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鐵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3條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落實企業的經營權;
(三)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企業和職工的關係,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把職工的勞動所得與勞動成果聯繫起來;
(四)發揮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廠長(局長、分局長、經理,下同)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
(五)堅持深化企業改革與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強化企業管理相結合;
(六)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4條 根據《鐵路法》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鐵道部)對國家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5條 圍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按照巨觀要管好,微觀要放開的要求,鐵道部必須轉變職能,改革管理企業的方式,推動企業走向國內外市場。要協調配套地進行計畫、財務、投資、價格、物資、人事、勞動工資、養老保險和住房、醫療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6條 企業中的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以及全體職工都應當為實現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和《企業法》規定的根本任務開展工作。
第二章 企業經營權
第7條 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以下簡稱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8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經營形式,依法行使經營權。企業在繼續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進行集團經營和股份制試點,也可實行國家允許的其他經營形式。
第9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企業根據國家巨觀計畫指導和市場需要,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生產產品和為社會提供服務。
企業在保證完成指令性產品生產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調整生產經營範圍,大力發展多種經營。停止運輸營業和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的,須按規定報批。
鐵道部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畫。內容包括:晉煤外運量;主要機車車輛產品;大中型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工程的投資進度和形成能力。同時下達少數考核指標。
企業執行指令性計畫,有權要求在鐵道部與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契約;也可以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有關單位簽訂產運、產銷、訂貨契約。需方企業或者有關單位不簽訂契約的,企業可以不安排生產。
企業對缺乏應當由國家計畫保證的能源、主要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的指令性計畫,可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場變化,要求調整。計畫下達部門不予調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
為擴大企業生產經營的許可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運輸企業
列車運行圖和列車編組計畫,鐵道部負責編制涉及全路和跨局的,局管內的下放給鐵路局進行編制和調整。
鐵道部負責國際列車和跨三個及以上鐵路局客車運行方案的確定;跨兩個鐵路局的客車運行方案,由相鄰兩局協商辦理。
下放計畫外要車的審批權。運能緊張、矛盾特別突出的少數“限制口”計畫外運輸,由鐵道部負責審批,其餘下放給鐵路局審批。國境局管內的國際聯運出口貨物的補充運輸計畫,由鐵路局按有關規定自行對外商定。
鐵路局間分界口和重要通道機車配置和乘務方式由鐵道部審定;局管內機車配置和乘務方式,由各鐵路局自定。
鐵路分局運輸組織管理許可權由鐵路局按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二)工業企業
工業企業要率先實現放開經營,走向市場,但要分步進行。目前除對主要機車車輛產品暫時實行計畫管理外,其餘全部放開經營。
(三)施工企業
施工企業在優先承擔路內施工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承攬路外工程。
積極鼓勵和支持鐵路企業拓寬經營領域,發展多種經營,興辦第三產業。
第10條 企業享有產品、勞務定價權
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和貨物、行包的運價率,由鐵道部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合資鐵路運價、新路新價、優質優價、浮動運價、區域運價等定價方式,按照不同情況,分別採用鐵道部與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商定,鐵道部與地方物價部門商定,鐵路企業與地方物價部門商定等幾種管理形式。鐵路的客貨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鐵道部確定,其中部分地方性強的收費項目的費率,鐵道部授權鐵路局確定,報部備案。
工業企業實行計畫管理的產品價格,由鐵道部確定,或由鐵道部確定基準價,規定浮動幅度;其他產品由企業自主定價。
供銷企業供應路外物資的費率,由企業自主確定。
鐵路運輸工附業產品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
鐵路多種經營產品的價格,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放開。
企業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協作等勞務,由企業自主定價。
法律對產品、勞務定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部門不得截留企業定價權。
第11條 企業享有產品銷售權
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畫以外的產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對其採取封鎖、限制和其他歧視性措施。
企業根據指令性計畫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計畫規定的範圍銷售。需方企業或者政府指定的單位不履行契約的,企業有權停止生產,並可按《條例》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12條 企業享有物資採購權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供應的物資,按鐵路物資供應渠道與生產企業或者其他供貨方簽訂契約;不足時,企業可以自行採購。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以外所需的物資,可以自行選擇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和數量,自主簽訂訂貨契約,並可以自主進行物資調劑。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指令性計畫以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第13條 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
鐵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代理企業要改進服務,提供優惠條件,積極吸引路內外企業委託代理進出口業務。
企業的留成外匯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和進行外匯調劑。任何政府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和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不得截留企業有償上交外匯後應當返還的人民幣。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
具備條件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在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等方面,享有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待遇。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權根據需要,確定本企業經常出入境的業務人員名額,報鐵道部批准。鐵道部對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鐵道部報國務院批准授權,可以自行審批出境人員或者邀請境外有關人員來華從事商務活動,報鐵道部有關主管部門或經部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地方外事部門直接辦理出入境手續。部管幹部出境需報鐵道部審批。
企業可以根據開展對外業務實際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匯安排業務人員出境。鐵道部安排出境,由部提供外匯指標;企業安排出境,由企業自籌外匯。
第14條 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運輸企業的折舊基金除外)、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
