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

為規範我國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來華留學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部成立了全國醫學(西醫)專業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外來〔2007〕39號
  • 發布時間:2007-07-10
教育部印發的有關通知,附屬檔案1: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養標準,第三章 課程計畫,第四章 授課與督導,第五章 招生與錄取,第六章 學校基本條件,第七章 附則,

教育部印發的有關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
教外來〔200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我國部分學校為擴大留學生規模,滿足外國留學生來華接受使用英語授課的醫學教育的需求,開設了用英語全程授課的臨床醫學本科專業,得到了一些國家和來華留學生的歡迎。但是,在辦學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個別學校只關注接收留學生帶來的經濟效益,盲目追求擴大規模;一些學校用英語授課的師資力量不足,教學質量不高;少數高校降低入學門檻,僅憑高中畢業證錄取學生,生源質量得不到保證等,影響了我國高等教育的聲譽。
為規範我國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來華留學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部成立了全國醫學(西醫)專業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7/2008學年度起,對基本符合《暫行規定》的高等學校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的招生實施計畫管理,每年公布其招生計畫。
二、經專家組評估,確定了2007/2008學年度30所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的高等學校名單及其招生計畫。未列入此名單或未安排招生計畫的學校不得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
三、不在公布名單之內,但已在此檔案頒布之前接受了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來華留學生的學校,請做好以下工作:
1.按原教學計畫和本《暫行規定》的要求高質量地做好已接受留學生的教學和管理工作;
2.如已在校留學生提出關於學校接受留學生資格的疑問,請說明:從2007/2008學年起,國家對來華留學生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招生實行計畫管理,本學年國家未給本校下達招生計畫,故未列入名單;
3.如已在校留學生提出轉學要求,由學生自行向擬轉入學校申請,現所在學校不宜強留。如需要辦理轉學手續,應積極與擬接受學校按原相關規定協商,妥善處理。
四、此次公布的學校名單為動態名單,學校是否達到《暫行規定》的要求由專家組進行評估並在下達年度招生計畫時公布。未列入名單的學校可招收使用漢語授課的醫學專業留學生,但培養標準必須與我國學生相同。
請各地各高校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附屬檔案:1.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
2.2007/2008學年度招收本科臨床醫學專業(英語授課)留學生的高等學校名單及計畫表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屬檔案1:暫行規定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質量控制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國以英語授課形式開展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的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教育質量,促進來華留學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國普通高等學校面向來華留學生以英語授課形式開展臨床醫學專業本科教育的質量控制工作。
第三條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應按照我國醫學本科生的培養目標及要求制訂教學計畫,與我國醫學本科生趨同培養,達到我國醫學本科畢業生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可以根據留學生來源國家對醫學的要求以及畢業後回國或到第三國服務的國際化要求,適量增減有關課程和調整課程學時。
第四條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的總體目標是培養基礎醫學知識紮實、臨床技能規範、職業素質良好的醫學本科畢業生,為其進一步深造打下一定基礎,也為他們在醫學研究、衛生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發展奠定基礎。
第五條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學制六年。醫學本科留學生完成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學習成績合格者,經審核准予畢業,由所在醫學院校為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者,授予醫學學士學位,英文副本可為MBBS(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

