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景觀風貌管理辦法

《聊城市城市景觀風貌管理辦法》是聊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城市景觀風貌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三章 歷史風貌保護
第四章 自然生態景觀風貌保護
第五章 人文景觀風貌塑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管理,營造美麗宜居環境,改善空間品質,彰顯本市“中國江北水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和人文精神,提升城市發展軟實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築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 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應當體現本市特色,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永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的領導,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管、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水利、交通運輸、教育體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的專家、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本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
對破壞城市景觀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意識。
第二章 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
城市設計包括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由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通過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確定風貌特色定位,明確整體景觀風貌格局,劃定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識別一般地區中影響公共空間品質的開敞空間、公共界面、公共環境藝術品、綠化、戶外廣告及景觀照明設施等管控要素。
總體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控要求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總體城市設計畫定的重點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細化總體城市設計的具體內容,確定重點地區的整體空間、歷史文化、植物景觀等整體特色,將城市天際線、建築風貌、街道界面、景觀照明、公共環境藝術品、戶外廣告和招牌以及樓名標識、市政交通設施及市政管線敷設形式等要素作為重點內容,並提出城市景觀風貌要素的控制與引導要求。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理的內容和要求應當依法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第十一條 市區和縣城(市區)、鎮區內的綠地、道路防護林、河流防護林、景觀生態林、綠道、山體等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市區和縣城(市區)、鎮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區域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紫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藍線、紫線是對應區域的城市風貌保護範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變更城市設計;確需修改的,不得縮小保護範圍、減少城市景觀風貌要素。
第十三條 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景觀風貌相關規劃相銜接,符合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要求。
第三章 歷史風貌保護
第十四條 加強對本市獨具特色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規劃管控,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延續傳統風貌,傳承歷史記憶,突出名城價值與特色。
第十五條 保護運河商貿文化體系、黃河農耕文化體系、歷史陸路交通體系和自然生態景觀體系。
第十六條 保護歷史城區整體空間格局及周邊歷史環境。
在歷史城區內根據整體風貌特點和不同風貌要素的保護要求,分區控制建築高度。
保護街區、巷道形成的歷史空間結構和肌理,保持街巷的空間尺度。
保護歷史城區的天際輪廓線形態,保持其起伏有致、平緩舒展的特點。
保護歷史城區內重要的景觀視廊和道路對景,控制視廊兩側建築高度,對景視線內不得出現障礙。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地面鋪裝、建(構)築物裝飾、體量等應與歷史風貌特色相協調。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歷史街巷應延續使用歷史街巷的原有名稱,不得拓寬,不得改變歷史街巷的空間尺度。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要控制建築高度、體量、色彩,避免對保護範圍的環境及視覺景觀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歷史文化風貌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的,應當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築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徵,不得影響歷史建築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對建築原有立面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建設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二十條 在大運河遺產聊城段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聊城段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禁止在大運河遺產聊城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亂搭亂建、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壞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毀壞界碑、界樁或者其他遺產標識,以及擅自耕種、植樹。
第二十一條 在歷史城區內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符合歷史城區保護規劃要求。
第四章 自然生態景觀風貌保護
第二十二條 保護本市山水林田湖草的整體自然格局,加強對水體、山體、植被綠化等景觀風貌的規劃管控,構建“河湖秀美大水城”的自然生態景觀風貌。
第二十三條 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劃定水體保護範圍,並在河流水系專項規劃中明確水體保護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水體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水工程和環境保護設施除外);
(二)開墾、填埋濕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響水系安全、破壞景觀的爆破、採石、采砂、取土;
(五)擅自建設排污設施;
(六)其他破壞活動。
第二十四條 河流水系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重點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流生態廊道的功能和走向。
第二十五條 統籌岸線景觀建設,構建功能複合、開合有致的濱水空間。濱水空間建築風貌應當協調統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明確濱水建設項目高度控制要求,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保護重點地區天際輪廓線和重要視域廊道,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密度、體量、色彩等。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劃定重點地區建築高度控制線,確定建築後退距離,塑造良好的天際輪廓線視域廊道。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進行建設。
禁止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人文景觀風貌塑造
第二十八條 人文景觀風貌塑造應當展現本市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時代特徵和藝術品位。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列入規劃條件,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和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審核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總體城市設計中確定城市色彩體系,並在相關城市設計中加強對建築基調色的引導。
第三十一條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城市景觀照明的統籌規劃、方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以及重要文物景點、廣場等景觀照明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並經城管部門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景觀照明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涉及文物的建築設計與施工應當滿足文物保護要求,確保文物安全。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管、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架空管線、過街天橋、橋樑、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公用設施的風貌管理,並在選址、外觀設計等方面充分考慮與周邊建築的協調,並結合周邊景觀進行美化處理。
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遷改下地。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措施,明確公共環境藝術品的管理要求,引導和規範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和維護。
在文化、體育、航站樓、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築和重要街區、廣場、公園等開敞空間,應當配置突顯本市地域文化特徵的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或者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等特色藝術。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移交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情況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既有建築風貌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統一規劃,並依法進行改造。
第三十五條 新建建築風貌應當充分體現本市獨特文化、地域特色和時代風尚,新建建築項目環境營造應體現以人為本,提升城市品質,形成人性化的空間環境。
第三十六條 下列活動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以及城市容貌標準:
(一)設定候車亭、崗亭、公共腳踏車站點;
(二)房屋建築主體的建築外立面裝修裝飾;
(三)建築物廣告、招牌及樓名標識設定;
(四)安裝空調架、晾衣架、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五)在公園綠地內建造景觀小品;
(六)安裝景觀燈光、充電樁、電力環網櫃、交通管理設施等設施;
(七)道路維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有關保護規劃的;
(二)擅自修改有關保護規劃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或者違反規劃要求進行許可的;
(四)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具有風貌保護價值的項目破壞或者損毀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拆除: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及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新建建築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從事建設活動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擅自填埋、占用水域的,由具有水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除依法認定的歷史文化街區之外,文化遺存較為豐富、且集中成片,能體現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和特色的歷史地段。
第四十三條 在納入市區管理前,茌平區按照縣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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