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全民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在1994.01.18由煤炭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18日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第一章 落實煤炭企業經營權
第一條 落實生產經營決策權
--煤炭企業根據國家巨觀計畫指導和市場需要,自主地選擇經營方向和調整生產經營範圍,自主編制、修改和安排生產經營計畫,並組織實施。
--煤炭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程,自主制定本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制度,自主選擇和確定採煤方法、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等。
--除國家規定的考核指標外,部對國有重點煤礦只下達盈虧和百萬噸死亡率兩項考核指標;對施工企業下達盈虧和施工質量兩項考核指標。其他技術經濟指標作為評價指標上報統計。
--新建、擴建和技改項目的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在明確業主對資金使用承擔的各項責任的前提下,業主有權自主選擇資質相符的設計、施工單位和設備類型;建設施工實行項目承包制,確保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條 落實產品、勞務定價權
--煤炭產品和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的非煤炭產品及勞務的價格,由市場調節,企業依法自主定價。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截留、干預企業定價權。
第三條 落實產品銷售權
納入國家統一分配計畫的煤炭產品,煤炭企業按照訂貨契約銷售;除此之外的煤炭產品,企業自主銷售。
--煤炭貨款和運費結算不再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煤炭貨款按交貨方式分為兩種:在產地交貨的,執行出廠價,用戶承擔運費;在銷地交貨的、執行到站價,煤礦承擔運費。煤炭運費結算實行先交款後發運的辦法;煤炭貨款結算辦法由煤礦和用戶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可以用先發煤後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也可選用先付款後發煤的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匯兌、支票等任一形式。
第四條 落實物資採購權
--煤炭企業對所需的物資,自主選擇供應渠道、供應品種和數量,自主採購,自行調劑。
--除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之外,煤炭企業各級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指定企業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第五條 落實進出口權
--除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產品外,煤炭企業在國家巨觀計畫指導下,可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和出口方式,自主決定出口數量和品種,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
--出口產品價格由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外商共同商定。
--凡有條件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可通過與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的辦法,開展進出口業務。
--支持和鼓勵煤炭外貿企業與其他企業聯營、合作、參股、兼併,組建企業集團,擴大進出口業務。
--煤炭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自主進行外匯調劑、使用。
--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煤炭企業可以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對外技術交流、合作,提供勞務和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以及在境外設點。
--積極創造條件,賦予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出口自主權。
第六條 落實投資決策權
--煤炭企業可自行選擇和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決定投資和參股,包括以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投資,或購買股票、債券等。
--煤炭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以自籌資金新建、擴建和技改的項目,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或者需要國家投資的,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
--煤炭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自身的承受能力,自行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落實留用資金支配權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償或硬性調撥煤炭企業留用資金。
--國有重點煤礦的維簡費,除不得用於抵補虧損外,均由企業自主安排使用。煤炭部按噸煤一元從成本中提取的部長備用基金,用於救災補助和支持發展科研、教育事業。
第八條 落實資產處置權
--煤炭企業對其經營的國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企業法人財產隨意徵用、調撥和占有。
--對一般固定資產的消耗、抵押、有償轉讓、出租、參股、合營等,煤炭企業可以自主安排,並依法處置。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償轉讓。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評估。所得收入應全部用於設備更新、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或其他生產性投資和建設。
第九條 落實聯營、兼併權
--煤炭企業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合經營,不需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煤炭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與外商聯合設立經濟實體。
--煤炭企業有權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兼併其他企業,由企業自主決定,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備案。煤炭企業被兼併須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兼併企業享有被兼併企業的所有債權並承擔所有債務。被兼併企業職工可隨建制轉入兼併企業,由兼併企業進行安置。
第十條 落實勞動用工權
--煤炭企業可自主選擇用工形式,自主確定招工或招生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
--新投產項目所需招工,在國家核定的設計定員之內,首先由行業和企業內部調劑或接收統分人員解決;尚須增加的新職工,由企業自主招收。
第十一條 落實人事管理權
--煤炭部管理大型、特大型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黨政正職,其他煤炭企業和公司的黨政正職按隸屬關係下管一級的原則管理。
--煤炭企業行政副職由行政正職提名,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審查任免(聘任、解聘),或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授權,由行政正職任免(聘任、解聘),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備案。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企業行政正職按國家的規定自主任免(聘任、解聘)。
--局(礦、廠)長和書記根據實際情況,宜兼則兼,宜分則分。黨政之間可以交叉兼職。