第二章 培養標準

第六條 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的培養應堅持以下原則:
(1)醫學知識授課應基於科學原理,使本科畢業生掌握科學方法,具備終身學習能力、相應臨床技能及良好職業道德。
(2)醫學本科教育注重醫學科學基本原理與基本業務技能以及基於證據及經驗之上的分析、判斷能力的培養,而非僅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傳授。
(3)醫學本科畢業生能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從事基本醫療實踐,並通過進一步接受職業教育,成長為獨立執業者。
第七條 醫學本科畢業留學生應具備如下職業素質與思想道德:
(1)願為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身心健康奮鬥終生。
(2)關愛病人,將預防疾病、驅除病痛作為自己的終身責任,將提供臨終關懷作為自己的道德責任,將維護民眾的健康利益作為自己的職業責任。
(3)堅持原則,發揮衛生資源的最大效益。
(4)樹立終身學習觀念,認識到持續自我完善的重要性。
(5)尊重每一個人,尊重個人信仰。
(6)具有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於自己不能勝任的醫療問題,主動尋求其他醫師的幫助。
(7)具有創新意識。
(8)具有團隊合作精神。
(9)依法行醫,會用法律保護病人和自身的權益。
第八條 醫學本科畢業留學生應具備如下知識:
(1)掌握基本漢語知識,了解中國概況。
(2)掌握與醫學相關的數學、物理學、化學、生命科學、行為科學和社會科學等基礎知識,並能套用於未來的學習和醫學實踐。
(3)掌握人體正常結構和功能,正常心理狀態。
(4)掌握各種常見病、多發病(包括精神疾病)的發病原因,認識環境因素、社會因素及行為心理因素對疾病形成與發展的影響,認識預防疾病的重要性。
(5)掌握各種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病機制、臨床表現、診斷及防治原則。
(6)掌握基本的藥理知識及臨床合理用藥原則。
(7)掌握正常妊娠和分娩、產科常見急症、產前及產後保健原則,以及計畫生育醫學知識。
(8)掌握健康教育和疾病預防原則,掌握緩解與改善疾患和殘障、康復以及臨終關懷有關知識。了解全科醫學的基本知識。
(9)掌握臨床流行病學的有關知識。
(10)掌握傳染病的發生、發展以及傳播的基本規律,掌握常見傳染病的防治原則。
(11)基本掌握公平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有限資源的原則。
(12)了解中國傳統醫學的基本特點和中醫的辨證論治原則,樹立整體觀念。
第九條 醫學本科畢業留學生應具有如下能力:
(1)全面、系統、正確地採集病史的能力。
(2)系統、規範地進行體格及精神檢查的能力,規範書寫病歷的能力。
(3)較強的臨床思維和表達能力。
(4)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等各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處理能力。
(5)一般急症的診斷、急救及處理能力。
(6)選擇使用合適的臨床診斷、治療手段的能力。
(7)運用循證醫學的原理進行醫學實踐,完善診治方法。
(8)具有與病人及其家屬進行交流和調動病人合作的能力。
(9)具有與醫生及其他醫務人員進行交流溝通的能力。
(10)結合臨床實際,能夠獨立利用圖書館和現代信息技術研究醫學問題及獲取新知識與相關信息。
(11)能夠對病人和公眾進行有關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預防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
(12)具有自主學習和終生學習的能力。

第三章 課程計畫

第十條 招生學校必須根據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醫學科學的進步和醫學模式的轉變,按照教育部有關我國醫學本科教育標準及其課程設定的基本要求,制訂符合本校實際的課程計畫,明確課程設定及其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學校應將課程教學內容進行合理整合。課程設定應包括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兩部分,兩者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學校必須有專門的職能機構負責醫學留學生課程計畫管理,在學校相關部門指導下規劃並實施課程計畫。
第十三條 課程計畫應包括三個部分:
(1)中國文化教育課程和自然科學課程,包括:中國概況、漢語、醫學漢語、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體育等,要求各門課程考試或考查合格。
(2)生物醫學課程,行為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以及醫學倫理學課程,預防醫學課程,臨床醫學課程,要求各門課程考試合格。
生物醫學課程通常包括人體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學、人體生理學、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微生物學與寄生蟲學、病理學、藥理學、病理生理學、醫學免疫學、醫學遺傳學等,還包括體現這些生物醫學內容的整合形式的課程。
行為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和醫學倫理學課程通常包括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社會醫學、衛生經濟學、衛生法學及衛生事業管理等。
預防醫學課程的內容通常包括流行病學與衛生統計學、社區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環境與健康、藥物毒理學、食品衛生學、營養與疾病、少兒與婦幼保健以及初級衛生保健等。
臨床醫學課程通常包括診斷學、影像診斷學、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傳染病學、神經病學、眼科學、耳鼻咽喉學、口腔醫學、皮膚性病學、精神病與精神衛生學、麻醉學、急診醫學、康復醫學、中醫學等。臨床能力包括病史採集、體格檢查、輔助檢查、診斷與鑑別診斷、制定和執行診療計畫、臨床操作、臨床思維、急診處理、溝通技能等。臨床見習應在就學學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完成。
(3)學校要精心組織、合理安排畢業實習。畢業實習時間為一學年(不少於48周),安排在學校教學醫院或國外衛生部門認可的教學醫院進行。學校應嚴格按照教學計畫制訂實習內容及實習要求,必須掌握畢業實習情況。留學生畢業實習結束後,必須參加就學學校的畢業考試。
第十四條 漢語作為必修課程應貫穿教學全過程,以適應學生在華學習生活的便利和後期接觸病人的需要。

