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

瀋陽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在1993.04.0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04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商業、物資、農林、水利、外貿、科技、郵電、地質勘探等企業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由市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企業經營權
第四條 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被國家依法確認後的企業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和干預。對於非法侵犯和干預企業經營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條 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或認可,企業可選擇如下資產經營形式:
(一)期限經營承包責任制。
(二)投入產出總承包經營責任制。
(三)股分經營責任制。
(四)租賃經營責任制。
(五)參照“三資”企業經營責任制。
(六)劃小分立統分結合經營責任制。
(七)其它形式的經營責任制。
第六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一)企業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和企業實際,在制訂年度計畫,確定產品品種、數量以及廠內福利性設施和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等方面,自主做出決策,不再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企業有權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自主決定在本行業或跨行業調整經營範圍,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的項目外,無須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四)虧損企業劃小核算單位,成立相對獨立、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可享受新辦企業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積極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核准登記。
(五)企業有權拒絕執行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以外的任何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對於不簽訂契約或未能保證能源、主要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的指令性計畫,企業有權不安排生產。
(六)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畫並強令企業執行。
(七)除法律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外,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有關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規定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一律廢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的報告後,必須在一周內辦妥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企業享有產品、勞務定價權。
企業生產的產品,凡是未列入國家和省級《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和省委託市管目錄的日用工業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均由企業自主定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進行干涉。
企業提供的加工、安裝、維修、技術協作、信息諮詢等勞務,一律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八條 企業享有產品銷售權。
(一)企業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和企業實際,自主選擇和確定本企業產品銷售形式和銷售範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干涉。
(二)企業有權自主確定銷售承包責任制形式,有權決定銷售人員收入同其銷售額和回籠貨款掛鈎比例。承包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三)企業在完成指令性產品計畫後,對超產部分有權自行銷售,不受銷售對象、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的限制。
(四)企業生產專營專賣和由特定單位收購的產品,有權要求與需方簽訂契約,契約一經生效必須嚴格履行。需方不履行契約,企業有權停止生產,已經產出的產品有權自行銷售和依法追究違約方責任,因需方不履行契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五)企業到外市、外省銷售產品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外地企業在本地區設立銷售網點的,有關部門要及時給予辦理相關手續,並執行統一的稅費標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設定障礙。
第九條 企業享有物資採購權。
(一)企業生產所需物資有權在市場上自由選購,自主進行物資調劑和串換,計畫、物資和企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公司不得干預,不得進行壟斷,不得為企業指定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二)企業對生產所需原輔材料、配套件、標準件、通用件,有權進行比質比價採購,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行規定企業的購貨渠道和採購方式。
(三)企業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主要物資,有權根據生產需要,向計畫下達部門提出供貨的品種、規格、材質、數量和供貨時間,並與供貨單位簽訂契約,對不符合契約要求的物資,企業有權拒收,或在市場上進行調換或按市場價出售,由此造成延誤指令性計畫產品交貨期的,責任由供貨單位承擔。
(四)企業有權自主選擇勞保用品供貨單位,自行採購,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採取任何方式加以限制。
第十條 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一)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享受外貿企業的同等待遇。對國家所賦予的該項權利,任何部門不得截留。
沒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有權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任何外貿代理企業,可在多口岸從事進出口業務,並直接參與同外商談判。
(二)凡有條件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均可通過與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的辦法,直接開展進出口業務,享受與外貿企業同等貸款利率和其它優惠政策。
(三)企業有權自主使用和通過市場調劑留成外匯,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和有償上交外匯後應當返還的人民幣。
(四)企業有權根據進出口業務需要,自主決定本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名額,實行一次審批,二年內多次有效;有權用自有外匯或調劑外匯安排業務性人員出境,並不受用匯指標的限制。
(五)具備在境外承攬工程、技術合作項目或提供的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獨立組團出國考察、洽談業務、對外簽約、開立外匯帳戶。
(六)企業有權自主決定1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或在境外舉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以及在境外註冊企業和籌資興辦企業,但需報市計經委、財政局備案。