遵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鐵路局,工業、工程、建築、通號、物資總公司使用留用資金和自行籌措的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和開發多種經營項目,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可以自主決定立項,報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關於立項檔案的出具、開工手續的辦理,以及自己不具備外部條件和需要銀行貸款、向社會發行債券、使用境外貸款的項目,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擴大鐵路局更新改造和大修計畫管理許可權。更新改造計畫,鐵道部負責路網性重要幹線擴能改造,電氣化前期的技術改造,以及涉及全路統一規劃、技術標準統一協調的重大項目,其餘全部下放給鐵路局管理。局管更新改造資金的比例,由目前的50%調增到70%(不含機車車輛)。大修計畫,鐵道部主要管理線路大修換軌(含更換鋼軌引起的通過道岔)、鋪設通信電纜、重點路基橋隧病害整治、機車車輛及貨櫃大修等,其餘全部由鐵路局管理。局管大修資金的比例,由目前的30%調增到60%(不含機車車輛)。
擴大運輸企業保價運輸改善設施投資的管理許可權。保價盈餘部分的投資項目,由鐵路局按規定範圍辦理。
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部屬企業要報鐵道部備案。工業(包括運輸企業的工附業)、施工企業和多種經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運輸企業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和折舊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企業享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鐵路局的運輸利潤按承包辦法規定進行分配,目前採用“定額上交、超額全留”。鐵路工附業利潤按多種經營的上交比例實行“定率上交”。企業在保證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不含留用建設資金)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建設和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者補充流動資金,也可以將折舊費、大修理費和其他生產性資金合併用於技術改造。
運輸企業自行投入的新增客貨服務項目和為彌補支線、專用線虧損執行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給企業按規定核算和使用。
客貨運服務基金全部留給鐵路局自行安排,按更新改造和基建小型項目進行管理。
堵漏保收提成,全部由鐵路局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和使用。
國際鐵路客貨聯運的運費和外匯收入,在鐵道部和有關鐵路局之間合理分配。
第16條 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
運輸企業對報廢、淘汰的機車車輛,經鐵道部批准後由企業進行處理。虧損的支線、專用線和集資建設的車站等,經鐵道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有償轉讓。廢舊鋼材在完成上交指標後,留給企業自行處理。
其他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17條 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
非運輸企業可以按《條例》規定與路內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
運輸企業可以用支線、專用線、客貨服務設施以及其他非運輸設施,與其他路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但以支線及主要客貨服務設施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要報鐵道部批准。共同經營的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訂立聯營契約,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營各方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有權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
企業聯營兼併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18條 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
企業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企業的招工範圍,按《條例》執行。企業從所在城鎮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定向或者委託學校培養的畢業生,由原企業負責安排就業。企業所需鐵路專業的大專院校和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優先從鐵路院校招收。
其他人員的錄用,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在穩定技術業務骨幹和技術複雜工種的前提下,有要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契約化管理或者全員勞動契約制試點。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企業有權在做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通過公開考評,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對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拓寬經營領域、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退出崗位休養以及其他方式安置;建立鐵路內部勞務市場,進行內部調劑;企業和勞動部門可以通過廠際交流搞好餘缺調劑,幫助轉換工作單位。富餘人員也可以自謀職業。
為了保證鐵路技術骨幹的合理調配,當地公安部門應當對鐵路技術骨幹在城市間調動的戶口問題和施工隊伍的臨時戶口問題給予及時解決。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契約、辭退和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契約、辭退和開除職工的待業保險金和提供再就業機會問題,按《條例》規定辦理。
第19條 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部屬企業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實行聘任制、考核制。對被解聘或未聘任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崗位上工作,企業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撥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部屬企業可以向鐵道部提出招聘境外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申請。
部屬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在本企業內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定的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鐵路分局黨政正職人員的平調,由鐵路局決定,並辦理任免手續,報部備案。各總公司所屬單位副局職人員的平調,由總公司決定,並辦理任免手續,報部備案。
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提請上級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0條 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部定標準工資制度,自主決定工資和資金的分配辦法。
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效掛鈎。目前,運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換算周轉量、運輸收入和綜合勞動效率三掛鈎;工業、物資供銷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生產任務(或供應總值)、銷售收入、實現利潤三掛鈎;建築施工企業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辦法。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由企業對職工發放獎金和晉級增薪的要求。
第21條 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2條 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要求作出處理。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
第23條 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第24條 運輸企業實行轉產、停產整頓、解散和破產、合併或分立必須經鐵道部批准。非運輸企業實行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破產的,按《條例》執行。
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所欠銀行債務,經銀行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
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獨立核算、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部屬(含各大公司所屬)企業的變更和終止,由鐵道部批准。部屬企業以下的非運輸企業的變更和終止,由部屬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章 企業經營責任
