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遂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下設機構
按照《四川省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規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及下設機構如下:
一、組成人員及單位
主 任:楊洪波 市委書記
執行主任:何華章 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副 主 任:楊天宗 市委副書記
朱 兵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劉德福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趙洪武 市人大副主任
李 仁 市政府副市長
唐天志 市政協副主席
委 員:市政府秘書長、聯繫副秘書長,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船山區政府、河東新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交運局、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專家委員:彭小雷 中規院西部分院院長(城市規劃)
陳 濤 四川省編研中心副院長(風景園林)
韓 華 四川省城鄉規劃院副總規劃師(城市設計)
鄭連勇 西南交通大學勘察設計院總規劃師 (交通)
劉 剛 西南設計研究院城市設計研究中心總建築師
朱創業 成都理工大學旅遊專業教授級高工 (旅遊)
王 鋮 西南石油學院教授、市規劃院院長(城市規劃)
陳 健 西南市政院三所所長、高工(市政)
王 強 四川省城鎮規劃院院長
段 政 成都市政院總工、教授級高工(市政)
譚少華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規劃)
段曉丹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建築)
吳葉紅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規劃)
朱 捷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園林景觀)
黃勝凡 國家畫院建築設計與公共藝術中心副主任(藝術)
張 揚 西南設計研究院城市設計研究中心副總建築師(城市設計)
吳蘭林 高級工程師(建築)
馮 亮 高級工程師(結構)
公眾委員:張緒炳 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工作監督員、南津路辦事處幹部
黃海彥 市人大代表、民建會員、遂寧觀音繡傳承人
肖華芝 市人大代表、遂寧君利來百貨公司副總經理
王兆寧 市政協委員、民進市委委員
楊天玲 市政協委員、民進市委委員
楊先雲 船山區吳家灣社區黨支部書記
羅運明 船山區京寧社區黨支部書記
二、下設機構
(一)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交通、工程、環保、人防、旅遊、教育、園林景觀、藝術、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內外資深專家組成。專委會主任在專家委員中推選擔任,專委會副主任由市規劃局副局長陳兵擔任。
(二)規委會辦公室:規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局局長吳炳麟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規劃局副局長李斌擔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建立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的城鄉規劃決策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規範、有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四川省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借鑑其他城市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遂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委會”)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其審議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的依據。
第三條 規委會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城鄉規劃管理,鼓勵公眾參與,切實提高城鄉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規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我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及重要建設項目。
第二章 規委會的構成與設定
第五條 規委會設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規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規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規委辦”)。
第六條 規委會委員由公務人員和專家、公眾代表組成。設主任、執行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設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市人大、市政協聯繫領導擔任。
公務人員由規委會主任、規委會執行主任、規委會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及聯繫城鄉規劃的副秘書長、遂寧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船山區人民政府、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交運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委員由市政府聘任,換屆工作與政府同步。屆內負責人因人事變動發生變更的,由接替的負責人接任委員。
專家委員、公眾代表委員任期五年,由市規劃局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推選。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由規委會主任、規委會執行主任、規委會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及聯繫城鄉規劃的副秘書長、遂寧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船山區人民政府、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交運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專家委員、公眾代表組成。
第八條 專委會由規劃、建築、交運、工程、環保、人防、旅遊、教育、園林景觀、藝術、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內外資深專家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九條 規委辦設在市規劃局,具體承辦市規委會日常事務,設主任、副主任各 1 名,由市規劃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規委會職責
第十條 規委會全體委員會主要職責:審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縣)區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及城鄉發展戰略。
第十一條 規委會常務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城鄉規劃技術管理體制、機制;審議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及技術規範。
(二)審議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畫。
(三)審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城市片區概念性規劃、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鎮總體規劃、產業園區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城市設計等。
(四)審議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含加油加氣站規劃及選址)。
(五)審議因重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國有土地規劃用地性質、容積率的調整。
(六)審議重要地段(節點)影響城市風貌的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議城鄉規劃區內重要地段綠化景觀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七)確定專委會委員、公眾代表委員及相應負責人名單;審議規委會工作章程、規定等。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專委會受規委會委託,就審議事項提出專家評審意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城市片區概念性規劃、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鎮總體規劃、產業園區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城市設計等。
(二)審議城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三)審議重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國有土地規劃用地性質調整。
(四)審議全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五)審議重要地段(節點)影響城市風貌的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議城鄉規劃區內重要地段綠化景觀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六)審議除提交規委會審議決定以外需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規委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規委會章程、工作規則和有關檔案資料的起草工作。
(二)負責規委會會議承辦工作,包括議題收集、會議籌備、人員通知、會議記錄和審議意見的起草以及會議檔案整理和歸檔等,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諮詢、評審等活動。
(三)負責規委會內部機構以及規委會對外的業務聯繫工作。
(四)負責規委會的換屆準備工作,負責專家委員、公眾代表委員的推選、上報、聘任、增補、改選並向社會公布工作。