對用技術、設備、半成品和成品到境外投資或在境外開辦企業的,其境外企業的自身盈利和創匯五年內全部留給企業,用於發展境外企業和出口產品的技改、技措基金。
(七)企業有權決定舉辦涉外公關、中介、諮詢服務性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登記註冊。
(八)凡當年出口供貨值超過本企業總產值50%以上的企業,當年享受“三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一)企業有權以自己的產品、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技術、商標、專利等向國內的企事業單位投資,自主決定購買和持有其它經營單位的股份。
(二)企業以留用資金(包括留利、折舊和新產品開發基金)和企業間相互融資、內部集資、與其它單位投資入股等方式自行籌措的資金,解決企業生產的外部條件,從事生產,開辦第三產業,以及用福利基金從事職工住宅建設等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報土地規劃部門、主管局和市計經委備案。有關部門應按立項檔案要求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企業發行債券或貨款從事生產性投資,其額度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主管局(公司、集團)會同銀行審批,超過500萬元的由市計經委會同銀行審批。
企業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四)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適宜的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和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的比例,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增提的基金在掛鈎結算和兌現時,視同實現利潤。
(五)企業有權自主決定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技改貸款項目,可不報項目建議書和技改方案,直接填寫計畫任務書,列入市年度計畫。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技改貸款項目,也可不報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實施方案,經審批後,填寫計畫任務書,列入市年度計畫。
列入市以上基建、技改計畫的項目,提前一個月以上實現達產達標的,經批准部門和稅務部門批准,提前期內所生產的產品免繳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免繳稅款用於還貸和增補流動資金,還可按提前期實現利潤總額的5—10%,一次性計提獎金,視同技術改進建議獎,獎勵有貢獻人員。發放的獎金按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對振興瀋陽經濟起主導作用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可申請給予貼息貸款支持。獲得貼息貸款支持的企業,對投資使用不好、項目見效慢的,市里扣回或停止貼息。
第十二條 企業享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一)企業在保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企業各項留用資金和專用資金的用途。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具體分配比例,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企業有權將生產發展基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者補充流動資金,也可將折舊、大修理費和其它生產性資金合併用於技術改造或者列為生產投資基金。
(三)企業折舊費、大修理費主要用於技術改造和其它生產性投資。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者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充上交利潤和彌補虧損。
第十三條 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性固定資產,有權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處置的資產轉讓價值不得低於資產的淨值,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企業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的抵押和有償轉讓,要按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資產評估,但市屬全民企業間的資產轉讓,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固定資產出租和有償轉讓所得收入,全部留給企業,不徵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其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或其它生產性投資。
第十四條 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
(一)企業有權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組成企業集團,經市經濟結構調整領導小組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企業加入集團公司以後,原來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不變;集團緊密層企業間進行零部件或中間體產品配套生產,免交增值稅,由最終產品生產企業納稅;集團公司內企業之間或企業與科研單位之間轉讓技術成果免交營業稅;市內跨地區、跨部門的緊密層企業由集團公司實行統一對上承包、統一納稅。
(二)企業有權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法人之間互相參資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市股份制領導小組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聯營各方按照章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協定和契約不受投資各方隸屬關係和人事變動等因素的影響。
(三)企業有權與其它事業單位組成半緊密型和鬆散型的經營聯合體。聯營各方通過訂立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獨立經營、互利互惠。
(四)企業有權按照“自願、互補、有償”的原則,通過承擔債務、購買、吸收股份、控股等方式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
(一)除招收農村、外埠勞動力須報市勞動局審批外,企業可根據生產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招工。招工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
(二)企業接收退伍軍人、轉業軍官,錄用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應執行如下規定:
1.按照國務院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轉業軍官安置有關規定,做好接收安置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和轉業軍官的工作。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招收女工並安排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吸納殘疾人就業。
(三)開除廠籍的刑滿釋放人員可重新就業,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可由原企業安置,服刑期間失去職工身份的經企業考試、考核合格後,可予以錄用。
(四)企業可從實際出發、自主決定用工形式和任用期限。對技術骨幹和生產一線骨幹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作,對一般崗位的職工可簽訂有期限勞動契約,對為完成臨時性生產工作而招收的工人可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契約。
(五)企業有權在科學定崗、定員、定編的基礎上,實行契約化管理和全員勞動契約制。職工違反勞動契約,企業有權辭退,企業違反勞動契約,職工有權解除勞動契約、辭職或到市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對最佳化組合精簡下來的富餘人員,企業有權決定廠內轉崗培訓、廠內待業、提前退休、廠際間交流、勞務市場調劑和職工停薪留職。
