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

《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於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六章三十二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草案說明,

條例通過

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三章景觀風貌管理
第四章公共環境藝術促進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營造美麗宜居環境,改善空間品質,彰顯地域特色,提升城市發展軟實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或者中心城區,下同)的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其他鎮的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築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必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市容環境衛生、文化、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審計、水利、林業、交通運輸、體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的專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章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六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城市設計包括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遺存,體現地域特色、時代特徵、人文精神和藝術品位。
第七條編制總體城市設計,應當明確整體景觀風貌格局,確定公共開放空間體系,劃定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提出景觀風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導要求。
編制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結合城市實際,將城市天際線、城市色彩、建築風格、街道界面、景觀照明、慢行系統、城市雕塑、戶外廣告等若干要素作為重點內容。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列入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
(一)城市核心區;
(二)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體現歷史風貌的地區;
(三)新城新區;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廣場和公園綠地;
(五)重要的濱水地區和山前地區;
(六)對城市景觀風貌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區域。
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應當編制詳細城市設計,細化總體城市設計提出的控制和引導要求。其他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詳細城市設計。
第九條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鎮的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條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應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批准後,需要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城市設計批准前,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城市設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其草案予以公示,廣泛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城市設計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應當將重要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山體、水系、視線廊道等的保護和控制要求作為強制性內容,確定坐標界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總體城市設計和詳細城市設計的控制和引導要求。
第三章景觀風貌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總體城市設計,組織制定城市景觀風貌管理導則,明確城市景觀風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或者明確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列入規劃條件。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尚未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但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可以根據城市設計列入規劃條件。
第十五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審核列入規劃條件的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的落實情況。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內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的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下列活動不需要取得規劃許可,但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
(一)設定候車亭、崗亭、公共腳踏車站點;
(二)除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兩側和重要區塊的建築物以外,不變動房屋建築主體的建築外立面裝修裝飾;
(三)安裝空調架、晾衣架、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四)在公園綠地內建造景觀小品;
(五)安裝景觀燈光、充電樁、電力環網櫃、交通管理設施等設施;
(六)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七)不改變管位軸線、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雨水連線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敷設以及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的管線敷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已建成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管線應當統一納入地下綜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管線應當採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地埋,確需架空設定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區塊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
現有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七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實施舊城區改建應當遵守歷史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舊城區改建範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改建歷史建築。
既有建築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組織改造、整治。
第四章公共環境藝術促進
第十八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
(一)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築;
(二)航站樓、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場站;
(三)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廣場和公園。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造價二十億元以內的,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投資金額不低於本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建設工程造價超過二十億元的,超出部分的配置投資金額不低於超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其他建設項目配置公共環境藝術品。
本條例所稱公共環境藝術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等藝術作品和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設施。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告知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投資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時,應當提示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投資要求。
第二十條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人文精神和藝術品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就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方案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應當完成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配置完成後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情況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投資概算時,應當審核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投資比例。審計機關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對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投資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企業文化、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和社會公眾代表,對公共環境藝術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評估認定藝術水準低下、影響城市景觀風貌品質的公共環境藝術品,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改造、拆除或者遷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公共環境藝術品應當設定銘牌,載明創作人、建設單位、建設日期。
公共環境藝術品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公共環境藝術品的維護,保證其完好、整潔。
