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是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是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濱州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是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提升城市品質,彰顯濱州地域特色、歷史文化、人...
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計生、工商、環境保護、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
第三十二條旅遊項目開發應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濱海旅遊區自然景觀、濱海城市景觀和旅遊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保護海岸帶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海岸海灘自然環境。加強人文歷史遺蹟的保護,整治損傷自然景觀的海岸工程設施,修復受損自然、...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保護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體現本市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傳承和公園城市等特徵,具有自然生態或者人文價值的城市形象。第四條 城市景觀風貌規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保護,鞏固城市規劃建設成果,彰顯南充地域特色、歷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由建築形態與風貌、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本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與塑造工作。對破壞城市景觀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風貌保護要求,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導則,對規劃區域的景觀體系、街道、開敞空間以及建築體量、高度、形態、色彩等,確定控制要求。第十四條 對城市風貌保護名錄中的保護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5日經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遺蹟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
為了加強城市風貌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 (2016年7月21日威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二章 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六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城市設計包括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遺存,體現地域特色、時代特徵...
第七條在城市風貌保護範圍內進行新的建設,必須按照城市風貌和建築特色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築物的性質、體量、密度、造型、色彩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築物的高度,應低於海上景觀走廊透視的山勢和景點輪廓線,並與周圍建築物相協調...
前款規定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築,應當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原有建築的空間格局、景觀特徵、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風貌區的歷史文化風貌。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貌區內的人口...
第七條 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築物,維修時,應當保持和恢復原有建築形式。城市風貌保護範圍內的風景點,應當保持原有景觀特色,與其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相應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隨意改變。第八條 城市風貌保護區應當保持該區域特有...
反映地方特定時期的歷史文化、民俗傳統,且具有保護價值的舊址、遺址,可以列入保護名錄。第十二條 具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風貌建築、文物古蹟等,並且分布比較集中,建築樣式、空間形態和景觀格局比較完整、真實地體現某一時期歷史文化與地域...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第二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瀘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形勢嚴峻。為給瀘州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工作提供法規遵循和制度支撐,結合當地實際,經過兩年的立項、起草、論證、修改、審議和審批等立法程式,制定了《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發展沿革 ...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風貌建築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人文價值,反映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本條例所稱歷史風貌建築區是指歷史風貌建築集中成片,街區景觀較為完整、協調的區域。第四條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應當實行整體保護,除保護建築本體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室內外價值要素,原則上實行原位置保護。第二十三條 非國有歷史建築...
(二)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三)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建築高度、空間格局、環境景觀的保護和控制要求;(四)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內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築物的整改要求;(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