(六)企業為安置富餘人員,可自主決定開辦第三產業和組建新的企業,不須有關部門審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享受城鎮待業青年辦經濟實體的優惠政策。
(七)對被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的職工,社會待業保險機構應按待業職工對待,按規定發放待業保險金,勞動部門應提供再就業服務,對其中屬於集體戶口的人員,當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準予辦理戶口和糧食關係遷移手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予以接收。
(八)企業間的職工調動,在城區內同一所有制的,由企業直接辦理調動手續,跨所有制的,由企業直接辦理調動手續後,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一)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幹部聘用制和考核制,打破固定工與契約制工人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與生產人員的身份界限。企業可以從優秀工人中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被聘用人員享受聘用崗位的同等待遇,聘用後離開原崗位的,待遇按重新聘用的崗位確定。
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可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和專業技術職務,其聘任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在城區內調出、調入職工,無須其主管部門和市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審批。但外省市調入的職工須報市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二)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招聘和引進管理、技術人員。從本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的,直接辦理調入手續,無須任何部門審批。面向社會招聘的,由企業自行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後,企業可自行辦理調入手續。從境外、市外招聘、調入的專業人才,須報人事部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對招聘人員,公安、糧食等部門在收到企業報告後,一周內辦完相關手續。
對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定級工作,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和自行審批,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三)企業廠長、黨委書記(含分廠、車間黨政主要領導)的任職形式,堅持宜分則分,宜兼則兼的原則,不搞一刀切。書記可以雙向交叉、雙向交流任職。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聘任。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政府授權廠長聘任,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或提請政府授權部門任免,廠長在聘任副廠長、中層行政管理人員時,要徵求黨委意見。
(四)實行股份制的企業,經理由董事會任免(聘任、解聘),任期與董事相同,可連任,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三屆;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由董事會直接任免(聘任、解聘);也可由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經理任免(聘任、解聘);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由經理任免(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 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在工資總額增幅度不超過企業實現利稅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按工效掛鈎辦法自主確定工資總額,並自主決定工資、獎金的分配和使用。市對企業的實發工資總額不實行計畫控制,並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
企業有權根據需要,從每年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提取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數額,作為工資儲備基金轉入銀行專戶存儲,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企業工資總額的使用發放,應納入《工資基金支付手冊》,由銀行監督支付。
企業根據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有權確定職工晉級增薪或降級減薪,決定工資、獎金的分配形式,無須有關部門批准。但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工資升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八條 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決定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和人員編制,除國家另有的機構設定和幹部待遇外,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對口設定機構和人員配備比例以及機構規格、職級待遇等。
對企業的類型和內部機構,一律不與行政級別掛鈎。
企業黨政群機構設定和政工人員所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由廠長提出方案,同黨委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對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或以行政手段強制企業訂閱各種書報雜誌,以及讓企業出資編輯出版書刊的,企業有權拒絕。對強行向企業攤派的,企業應向監察和紀律檢查部門控告、檢舉和揭發,要求做出處理。
對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進行各類形式的競賽、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等活動,企業有權拒絕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四)對各級黨政機關以收費、創收為目的的各種培訓、考試,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參加。企業職工的培訓、考試由企業自行決定、自行組織,確需市統一組織的培訓、考試,由有關部門報市委、市政府審批。
對各種收費、罰款、集資,各縣區、各部門要嚴格按市政府批准的項目和辦法進行,實行公開標準、統一單據。凡未經市政府批准的收費、罰款、集資,企業有權拒付,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或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和查處。
第三章 企業自負盈虧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是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主體,對債權人負有償還債務、履行義務的責任。廠長(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前提下確定的工資總額,須報勞動部門審核,並接受勞動、審計部門的監督。
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分配情況應向全體職工公開。
