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南充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南充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2020年12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南充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保護,鞏固城市規劃建設成果,彰顯南充地域特色、歷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由建築形態與風貌、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城市形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保護活動。
第四條 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應當體現自然人文和諧共融的理念,突出南充城市特色,以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為基礎,遵循科學規劃、傳承創新、生態文明、依法管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合理利用、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明確城市景觀風貌分區控制體系和管控要求,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引導。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編制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確定城市景觀風貌特色定位,劃定建築、山體、江河、綠地、歷史文化等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和保護範圍,明確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要素、保護措施等管控要求。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入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
(一)城市重要功能區;
(二)城市重要交通節點;
(三)重要的濱水地區和山前地區;
(四)歷史文化街區、傳統建築風貌區及其他需要進行風貌管控的街道,城市廣場、公園綠地以及相鄰地區;
(五)對城市景觀風貌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名錄製度,確定山體景觀風貌保護名錄、江河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綠地景觀風貌保護名錄和歷史文化景觀風貌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形成時間、價值等內容,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公園、林地、山體等公共綠地應當依法劃定城市綠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應當依法劃定城市藍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區域應當依法劃定城市紫線。
第十條 建立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家諮詢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具體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參與和監督本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
對破壞城市景觀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十二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營造共同維護城市景觀風貌的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智慧型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建築景觀風貌保護
第十四條 城市地標、門戶節點、軸線廊道、重要街道等重點區域的建築,應當根據城市設計及詳細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建築高度、體量和屋頂形式,保持視線廊道通暢,塑造優美的城市立面景觀和天際輪廓線。
第十五條 建築色彩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色調、明度、彩度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嘉陵江沿岸、城市道路沿線建築立面風格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充分反映地域歷史文化元素、人文精神、時代特徵和藝術價值,反映建築功能類型特徵,與街道、街區整體風格相協調。
鼓勵對嘉陵江沿岸、城市重要街道、城市門戶等重點區域周邊的居住建築立面進行公建化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功能分區、建築密集度和夜間經濟活躍度,結合節能環保要求,突出區域特色,合理布局景觀照明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的景觀照明工程要突出建築形式與質感,塑造與空間環境相協調的意境。新建建築的景觀照明工程應當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九條 城市臨街建(構)築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屋頂、陽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外延式防護欄;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範設定。
第二十條 既有建築風貌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統一規劃設計,並依法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的選址、線路、外觀設計等方面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架空管線、過街天橋、橋樑、供用電設施、通信基站等地上市政設施的風貌管理。
大型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或者採取遮蔽措施。
獨立大型通信基站、供用電設施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已有獨立大型通信基站、供用電設施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景觀風貌的違法建設行為:
(一)擅自在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城市道路、城市公園、城市廣場、城市綠地、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進行建設;
(二)擅自在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內的建築搭建附屬用房及設施;
(三)擅自在建築外牆搭建建(構)築物;
(四)擅自在建築屋頂搭建彩鋼棚、玻璃房等建(構)築物;
(五)其他影響城市景觀風貌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三條 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
鼓勵在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城市重要公共空間配置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或者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等公共環境藝術品。
“嘉陵江”雕塑、“絲綢之城”雕塑、“抗戰到底”石刻和北湖公園張瀾先生銅像、朱德賀龍釣魚處等具有南充歷史文化積澱和城市印象的標誌性公共環境藝術品,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進行論證,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經原設定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山體景觀風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西山、舞鳳山、青龍山、凌雲山、鳳埡山、青松林海、豬山等山體應當納入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予以保護;其他需要保護的,由山體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確定。
納入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的山體,屬於風景名勝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格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景觀風貌保護管控要求,合理確定重要觀景點與主要山體之間的景觀視線通廊,嚴格控制山體周邊和景觀視線通廊內建築的高度、體量。
第二十六條 山體周邊建築的選址、布局、造型、風格、色調,應當與山體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相協調,與鄰近的城市開放空間保持通透。
第二十七條 山體景觀風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 擅自占用林地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占用山體;
(二) 擅自改變山體土地用途性質;
(三) 擅自挖山、填溝等整體性損毀或者破壞山脈自然形態;
(四) 開礦、採石、取土、開墾等破壞山體完整性和原貌;
(五) 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構)築物;
(六) 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七) 擅自傾倒、堆放、填埋、焚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廢棄物;
(八) 燒荒、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
(九) 其他破壞山體及其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自然災害監測制度,組織實施山體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環境治理、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和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強山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九條 對遭到破壞的山體或者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應當及時修復治理,消除安全隱患,修復山體自然景觀,恢復生態功能。
第三十條 山體修復治理應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確定責任人。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因自然因素破壞、責任主體滅失以及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破損山體或者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由所在市轄區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治理。
第四章 江河景觀風貌保護
第三十一條 印象嘉陵江濕地公園、黃金江岸公園、繽紛水岸濕地公園、清泉公園、雙女石公園、西河體育公園、南門壩公園、豬山公園、朱鳳寺公園、嘉陵江青居曲流、西河景觀長廊等濱水綠地應當納入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予以保護;其他需要保護的,由江河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確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江河景觀風貌保護範圍應當明確規劃建設管控要求,嚴格控制建築密度、高度、體量和容積率。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城市景觀風貌保護範圍內江河沿岸的自然地形地貌、江心洲、島嶼、景觀等自然屬性。
