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頒發《全民所有制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3.09.25由電力工業部, 國家體改委, 國家經貿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工業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頒發《全民所有制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電力工業部, 國家體改委, 國家經貿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改委(辦),經委(計經委、生產辦),電力部屬各單位、歸口管理單位: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現頒發《全民所有制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請即遵照執行。
全民所有制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動電力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根據《條例》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逐步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企業系指:電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包括集團內省公司和直屬省公司)以及其他獨立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電力生產、施工、修造等單位。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以下簡稱部)要切實轉變職能。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電力行業的統籌規劃 組織協調、信息引導、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負責制定行業政策和部門規章,負責考核、任免按國家規定應由部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會同國家物價部門管理電價。部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按國家規定,集團公司、省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其所屬發電廠、供電局的國有資產,並確保其保值、增殖。
第六條 集團公司、省公司應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給予所屬發供電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應有的自主權,使其成為電網內部具有活力、相對獨立的核算單位。具體辦法由集團公司、省公司制定,並報部備案。部對集團公司、省公司向所屬基層單位放權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制定”的原則。部負責制定全國的規劃,集團公司和省公司分別負責制定所管轄電網的規劃,並分別報部綜合平衡。
集團內省公司的規劃要服從全網規劃,報集團公司審核後再報部平衡。
第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經營形式,依法行使經營權。集團公司分別對國家綜合部門實行計畫單列,由部歸口管理。直屬省公司的經營形式由部會同有關企業共同研究確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集團公司、省公司可進行稅利分流和股份制改組等工作的試點。
第九條 電力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責任制。集團公司、省公司及其他全面負責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資金籌集,組織建設、並負責還貸和承擔風險的企業是該項目的業主。
第十條 大中型電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核電廠,單機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發電廠和利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進口機組由部審查和審批;小於以上容量的機組和電廠由部委託具備資格的集團公司、省公司審查和審批。
(二)跨網、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的交直流送變電工程由部審查和審批;其他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實行分級審批的原則,省內工程由省公司審查和審批,電力集團內跨省工程由集團公司審查和審批。
(三)“以大代小”技術改造項目中,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的項目由集團公司或省公司審查和審批;30萬千瓦以上的項目由部負責或由部委託具備資格的集團公司、省公司審查和審批。
(四)裝機規模5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站、國際、省際交界河流、跨流域引水的水電站,以及利用外資建設的水電站由部審查和審批;除此以外的,由集團公司、省公司等業主審查和審批。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資質等級所允許的範圍內,自主選擇承包對象,確定承包方式。可以跨行業、跨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施工以外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對所承建的國家重點工程應優先安排,同時有權要求在資金和物資供應方面給予保證,並與建設單位簽訂並嚴格執行契約。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對外提供設計、加工、維修、諮詢、測試、化驗、表計修校、建築安裝等勞務、服務項目的取費標準,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按公平合理及提供優質服務的市場原則,由電力企業自主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修造企業生產的電力機械產品、備品配件和配套件的價格,均由企業自主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可在部頒工程造價標準的指導下,根據市場的供求關係和建設單位對工期、質量的具體要求,自主確定工程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保稅區、經濟特區內的電力企業,可按國家規定,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上述地區的供電貼費由電力企業按網路建設的實際需要提出建議,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並報部備案。
第十七條 在電力短缺的情況下,電力供應仍以計畫分配為主。集團公司、省公司要繼續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和“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的原則和規定,不斷提高供電可靠性,提供優質服務,優先安排好國家重點企業和單位用電。獨立省網的年度電量分配計畫由省公司編制,跨省電網的年度電量分配計畫由集團公司組織省公司編制,報部審核後按計畫程式下達。各地區的季、月度電量分配仍按國務院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負責。部負責跨省電網的網際、省際間的電量平衡,並指導和監督全國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工作。
集團公司、省公司要確保完成計畫發電量任務,超發電量由集團公司、省公司自行銷售。自銷電量的比例、價格及其核定辦法由部商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在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的前提下,電力建設項目的業主在選擇發供電設備方面享有自主權,並相應承擔選型失當的責任。任何設計和成套設備採購單位不得勉強其接受不滿意的選型。成套設備選型和設備製造任務安排中出現的問題由部協調。
第十九條 經批准享有對外承包及外派勞務權的電力企業,可以直接承包國(境)外工程和國(境)內外資工程;可以從事承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的出口業務,派遣有關勞務人員及在國(境)外興辦各類生產性企業。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省公司及其他電力企業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享有進口經營權的電力企業進口經國家核准的設備和材料,可直接與外商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簽訂和履行契約。無進口經營權的電力企業進口設備和材料,應參與同外商的技術和商務談判,並根據契約參與出國監造、驗收、接運設備等項事務。
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引進項目仍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項目業主有權自行選擇並委託有關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口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國務院批准,享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電力集團,其集團公司和集團內省公司的公司級領導人員出國,隨出國任務一併審批,不再單獨進行政審。其他人員出國,由其所在集團公司、省公司進行政審。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和省公司應具有投資功能,建設項目需要的貸款由集團公司或省公司自貸自還。經國家批准,集團公司和省公司可發行債券。集團公司、省公司和其他電力企業可利用外資進行電力開發和建設。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利用留用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產性建設,可自主立項。經有關部門驗資認可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自主決定開工。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電力企業的留用資金可統籌安排,自主支配。
第二十五條 庫區維護基金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主使用。需要地方政府安排使用的部分,由企業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包乾使用協定。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全國性的電力科研、教育、調度通信自動化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等項事業的發展,以及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部建立科技、教育等專項經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本企業的一般固定資產、關鍵設備和重要建築物;經部批准,也可以抵押或有償轉讓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其名錄由部確定。集團公司、省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可對2.5萬千瓦及以下機組有計畫地安排退役和報廢,報廢機組不得再次使用。其處理結果報部備案並抄報國家經貿委。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強行要求安排和招用人員。
部停止下達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增員計畫。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評定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實行評聘分開,並自主決定其待遇。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省公司的財務、人事等處室負責人,由集團公司、省公司自行任免,報部備案。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和集團內省公司的公司級領導人員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直屬省公司的公司級領導人員由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電力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企業在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有權自主分配;部通過制定行業工資標準、企業領導人收入管理辦法和企業民主管理程式,對企業內部分配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繼續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政策。企業職工的工資、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總額。
對實行工效掛鈎或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企業,取消工資總額指令性控制,部按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掛鈎浮動辦法或工資含量係數,對工資總額進行巨觀調控。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省公司要繼續組織發供電企業開展安全文明生產和農村供電“三為”(為農業、為農民、為農村經濟)服務工作。停止其他一切升級、檢查、評比及達標等活動,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電力企業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法制建設和廉政建設,加強經濟監督和檢查。用法律規範企業的行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確保企業的生產經營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列事項,均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由電力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各種行政規章和其他檔案,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