 在臨山濱水區域、城市主幹道、城市公園等重要城市界面,應根據建設項目不同功能、性質、高度,構建起高低錯落的建築布局,形成起伏有致、富於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第二十條【城市界面】 環觀音湖片區的建築及景觀風貌要嚴格管控項目建設效果,塑造"山、水、人、城、景"融為一體的城市形象。濱河、臨主幹道等重要景觀界面,建築立面應公建化處理。在重要公共建築集中區域的周邊住宅建築,應進行公建化處理,並與公共建築風格協調,形成相對完善的城市公共空間界面。
第二十一條【建築造型】 建築造型應體現地方自然與人文特色,形成與自然山水環境相融合、與周邊建設項目相協調的建築造型,保證建築形態的品質化。
第二十二條【建築立面及屋頂】 臨街建築物的外立面設計應體現城市街區的整體風格,形成連續協調的街道景觀。建築比例應和諧嚴謹,並做好建築第五立面(屋頂)設計。
新建及改擴建工程應採用美觀大方、具有較好色彩及質感的現代環保清潔耐久飾材,使其與建築形態及建築功能相匹配,同時不得擅自大面積使用鏡面玻璃和彩色玻璃,避免產生光污染。
在滿足國家其他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低、多層建築宜採用坡頂、平坡結合、種植屋面等多種方式;高層建築結合功能,可採用退台、收分等造型處理;在臨山濱水等重要區域的公共建築(有條件的住宅建築),應推行立體綠化及屋頂綠化,提升綠化率,建設"國家公園城市"。
第二十三條【建築附屬設施】 建築附屬構建物、裝飾物應保持與建築主體協調一致,符合城市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城市市容市貌管控要求。
建(構)築物臨街面禁止設定外置式防護欄及空調外機,應保持界面整潔。
在城區內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並依法申請辦理戶外廣告、招牌設定許可。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要按照城市管理條例及相關市容管理檔案,加強對附屬構建物、裝飾物亂搭亂建違章建(構)築物的執法力度,保持城市容貌整潔。
第二十四條【景觀照明】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城市景觀照明的統籌規劃、方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景觀照明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並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以及重要文物景點等建設項目的景觀照明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市政設施】 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理條例等法規、標準,加強對架空管線、過街天橋、橋樑、充電樁、通信基站、交通管理設施、隧道出入口等地上市政公用設施的風貌管理,在選址、外觀設計等方面充分考慮與周邊建築的協調,並結合周邊景觀進行美化處理。
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遷改下地。
第二十六條【街區管控】 新建和改建街區,應按照《遂寧市美麗街道設計導則》執行,形成特色街道建設體系。
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電力、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專項規劃和管理檔案要求,設定與管理崗亭、停車位、變電箱、垃圾箱、大型戶外廣告、腳踏車站點等設施,避免在人行道、盲道、道路交叉口等處隨意安裝設定。
文化廣電旅遊、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提煉本地特色文化元素,對箱式變壓器、井蓋、弱電交換箱體等街道公共空間的市政設施進行藝術化處理,形成較好的遮蔽或美化效果,避免對街景和公共空間整體風貌造成影響。
沿街道施工現場圍擋牆體應與美化城市街景相結合,並按照要求設定公益廣告,鼓勵採用綠籬形式。對於長期"圍而不建"的項目,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在業務主管部門配合下依法處置,並將有條件區域作為對外開放的公共空間使用。
第二十七條【公共藝術】 在文化、體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築和重要的城市開敞空間,應當配置品質化的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景觀燈光、水景等公共環境藝術品。
第二十八條【景觀空間】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城市綠地系統分級建設要求,明確綠地廣場、公園、小遊園、城市雕塑、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綠化設計要求,綠地景觀設計應注重空間藝術和景觀效果。
沿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築在滿足視距退讓的同時,應在交叉口建設層次豐富、精緻美觀的綠化景觀空間。
建設項目外部景觀環境設計及廣場、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綠化設計要求應納入建設方案審查,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植物布置應儘量採用觀賞效果及生態效應良好的本地特色植物種類,形成喬、灌、草、藤及地被植物組成的豐富空間層次。協調好季相、色彩變化的關係,形成"春花爛漫、夏蔭蔽日、秋色斑斕、冬陽溫暖"季相分明的植物景觀。
第五章 實施管控
第二十九條【風貌報建機制】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實質回應城市設計、風貌導則、夜景規劃等城市風貌相關規劃檔案的管控引導要求。
在建設方案設計與審查中推行三維數字模擬,進行多視點界面效果分析,對建築與周邊環境協調程度進行科學判定。
進一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採用專家評審公眾參與形式,邀請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方案審查。強化對臨山濱水、核心區、重要景觀路和幹道、特色風貌控制區等建設方案的審查。
第三十條【使用後評估制度】 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在大型公共建築竣工投入使用後2年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責任主體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和市民代表對其建築功能、交通及停車、風貌外觀、園林綠化以及與周邊自然環境和街區環境的整體融合情況等進行評估,對評估發現的重大問題要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以及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履行城市風貌管理職責,不得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條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反本辦法導致的消極後果,相關監督部門將對其行為追責。
凡已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批准的城市風貌專項規劃設計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按照原審查批准程式批准後方可變更。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規劃核實時,應當審核城市風貌要求的落實情況。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條,由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規定執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技術要求】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到具體城市風貌管理細則規定要求的,參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相應技術管理規定、專業專項導則、城市設計執行。
第三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3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遂寧市城市風貌管理辦法》的通知
船山區、安居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遂寧市城市風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6日
解讀
一、出台背景
《遂寧市城市風貌管理辦法》作為《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的配套檔案之一,是落實城市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雖然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城市風貌管控,先後組織編制、起草了多個涉及城市風貌的規劃設計、技術規定及城市管理辦法,初步構建起了“山、水、人、城、景”的城市風貌大格局。但是就目前看,我市城市風貌管控主要由各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辦法進行管控,缺乏一套統籌推進有效銜接的城市風貌管控辦法。故在廣泛借鑑成都、重慶、三亞、青島、聊城等城市風貌管控條例及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高標準統籌推進城市風貌管控的實際需求,形成《遂寧市城市風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依據以下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7.《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8.《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9.《遂寧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0.《遂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42號)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城市風貌規劃設計、自然生態及歷史人文風貌保護、建築及景觀風貌管控、實施管控及附則。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制定原則、實用範圍及實施要求;第二章“城市風貌規劃設計”,主要對城市風貌管理所涉內容的規劃設計作出總體要求;第三章“自然生態及歷史人文風貌保護”,主要為體現生態文明和歷史文化傳承要求,切實保護我市生態格局和歷史建築,對城市山水自然風貌格局塑造、綠道建設、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工作做出具體要求;第四章“建築及景觀風貌管控”,從城市廊道、界面及天際線、建築、市政、公共空間等方面較為詳細地對建築及景觀風貌管控提出要求;第五章“實施管控”共3條,對項目規劃建設全流程管控、法律責任進行了闡述;第六章“附則”共3條,主要就《辦法》實施應參照具體技術性檔案進行了約定,明確了《辦法》解釋單位,並初步確定了試行時間。《辦法》為我市《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的配套檔案之一,是落實城市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無相應國省檔案。
三、城市風貌改進舉措
以《辦法》統籌各部門按照管理辦法進行城市風貌管控,強化城市風貌管理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將有效推動我市城市風貌良性發展,建設美麗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