(五)負責督辦規委會決定、意見的執行,定期向規委會常務委員會匯報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協調規劃建設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六)負責處理規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七)負責規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規委會的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 規委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和報告審簽。對較為重大需集體研究審議的問題,採用會議方式;對一般性事務問題,採用報告審簽方式。
第十五條 規委會會議分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委會會議,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按不同性質分級,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由規委會主任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每次參加會議的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的 2/3,其中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不得少於與會委員的 1/2。
第十七條 常務會議由規委會主任或執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委員參加,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審議議題由規委會主任或執行主任確定;會議紀要由規委會辦公室整理,規委會主任或執行主任簽發。
第十八條 專委會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分為評審會議和諮詢會議。
市規劃局負責對需評審的方案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方案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報專委會評審。除重大產業項目和重要規劃設計方案外,每次評審方案個數原則上不得少於5個,由規委辦隨機抽選 3—7 名專家委員會的專家組成評審組,臨時推薦專家評審組組長,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列席,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比選、評審。被專委會否定的或已經評審通過、但未按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的項目,不得上報規委會審議。
諮詢會議主要針對城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因重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用地性質、容積率調整及其它需要諮詢相應專家的議題,每次由規委辦約請 3—7 名專委會的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諮詢組,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列席,對相應議題進行研究、諮詢。會議議題由規委辦主任確定,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專委會會議紀要由規委辦整理,規委辦主任簽發。
第十九條 規委會會議邀請省政府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列席,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第二十條 規委會的會議程式:
(一)規委辦提出會議審議事項,經規委辦主任審查後報規委會主任或執行主任審定。
(二)與會委員對會議事項進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開展民主討論。全體會議採用表決制,常務會議採用審議制,專委會評審會議實行審議、比選、評分制。
規委辦對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報規委會主任或執行主任審簽,在市政府網站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布。
專委會評審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根據評審會意見修改完善後需報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議或報規委會主任、執行主任批覆的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評審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凡審議項目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組織有利害關係,有關委員應在會議召開前 3 天以書面方式向規委會辦公室申請迴避,也可由會議主持人提請其迴避。
第二十二條 對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報的事項,經規委會審議通過後,市級相關部門即可安排辦理有關業務工作;對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報的事項,經規委會審議通過後,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提報部門按程式上報,待批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規委會會議的資料均屬政府內部檔案,由規委會辦公室根據密級要求按國家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對會議材料的查閱、諮詢,由規委會辦公室負責受理。
第二十四條 對一般性事務問題,報告審簽程式為,規委辦擬稿,由專委會負責人、規委辦負責人、規委會主任及執行主任逐級審簽。
第五章 委員的任職資格、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和公眾代表委員的組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委員一律實行聘任制,其任職的資格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關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三)堅持原則,公平公正,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熱愛和關心城鄉規劃事業,具備城市規劃建設方面的基本常識和素質,尊重科學、堅持真理,積極維護公共利益,熟悉本城市的情況。
(五)專家委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六)承認和遵守規委會的各項章程。
第二十六條 規委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有關會議。
(二)參加規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規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以及對舞弊行為的檢舉。
第二十七條 規委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委員職責,執行規委會的決議。
(二)以嚴謹、科學、客觀、公正、盡職的態度完成規委會有關審議、諮詢任務。
在審議、諮詢工作中,必須對公共利益負責,關注大眾的合理訴求,盡力為社會公眾特別是弱勢群體提供參與城鄉規劃的機會,並應重點關注人居環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環境保護,以及規劃決策與規劃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之間的相互關係。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規委會的聲譽。
規委會委員應不斷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和自我修養水平,適應規劃實踐和規劃技術的發展。委員向決策者和社會公眾提供的信息應儘可能充分、清楚和準確,發表的規劃建議和意見應當客觀、具體、可靠、公正。委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注重廉潔自律,保護和加強規委會的尊嚴和聲譽,嚴禁出現錯誤的、有損規劃事業健康發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規委會委員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工作中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影響公眾和社會利益,或者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重影響規委會聲譽的,取消委員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規委會工作經費
第二十九條 規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市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工作經費的主要用途為:專家評審諮詢、專題調查研究、各種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一條 規委會工作經費預算由規委辦負責編制,報規委會主任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規委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經全體委員的 2/3 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 遂寧市行政轄區內的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規委會,參照本章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註
重要地段建設項目:主要指臨重要城市道路,臨城市公共開敞空間,臨城市重要公共建築,臨山、臨水第一界面的建設項目及風景區內建設項目。
重要節點建設項目:主要指重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對外交通道路交叉口、城市立交橋、城市公園、商業廣場、步行街區等建設項目。
重大建設項目:主要指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重點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和大型基礎設施的重要公共建築,大型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以及總規模3萬平方以上或單體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服務業、居住類建設項目。
重要城市道路:即臨濱江路、五彩繽紛路、遂州路、開善東路、渠河路、東平大道、芳洲路、東升路、慈航路、玉龍路、站南路、明月路、南環路、西寧一號路、玫瑰大道、中環線等景觀性道路及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
臨山:指臨東西山風景林帶。
臨水:指臨一江、三河、七湖。
大型工業項目:用地面積大於200畝(包括200畝)以上的工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