對弄虛作假,採取虛增利潤、虛盈實虧等手段增發工資、獎金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並追究企業廠長(經理)的責任,職工多得的不當收入,自發現之日起,限期扣回。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承包期內統算全面完成承包任務,並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廠長(經理)的工資、獎金收入可高於職工人均收入的1至4倍,政府主管部門對廠長(經理)給予表彰和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虧損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廠長(經理)相應的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經營性虧損企業停發獎金,不得升浮動工資。虧損嚴重的,根據責任大小,按不同比例減發廠長(經理)、其他廠級幹部和職工的工資,廠長(經理)不得調出。限期內不能扭虧的,廠長(經理)和其他廠級幹部要予以降級、降職或免職。
第二十三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實反映經營成果。每年要對財產和庫存物資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審計,做到帳實相符。年度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財務會計報表,報財政部門審核。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淨損益,庫存材料、物資因國家統一調整價格發生的差價,以及計提的折舊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確保企業財產保值、增值。
採取不提折舊或少計成本、掛帳不攤等手段,造成利潤虛增或虛盈實虧的,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企業以留用資金補足。企業必須將潛虧轉為明虧,掛帳後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企業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根據市場需要,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兼併、分立、解散、組建企業集團、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條 企業轉產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不得轉產國家和市明令禁止生產或淘汰的產品。轉產國家和市限制發展的產品,須報市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性虧損嚴重,但尚未達到破產程度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停產整頓;企業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有關規定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企業停產整頓期間要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財產不受損失。財政部門應準許其暫停上交承包利潤,銀行應準許其延期償還貨款利息。
第二十七條 企業合併可由雙方企業提出,也可由政府決定。企業提出的合併,其合併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企業主管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批准。政府決定的合併,其合併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跨行業、跨部門的合併,由經濟綜合部門主持進行。
全民所有制範圍的企業合併,可依法採取資產無償劃轉方式進行。全民所有制企業與集體所有制企業合併,原國有資產性質不變,國有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增值部分仍屬國有資產,應單獨列帳。
第二十八條 企業兼併和被兼併,要按照《瀋陽市企業兼併辦法》(沈政發〔1992〕4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可以將所屬的分廠、車間、科研及其他機構分立為新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享有法人地位,也可以作為分支機構。企業分立時,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定,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等。分立方案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企業長期經營性虧損,經停產整頓仍不能扭虧,且不能實行合併、兼併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必須終止的企業應宣布解散。企業解散必須在保證清償債務的前提下,由企業主管部門報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經市政府批准。
解散企業的原有債權、債務和財產由企業主管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解散企業的職工,企業主管部門暫不能安置的,由勞動保險部門按規定發給待業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凡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達到破產條件的企業,應依法宣布破產。破產企業可以被其他企業接收兼併,接收企業按照與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的協定承擔法院裁定的債務,並可享受兼併企業的待遇。
破產企業的職工可以自謀職業。職工待業期間,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勞動保險部門按規定發給待業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企業可以通過合併、兼併、參股、控股、承包、租賃等形式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的組建由市經濟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市體改委行文批覆。
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國有企業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申辦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地或增加註冊資金、延長契約期限,終止契約和協定、增加和開辦非法人分支機構等項目,可按規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政府其它部門不再受理和審批,任何部門不得干預。
第五章 轉變政府職能
第三十五條 轉變政府職能實行全面配套改革
(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簡化、配置新的政府職能。對重複、交叉、多餘的職能予以調整、合併和撤銷,充實和加強經濟監督和法務部門,簡化工作程式,建設簡明高效的政府職能體系。
(二)實行“放權、裁員、辦實體”,將部分政府部門整體或局部轉變為實體;對行業分散、管理跨度大的,保留機構,精簡人員;對行業單一、機關功能狹窄的成建制轉為實體。
(三)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是管班子、管規劃、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轉變經營實體的工作。
(四)鼓勵機關內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向經濟實體。精簡下來的機關富餘人員的級別、身份和工資待遇在轉軌後一段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政企分開、巨觀管好、微觀放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搞好統籌規劃、政策指導、信息引導、組織協調、諮詢服務和監督保障,保證經濟有序運行。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每年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及資產負債、資金損益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和審計。承包期終結進行全面考核、審計。
(二)按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合理核定企業上交利潤。
(三)決定或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合併、終止、拍賣,批准企業的被兼併申請和破產申請。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對企業作價入股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產權界定和確認。