--煤炭企業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可以從優秀職工中選聘,也可以從境內外招聘。對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崗位上工作。
--煤炭企業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可自行評定和聘任中級及其以下技術職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省級管理機構或授權單位按上級規定組織評定,企業可自主決定聘任。
第十二條 落實工資、資金分配權
--煤炭企業依照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檔次,自主決定對企業各類人員的獎懲。
--取消對工效掛鈎企業工資總額的發放實行指令性計畫控制的辦法。
--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向企業提出對職工發放獎金和晉級增薪的要求。
第十三條 落實機構設定權
--煤炭企業根據需要,自主設定內部機構,確定人員編制。除國務院有專門規定外,取消各方面、各部門曾經對企業內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提出的要求。
第十四條 落實拒絕攤派權
--煤炭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及其職能單位不得對企業攤派,並支持煤炭企業依法抵制和拒絕來自各方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二章 煤炭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十五條 煤炭企業按照《條例》的規定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的資產,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經營者和全體職工均對企業盈虧和財產保值、增值負有程度不同的經營責任。
第十六條 煤炭部對所屬企業的財務指標實行利潤遞增或虧損遞減承包辦法。增盈(減虧)全部留給企業,減盈超虧由企業自負。承包指標經審查、核准,一經包定,就須堅決執行,任何部門均不得對企業的經營收入和資金進行平調、集中和截留。
第十七條 煤炭企業的經營收支實行“一本帳”管理,杜絕“虛虧實盈”或“虛盈實虧”。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追究企業經營者和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煤炭企業完不成盈虧指標時,應以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和公積金補交。
第十八條 建立煤炭企業工效掛鈎的分配約束機制。
--煤炭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在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審查核准後,實行工資總額和盈虧指標完成情況掛鈎的辦法,工資總額隨增盈減虧、減盈增虧上下浮動。浮動幅度由批准掛鈎辦法的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實際確定並考核。
--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和從增盈減虧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以豐補欠調節資金,自主安排作用。
--煤炭企業提取的生產性基金及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收入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和增加集體福利,以確保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企業違反《條例》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不正當收入,一經發現,限期扣回,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煤炭企業全面完成當年承包任務,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按契約規定對企業經營者加發承包報酬;連續三年全面完成承包任務的,給予相應獎勵。
煤炭企業完不成承包任務的,追究企業經營者相應責任。一年完不成盈虧指標的企業,適當核減企業工資總額;企業經營者、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直接責任者不得領取獎金。
連續兩年完不成盈虧指標的企業,除停發獎金和新增效益工資外,根據責任大小,按不同比例減發領導班子成員和職工的工資,企業經營者不得調出。限期內不能扭虧的,企業領導成員要予以降級、降職或免職。
第二十條 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和礦產資源、礦山安全、科技進步、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章 推進煤炭企業結構調整
第二十一條 “以煤為本,多種經營”是煤炭工業長期的發展戰略。煤炭企業在國家政策扶持下,實施煤、電、氣、化、運、共伴生礦產資源等綜合開發與經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衰老報廢或煤炭產品沒有市場銷路的礦井實行轉產。轉產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不得轉產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淘汰的產品。轉產國家限制發展的產品,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虧損嚴重但未達到破產程度的煤炭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後進行停產整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也可根據有關規定責令企業停產整頓。企業停產整頓期間,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國有資產不受破壞。任何人不得盜竊、毀壞、哄搶、私分、隱匿、無償轉讓企業財產。
第二十四條 對虧損嚴重的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礦井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審批,可實行國家所有,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經營契約書由企業與經營集體或個人雙方簽定,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地質條件極差,自然災害難以控制,煤質不好,沒有銷路,扭虧無望的礦井,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後採取關閉。做好關閉礦井的轉產和職工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煤炭企業合併可由雙方企業提出,也可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決定。企業提出的合併,合併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決定的合併,合併方案由該部門提出。
全民所有制範圍內的企業合併,可依法採取資產無償劃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按照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改革礦務局傳統的管理模式和內部結構。
--礦務局對所屬的二級單位實行模擬法人運行;對有條件的逐步分立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對有條件的現有非公司類型的煤炭企業,經過試點改組為公司法人組織。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進行公司制改組的煤炭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
--新建礦區和新設立的煤炭企業,按照公司制度組建。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大型、特大型煤炭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模式為:以礦區為單元,以產權聯結為主要紐帶,以國有重點煤礦為核心,聯合各種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資渠道的煤炭企業或其它企業,組建以煤為本、多種經營,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集團。