第25條 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全體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第26條 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企業職工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逐步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
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核准。虧損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
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晉升工資應當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企業工資、獎金的分配應當接受鐵道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企業違反本規定,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企業必須嚴格控制職工人數,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27條 企業應當按《條例》規定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第28條 企業連續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並實現企業財產增殖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虧損企業的新任廠長,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相應的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第29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交利潤任務的,應當以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留利補交。
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租方達不到總經營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30條 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予以解決。不能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的,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准,根據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其他方式的補償。採取上述措施後,企業仍然虧損的,作為經營性虧損處理。
第31條 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的,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應當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一年或連續二年經營虧損的,參照《條例》的規定處理。
對《條例》實施前企業長期積累的虧損,經清產核資後,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32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做到帳實相符,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不得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確保企業財產的保值、增殖。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準確核算成本,完善分級管理目標成本責任制,按成本計畫節獎超罰。應當足額提取折舊費、大修理費和補充流動資金。以不提或少提折舊費和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者掛帳不攤等手段,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企業用留用資金補足。
企業的生產性折舊費、大修理費、新產品開發基金以及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或者增加集體福利。更新改造資金用於非生產項目的比例應加以控制,並注意相對集中,不得層層下放。
企業對國家和鐵道部的投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輸企業實行機車、貨車、客車有償占用。
企業要認真執行鐵道部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隨著鐵路企業進出口業務的擴大,鐵道部和各級單位,要不斷加強對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的管理和監督。
第33條 運輸企業必須保證主要幹線暢通和重點物資運輸,嚴格執行分界口交接列車、排空車、限制口裝車計畫,遵守運輸紀律,服從運輸統一指揮。
第四章 企業與鐵路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34條 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鐵道部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
為保障國家鐵路運輸安全、正點、暢通、高效,鐵道部對運輸實行集中統一調度指揮。
第35條 為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鐵道部行使下列職責:
(一)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殖指標,匯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決定與企業之間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額;
(三)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批准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的投資項目除外;
(四)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合併(不含兼併)、分立、終止、拍賣,批准企業提出的被兼併申請和破產申請;
(五)根據國務院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審批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
(六)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廠長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財產管理法規,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36條 鐵道部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建立既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又有利於經濟有序運行的巨觀調控體系:
(一)制定鐵路行業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和調整產業布局;制定鐵路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實施計畫;制定技術標準及行業規章、規定;
(二)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引導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三)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有關制度和考核企業的經濟指標體系,逐步將企業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納入成本管理;
(四)推進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和業務培訓,為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提供信息、諮詢。
第37條 鐵道部要協調企業與地方政府和其他單位的關係,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38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鐵道部違反《條例》規定,干預、侵害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依照《條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39條 企業違反《條例》規定的,鐵道部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0條 阻礙廠長和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或者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41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企業。本辦法使用“企業”一詞的條款,運輸、工業、施工、供銷等各類鐵路企業均適用。使用“運輸企業”、“工業企業”等詞的條款,只適用於本類企業。
各層次的鐵路企業,應按本辦法精神,界定各類企業的經營權利和責任。
第42條 本辦法發布前頒發的規章和其他行政性檔案的內容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43條 進行集團經營和股份制試點的企業,鐵道部可按國家有關政策,對經營權利和責任另作規定。
第44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45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