(五)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政策,並對企業財產的管理和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進行經濟契約管理。
(七)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不受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應加強巨觀調控。
(一)搞好國民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引導企業發展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促進國民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二)根據市場需求變化和國家產業政策,加強信息諮詢服務,定期公布鼓勵、允許、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項目和產品目錄,引導生產力合理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運用利率、稅率、匯率、貼息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
(四)制定企業財務、成本、價格及勞動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規章、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按照國家和市經濟發展規劃,重點建立生產資料、勞務、金融、技術、信息市場,建立配套完整的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
第四十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提高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待業保險等險種的社會化程度,擴大保障範圍,建立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制度。
(二)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按規定從稅前繳納,職工按本人工資性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從效益工資或獎勵、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由職工自願交納,企業代為辦理。
(三)行業保險的對象包括:轉到社會的待業職工,終止或解除契約的職工,企業開除、除名的職工,企業和職工個人雙方同意解除契約的職工。
(四)加強對各種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嚴格按規定範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截留和擅自挪用。
(五)社會保險實行政事分開,管理部門進行政策引導、制度規範和標準管理;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保險業務,承擔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快發展交通、通信、教育、醫療、安全、住房、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
鼓勵開辦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縣區政府要逐步設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科技交易所、諮詢公司、資信評估公司、經紀行、行業協會、職業介紹、勞動仲裁等組織和機構,加強社會服務。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企業將所屬運輸、醫療、安全、學校、房產等設施和其他福利型機構轉變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並在稅收、貸款、註冊登記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民眾團體要自覺維護企業依法經營權,主動為企業搞好服務,把國家賦予企業的經營權下放給企業,任何部門和單位(包括兼有行政職能的公司)不得截留。執法、執紀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擾。
第四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指令性計畫產品目錄以外追加指令性計畫,強令企業執行的。
(二)違反規定,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
(三)干預、截留企業產品、勞務定價權的。
(四)限制企業產品銷售或對企業採購物資進行干預或壟斷的。
(五)截留自營進出口企業權利,限制和干預自營進出口企業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平調、挪用、擠占企業留成外匯的。
(六)干預企業投資決策和項目立項、開工以及拖延企業投資審批手續或審批企業投資項目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截留或無償調撥、硬性集中企業留用資金的;干預企業在規定範圍內自主處置資產的。
(八)干預或截留企業聯營兼併權,阻撓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強令企業合併造成損失的。
(九)干預或截留企業勞動用工權,硬性規定招工時間、條例、方式、數量,干預企業依法辭退、開除職工或解除勞動契約的。
(十)未依照法定程式和條件任免廠長,或干預廠長行使人事管理權的。
(十一)干預或截留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硬性規定企業內部分配形式,強令企業對職工進行獎勵、晉級增薪的。
(十二)強令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違背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考試、考核的。
(十三)非法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違反規定審批程式,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集資項目或提高標準的;對拒絕攤派的企業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四)對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失職、瀆職的,以及其他干預或截留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廠長(經理)及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國家指令性計畫產品不按契約生產、收購的。
(二)違反國家物價政策,擾亂價格秩序的。
(三)對應報批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不按規定報批,擅自立項和開工的。
(四)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導致生產經營和建設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或抵押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失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招工或辭退、開除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亂髮工資、獎金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發工資、獎金的。
(七)違反財務、稅收制度,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的;不依法納稅,偷漏稅款的。
(八)將生產性折舊費、大修理費、新產品開發基金等生產性資金和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或增加集體福利的。
(九)企業交納集資、收費、攤派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
(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
(十一)其他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濫用經營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發布實施後,對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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