企業集團的組建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九條 煤炭企業按照規範化的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進行股份制試點。
第四章 加強巨觀管理和行業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按照政企分開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原則,通過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煤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不直接干預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煤炭工業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煤炭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承擔如下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訂發展我國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行業規範和規章。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制訂煤炭工業發展戰略,編制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規劃煤炭工業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搞好煤炭行業節能、環保工作。
--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煤炭資源;對各種投資渠道、各種經營形式的煤礦實行行業管理和巨觀管理。對重大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查並提出立項建議,協調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內、外部關係。
--研究制訂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及配套措施,並推動實施。推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培育和發展煤炭市場。
--按照國家年度煤炭生產、分配和進出口計畫,協調煤炭工業同地方政府以及運輸、電力、冶金等有關部門的關係,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負責煤炭行業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協調煤炭行業重大技術攻關,歸口管理煤炭工業技術、計量監督。培養煤炭工業專業人才。管理直屬大型企業和少數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負責政府間煤炭工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發展煤炭工業進出口貿易,擴大對外開放。歸口管理重大煤炭技術裝備和人才引進。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
--對大型骨幹煤炭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負責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匯集發布煤炭行業國內外經濟、科技、市場信息,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技術、管理諮詢及人才交流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級煤炭工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按煤炭部和各省(區、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培育和發展煤炭市場,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逐步按供求關係建立煤炭市場價格體系,形成全國統一的煤炭產品報價系統。
--在煤炭產地、銷地或集散地開辦國家級和若干地區性煤炭交易市場。
--在自願的基礎上,組建集多種功能的綜合性的流通集團,實現產供銷一體化與社會化。
--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積極引導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十四條 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努力為企業提供服務:
--加強統計工作,匯集、發布與煤炭生產經營有關的各方面信息。
--促進煤炭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支持和幫助煤炭企業進行轉產,為發展多種經營籌集資金、調劑人才、開拓國內外市場。
--對煤礦重大災害防治進行技術諮詢,對事故組織行業範圍內的救援服務。
第五章 保護煤炭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煤炭企業依法占有、開採的礦產資源(按照國家批准的檔案和設計,由國家投資建設並已明確劃分井田開採範圍以內的煤炭儲量,以及與煤共生、伴生的其它礦產儲量),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煤炭企業同意和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不得開採煤礦井田範圍內礦產資源,不得在威脅煤礦安全生產的地段內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支持煤炭企業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抵制各種侵占企業資源的非法行為,以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企業的資源權益。
第三十六條 煤炭企業對來自各方面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秩序、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應依法加以抵制。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十七條 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的行為,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支持企業按照《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舉報,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煤炭企業與運輸、電力、冶金等企業簽訂的經濟契約,任何一方不得違約、毀約。如發生違約、毀約現象,可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仲裁,或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煤炭企業徵用土地和村莊搬遷,經雙方協商簽訂契約,契約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和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對協定或契約的執行給予必要的協調和監督。
第四十條 煤炭行業現有的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要精簡組織,講究實效,搞好服務。對上述社團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企業可根據需要自願參加。
第四十一條 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要精簡會議,精減檔案。煤炭部各業務職能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確需副局長參加的,必須由分管副部長批准;確需局長參加的,必須由部長批准。
第四十二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不再對企業統一組織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等活動,不得強制企業人員參加各種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實行。
第四十四條 煤炭部及各業務職能部門有關檔案內容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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