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是瀋陽市為應對經費的使用效率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瀋陽市
  • 屬性:最佳化科技資源
  • 對應:經費的使用效率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第六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公平競爭,根據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瀋陽市年度科學技術計畫招標投標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瀋陽市科學技術局為招標人。招標人可以與瀋陽市其他部門、企業共同出資,聯合對科技項目進行招標。
第五條
招標人開展招標工作,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要招標的科技項目已確定;
(二)科技項目的投資資金已落實;
(三)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條件已達到。
第六條
科技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擇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
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契約。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科技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投標。
招標人根據科技項目招標的實際需要,可以採用分段招標的組織方式,第一段是招標人提出擬進行招標的項目方向,取得各潛在投標人對擬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以便完善招標檔案;第二階段是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最終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等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或委託的招標機構必須做到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完全相同。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含三個)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單位發出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和性質;
(三)招標項目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目標;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五)獲取投標人資格審查表的時間和地點;
(六)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七)對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投標人資格審查表。投標人資格審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單位名稱、性質、註冊地、辦公地點及法定代表人;
(二)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員姓名、職稱及研究方向;
(三)投標人參與過的投標項目及中標項目名稱和基本情況;
(四)近二年投標人已完成的科技項目名稱及基本情況;
(五)投標人的資信情況;
(六)聯合投標的單位的相關情況。
投標人應當提供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招標人根據投標人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如果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個,招標人應修改並再次發布招標公告或再次發出投標邀請書,並對新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直至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通過為止。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得再聯合投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投標須知中要明確招標項目的總體情況、所有投標人參加招投標活動所應遵守的規則、投標檔案編制的有關要求,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和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標項目任務書: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具體目標、考核指標構成;成果形式及數量要求;時間進度要求;財政撥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項目評標標準和方法:包括研究開發能力的真實性、技術方案的優越性、報價的合理性、按時完成項目的可靠性等評價標準和評價標準中各項因素的加權的辦法。
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招標檔案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二條
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售出後,不予退還。 在招標檔案售出後,招標人如對招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澄清,應在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者,並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對招標檔案有重大修改的,應當適當延長投標檔案截止日期。
修改、補充或澄清招標檔案不得再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它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四條
從招標公告發布或投標邀請書發出到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30天。
第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
(一)發生不可抗力;
(二)作為科技項目目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三)有效的投標人少於三家。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對投標人的有關要求;
(二)具備項目實施所需的研究人員、儀器設備;
(三)資信和業績情況良好;
(四)從事過的科技項目沒有不良記錄和違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可以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投標意向,獲取投標人資格審查表,按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資格審查後方可購買招標檔案。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資格審查檔案:包括投標人資格審查表及相關附屬檔案;
(二)投標函;
(三)投標書概要,主要包括:投標人的名稱、主要目標及重點內容、項目實施時間進度安排、投標報價及主要構成等;
(四)投標書,其中主要包括:技術方案和技術方案的創新性、先進性、可行性;技術指標、經濟指標、質量指標、風險分析的說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規模;時間進度安排;投標報價及構成細目;承擔項目能力的說明;項目實施的組織形式及招標檔案要求的其他內容和相關附屬檔案。
以上投標檔案需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章。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標方的項目研究人員。
第二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責任和成果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在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收到的投標檔案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簽收證明。
投標人對投標檔案應採用內外二層信封密封。內信封和外信封均應寫明:招標人名稱和詳細地址;寫明項目名稱、招標編號及“請勿在招標公告規定的開標時間之前啟封”等字樣;在內信封上寫明投標人名稱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標記,招標人對投標檔案的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

第二十二條 、
投標人在投標檔案截止日期前,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書面形式的補充和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
開標時,可以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或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或由招標人的監察部門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開啟並宣讀有關內容;如果發現投標檔案密封情況不良,應宣布此次開標無效,並進行調查,確定再次開標時間。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招標人和投標人的代表在開標記錄上籤字或蓋章。
第二十五條
開標程式
(一)由主持人宣讀開標工作人員名單:主持人、驗標人、唱標人、記錄人。
(二)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請投標人代表檢查各自投標檔案密封情況。投標書如果沒有密封,或發現有開啟過的痕跡,應認定為無效投標,不予唱標。
(三)唱標人宣讀投標檔案中的投標書概要。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受聘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受聘專家應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以上並具有高級職稱,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瀋陽市科技計畫管理諮詢專家庫中選定。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對所有投標檔案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簽字、蓋章;
(二)投標檔案印刷不清、字跡模糊;
(三)投標檔案與招標檔案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不符;
(四)有標底的項目,投標報價遠低於或遠高於標底的;
(五)以聯合方式投標無聯合協定書的;
(六)投標檔案沒有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條件,且招標人確認為重要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答辯,但投標人在進行澄清、說明或答辯時,不得超過投標檔案的範圍;不得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闡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說明或答辯的內容必須用書面形式記錄。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檔案中規定的綜合評標標準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性評價比較;設有標底的應參考標底。
投標人的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結果,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報告為定標提供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投標人技術方案的評價,技術、經濟風險的分析;
(二)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基礎的評價;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
(四)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五)各項投標綜合評分比較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中標候選人綜合排序;
(七)澄清、說明、補正事宜紀要;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可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再延長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定標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據此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分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招標紀律,不得擴散屬於審查、澄清、答辯、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資料等情況,不得泄露投標人的技術秘密。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八條
中標項目應當列入瀋陽市年度科技計畫,按照《瀋陽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對招標項目經費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完成後進行經費決算。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嚴格依據契約及投標檔案上的各項條款如期完成中標項目。
中標人應當保證中標項目依投標檔案所提出的研究開發計畫進度實施,保證中標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主要成員的穩定,落實中標項目實施所需要的有關條件。
如屬中標人故意或管理失職,造成中標項目無法順利完成的,招標人將撤消該項目,追回項目資助經費,並予以通報。同時對中標人以後的各類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申請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條
實施中標項目的課題組按有關規定或根據招標投標雙方事先約定享有職務技術成果的權益。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瀋陽市科學技術局責令改正;已被選定為中標者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二)串通投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四)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行賄的;
(五)中標後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六)招投標活動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瀋陽市科學技術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諮詢專家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非法財物或其它好處的;
(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情況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標候選人推薦排序情況的;
(四)招投標活動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瀋陽市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由瀋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25日起實施,《瀋陽市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沈科發[2002]37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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