第三十三條 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天際輪廓線、景觀視線分析,不得破壞江河沿岸景觀風貌。沿岸建築風貌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構建功能複合、疏密有致和生態自然的濱水空間。
第三十四條 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和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保持健康自然河岸,重點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
第三十五條 江河景觀風貌保護範圍內,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採石、采砂、取土、填埋、爆破、開墾等占用或者破壞濕地、水域;
(三)設定取水口、排污口;
(四)捕撈、投放等利用動植物資源;
(五)改變河流生態廊道的功能和走向。
第三十六條 江河景觀風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廢棄物;
(二)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廢水、污水、油類、酸液和鹼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三)電魚、毒魚等非法捕撈;
(四)丟棄動物屍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
(五)其他破壞江河景觀風貌的行為。
第五章 綠地景觀風貌保護
第三十七條 白塔公園、北湖公園、舞鳳山公園、果山公園、玉屏公園、氣象公園、人民公園、東湖公園、白馬湖公園、鳳埡山景區等城市主要綠地,以及鐵路、高速公路、機場專用道路周邊可視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及城市門戶景觀綠地應當納入城市景觀風貌專項規劃予以保護;其他需要保護的,由綠地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確定。
納入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的綠地,屬於風景名勝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格保護。
第三十八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功能化、景觀化、可參與的理念,分級分類建設城市綠地,構建集生態保護、體育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體驗、應急避險等功能為一體的城市綠地系統。
城市綠地系統應當突出地方生態特色,保護自然肌理,展現自然田園景觀風貌。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綠地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綠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景觀、生產等作用,達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效果。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公共利益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組織論證,徵求專家、利害關係人、公眾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第四十一條 對經批准同意占用的城市綠地,實行占補平衡的補償制度。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的等級和性質,在調整範圍和用途的城市綠地周邊,結合生活圈使用或者城市服務半徑要求,按照所占用的城市綠地面積新建綠地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濕地公園,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專業機構負責;
(二)防護綠地、區域綠地,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轄區管理部門負責。其中生產綠地,由經營者負責;
(三)附屬綠地,由責任單位負責。其中居住區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負責;實行委託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
(四)其他類型城市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
第四十三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破損城市綠地修復治理。
修復治理城市綠地應當按照綠地自然形態進行,保持綠地結構和形態的完整性,栽種有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鄉土適生綠色植物,合理配置樹種,體現季節變化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綠地修復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四十四條 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樹樹種不得整體更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桂花樹、梧桐樹、黃葛樹、銀杏樹等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因城市建設需要整體更換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樹樹種或者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組織論證,徵求專家、利害關係人、公眾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劃、釘釘、攀爬、折枝、挖根、剝損樹皮,在古樹名木上纏繞、懸掛重物或者以樹幹為支撐物;
(四)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非保護性填土、燒火、排煙、採石取沙、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六章 歷史文化景觀風貌保護
第四十六條 龍門古鎮、川北行署、六合絲廠等歷史文化街區和五星花園銀行大廈、無量寶塔、西華師範大學北湖校區老建築群、西南石油大學南充校區老建築群、北湖賓館蓮花樓、朱德讀書室、六合絲廠老建築群、張家大院、朱鳳寺、清泉寺、棲樂寺、萬卷樓、西山書院等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地方特色的歷史建築應當納入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規劃予以保護;其他需要保護的,由歷史文化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確定。
第四十七條 南充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保護管控要求,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實行分類保護,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貌,不得破壞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
第四十八條 南充歷史文化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貌、建築尺度和周邊環境相協調。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南充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五十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城市景觀風貌管控要求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築。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利用和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外觀和內部主體結構。
第五十一條 歷史建築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應當由消防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充六合絲廠舊址、南充煉油廠舊址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城市記憶的工業遺產進行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
工業遺產建(構)築物的改造、維護、修復,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建築結構進行加固應當運用原有或者相似材料,保存原有風貌,保留時代記憶;
(二)進行合理利用不得破壞建築整體風貌和結構形式,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工業遺產由歷史文化景觀風貌保護名錄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在符合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項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對歷史建築、工業遺產進行合理利用和功能更新,鼓勵將歷史建築、工業遺產等對社會公眾開放,鼓勵開展與保護要求相適應的文化創意、地方文化研究、旅遊休閒產業等保護性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無量寶塔、張瀾舊居、羅瑞卿故居、川北行署辦公樓舊址、南充市解放紀念碑、奎閣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涪江路、文化路、延安路、金魚嶺路、馬市鋪路、鶴鳴路、都尉路、孔邇街、模範街、儀鳳街、表方街、金馬巷、水井巷等體現南充歷史文化內涵的傳統地名應當予以保留或者恢復。確需更名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單位或者個人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予以清除。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在山體景觀風貌保護範圍內進行開礦、採石、取土、開墾等活動破壞山體完整性和原貌的,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開採、生態修復或者賠償損失,沒收開採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 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由市轄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建築垃圾,由市轄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建化處理,是指在不改變住宅原有功能的前提下,對處在城市特定區域的住宅外立面,參照公共建築外立面的做法進行設計與改造。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
(二)承載城市居民共同歷史記憶;
(三)具有防洪排澇、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修復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態、經濟、社會或者文化價值。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六十六條 南充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市)的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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