第四章 授課與督導

第十五條 學校應積極開展以學生為中心、以自主學習為內容的教學方法改革,注重科學思維和學習能力的培養。
教學方法包括教與學的方法,提倡採用引導式、問題式、互動式等模式開展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必須建立留學生學業成績全過程評定體系,必須進行考試方法的研究。對學生考核類型及成績評定方法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全面評價學生的知識、技能、行為、態度和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臨床思維能力及人際交流能力。
評定體系包括形成性評定體系和終結性評定體系,形成性評定體系包括測驗、觀察記錄、實習手冊等;終結性評定體系包括課程結束考試及畢業綜合考試。
第十七條 學校的評價活動必須確保並強化培養目標和課程目的與要求,有利於促進學生的學習。應該進行實踐能力的綜合考試,以鼓勵學生融會貫通地學習,提倡學生自我評估以促進學生主動學習能力。考試數量和性質的確定應注意發揮考試對學習的導向作用,避免負面作用。
所有考試完成後必須進行考試分析,分析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有關學生、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提高教學水平。考試分析可以包括整體結果、考試信度和效度、試題難度和區分度,以及專業內容分析。
第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課程計畫的監查和評估機制,教學質量的督導機制,建立英語授課教學督導小組,以監督課程計畫實施及留學生學習進展,並保證能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 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完備的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

第五章 招生與錄取

第二十條 申請來華接受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的外國公民,應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成績良好,身體健康,具有較強的英語語言能力,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留學生必須提供其中國小全程英語學習的證明或英語能力考試的證明,同時必須承諾在華學習期間能夠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所在學校的校紀校規。
第二十一條 申請來華學習者應有可靠的經濟擔保和在華事務擔保人,必須承諾按學校規定購買在校學習期間的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 錄取工作應嚴格掌握招生條件,對申請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保證生源質量,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合格者予以錄取,並由學校留學生管理部門將《錄取通知書》和《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寄送學生本人。

第六章 學校基本條件

第二十三條 具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並同時具有三級甲等附屬醫院。
第二十四條 各個學科均應具有英語授課以及用英語講授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各門課程能力的教師。外藉教師的授課學時不得超過總學時的20%,且每位外藉教師承擔的主幹課程不得超過一門。外藉教師應具有所承擔教學任務學科所規定的學位級別或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臨床實踐課程的外藉教師應具有在我國行醫的執照或臨時執照。外藉教師的聘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有嚴格的教師隊伍資格審查和師資培養遴選制度,對授課教師必須在上崗前就授課能力、英語水平、留學生政策水平進行培訓,合格者上崗,並為教師的進修深造創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有與留學生教學的課堂講授、輔導討論和實驗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圖書館應收集並保存足夠的英語參考教材與專業資料,以滿足實施授課計畫以及留學生和教師研究的需要;圖書館應有相應人員指導留學生,並提供計算機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臨床教學基地供留學生開展臨床教學和實習,臨床教學基地必須為附屬醫院或教學醫院(三級甲等醫院),其中醫院提供給本科留學生臨床教學和實習的病床數量與留學生數量的比例應達到我國醫學本科生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收費標準:
根據教育部(國家教委)、國家發改委(國家計委)《關於調整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的通知》(教外來[1998] 7號),醫學本科留學生的學費應比照文科本科專業留學生的學費上浮50%-100%。醫學教育英語授課可按上限上浮。
第三十條 教育部將委託全國醫學(西醫)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組對來華留學生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學校的教學質量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合格的學校名單及招生規模。未列入名單的學校不得招收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留學生。
申請招收醫學本科教育(英語授課)留學生的學校經全國醫學(西醫)來華留學生教育專家組評估論證,符合條件者將列入下一年度名單。
第三十一條 口腔醫學專業及其它專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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