第二十五條鼓勵有條件的城市設立城市公共環境藝術交流中心、創作基地,開展多種藝術交流活動,加強城市公共環境藝術創作人才培育。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景觀風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新建的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在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區塊的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完成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規定配置,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公共環境藝術品配置情況及有關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公共環境藝術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藝術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現就《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城鎮化率已達67%,部分地區已接近80%的已開發國家水平,城市化進程已從城鎮規模的擴張過渡到人居環境的提升,城市快速擴張形成的“千城一面”等城市風貌問題,已不能滿足人民民眾對居住品質的需求。中央、省委深刻把握當前城市發展規律,對城市景觀風貌塑造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城市的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延續性等方面的規劃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建築風格等“基因”。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城市空間規劃和設計,加快城市整體提升,按照把省域建成大景區、大花園的理念和目標,高標準建設美麗城市。對照工作要求,城市景觀風貌管理的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後,僅有建設部2018年頒布實施的《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主要依託的城市總體規劃則過於巨觀,缺乏對街區局面景觀的設計,單個項目景觀設計則過於微觀,造成城市景觀風貌碎片化、建築單體與區域整體容貌不相協調的局面。一直以來,各級規劃建設部門對加強城市景觀風貌管控、出台地方性法規填補制度空白的呼聲十分強烈,不少省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建議我省儘快對城市景觀風貌改造、公共環境打造等率先進行立法規範。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各界關切,開展城市景觀風貌立法,彌補當前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短板,引領新型城市化發展的方向,已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近年來,我省各地在新城建設以及特色街區、景區打造等工作中,特別是2017年杭州迎接G20峰會、全面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工作中,積累了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建設的豐富經驗。同時,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計畫”,在建設城市公共文化設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面先行先試,已取得良好的實踐效果。環資委認為,開展全省城市景觀風貌管理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二、起草過程
2018年,省人大常委會將浙江省城市公共環境藝術立法列入2018年提請審議的預備項目,由環資委牽頭起草。委員會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條例的要求,充分發揮人大對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深入落實民主科學立法,年初牽頭成立由環資委、法工委、法制辦、建設廳、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組成的起草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在省有關部門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袁榮祥副主任帶領起草小組先後赴省內各地和深圳、上海、四川、吉林等外省(市)進行深入細緻地調研,並認真聽取市、縣基層一線同志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精心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現條例草案基本形成,環資委認為條件已基本成熟,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景觀風貌規劃、景觀風貌管理、公共環境藝術促進、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三十七條。
(一)關於條例名稱。在年初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中,條例名稱暫定為浙江省公共環境藝術條例。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環資委認為,要堅持問題導向,在通過發展公共環境藝術提升城市品質的同時,城市景觀風貌規劃管控和建築容貌更新改造,對於推動我省城市轉型發展和人居環境品質提升,顯得更為迫切。為此,條例草案拓展立法規範範圍,對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築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園林綠化、公共藝術品等城市空間形態一併進行規範,並將條例草案名稱更改為“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第三條)。
(二)關於景觀風貌規劃。條例草案在國內率先創建了完備的景觀風貌專項規劃審批監管體系。確定了景觀風貌專項規劃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文脈、立足長遠的原則,體現地域特色、時代特徵、人文精神和藝術品位的總體要求,明確城市天際線、城市色彩、建築風格、街道界面等要素作為規劃重點內容,城市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新城新區等作為重點管控區域(第六條至第八條)。建立了規劃編制審查中部門編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政府審批、人大審議的互促共進機制(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同時,第十二條規定“城市景觀風貌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景觀風貌專項規劃的控制和引導要求”,明晰了各類規劃的關係和銜接,為城市景觀風貌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於景觀風貌管控。為推動景觀風貌專項規劃落地,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建立了城市景觀風貌管理導則制度,明確城市景觀風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在第十四、十五條對建設工程選址、設計方案審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環節,落實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作出了規定。根據“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列舉了設定候車亭、建築外立面裝修裝飾等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划行政許可的負面清單。
(四)關於城市更新維護。針對以往城市建設中存在的歷史文化遺存破壞、城市公共空間擠占等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舊城更新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塑造的要求,“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改建歷史建築”。在原建設用地範圍內重建、改建、擴建應申請規划行政許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景觀風貌控制和引導要求,重新核定規劃條件,涉及提高原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和改變原用地使用性質的,應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針對城市廣告燈箱、建築外牆、各類管線等城市管理的薄弱環節,規定城市景觀照明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景觀風貌管理要求,建築外立面和屋頂應定期進行清理維護或改造整飭,影響景觀風貌的各類戶外管線桿線應及時清理改造,從而彌補了現有規劃相關管理制度的不足,也為當前的“三改一拆”、舊城改造、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五)關於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和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城市家具、標識標牌等公共環境藝術品,是增強城市公共空間藝術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內涵的重要載體。為保障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資金,借鑑國外的通行做法並總結台州市的先行實踐,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重要建設項目,即建築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城市重要交通場站、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廣場和公園,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投資應不低於項目建設工程投資概算的百分之一,投資概算超過20億元的,其超出部分應不低於千分之五。並在項目可研報告審核和項目審計環節對配建投資進行審查,確保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落地,著力打造城市公共文化,提升城市軟實力(第二十六條)。考慮到公共環境藝術品特有的文化藝術屬性,條例草案作出針對性規定,公共環境藝術品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可以採取邀請招標、直接購買等方式建設(第二十四條)。同時,建立後評估和退出機制,對經評估認定藝術水準低下、影響城市景觀風貌品質的公共環境藝術品可以責令拆除,保證公共環境藝術品的藝術水準(第二十七條)。
(六)關於各方職責和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四條建立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城鄉規劃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城市景觀風貌管理體制,並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從事城市景觀風貌建設維護的單位和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的單位等行政相對人不執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制定了相應的罰則(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六條)。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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