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攀枝花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市級財政資助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和專家諮詢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攀枝花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計畫中實施安排,由市級科技專項經費資助,有明確的項目承擔主體(以下簡稱項目承擔者),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是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對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範許可權、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並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級科技計畫項目按課題、項目分類管理。課題管理一般只適用於以國家財政撥款資助為主的科技計畫項目。項目分重點科技計畫項目、一般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專項。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七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申請、評審、審批、簽約四個基本程式。
第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科技發展實際需要,於每年下半年發布次年《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確定項目申報的方向、時間、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項目,應當依據國家《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暫行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申請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與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二)具有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地位、技術優勢和研究積累;
(三)具有完成項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經費,必備的場地、設施、設備等條件;
(四)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六)是項目的直接實施者。
第十條 申請的項目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發展規劃,並以當年《科技計畫項目指南》所確定的支持方向為主。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者經有關行業或基層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後,向市科技局申報,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由市科技局提供統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項目可不提交);
(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由市科技局按照發布的《科技計畫項目指南》及相關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遴選,對申報的重點項目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進行立項評估。
第十三條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編制年度科技項目計畫,會同市財政局審定、並下達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 年度科技項目計畫下達後,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資金撥付管理規定及年度科技項目計畫撥付科技項目資助經費。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
(一)確定項目管理責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審聘項目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
(三)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後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的預、決算;
(四)定期進行項目進度及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項目的諮詢或中期評估;
(五)督促匹配項目約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六)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驗收的準備工作;
(七)幫助協調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者的基本職責:
(一)嚴格執行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按時填報進度表,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決算;
(三)接受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接受並配合項目管理部門和市級有關管理部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接受並配合項目管理部門進行項目的諮詢、中期評估或驗收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按時填報市科技計畫統計調查表;
(八)報告項目執行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況,必須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提交項目上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的時限為3年,但可以逐年滾動立項。重點項目的實施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未能通過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的,市科技局有權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整改,決定終止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並視情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部份或全部退還所撥經費。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凡列入計畫管理的項目,項目承擔者應按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約定在完成項目30日內,向市科技局報送《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負責,以批准的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實施情況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程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承擔者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向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二)項目管理部門審核驗收資料及數據,確定和通知驗收時間,組織驗收;
(三)項目驗收工作應在《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報送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驗收組織或評估機構審查:
(一)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
(二)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及項目完成書面總結;
(五)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六)根據不同計畫和項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可聘請熟悉專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小組進行驗收,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科技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5日內通知被驗收者。被驗收者應對驗收報告、諮詢、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小組和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和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六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不到70%;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考核目標、內容;
(五)超過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覆核申請,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畫及檔案資料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未通過,市科技局視情況有權要求項目承擔者部分或全部退還所撥經費,項目承擔者3年內不得再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八條 除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事先約定科技成果歸屬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專家諮詢
第二十九條 市級科技計畫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查、招標、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項目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專家諮詢,專家諮詢意見作為科技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在聘請專家時向專家闡明諮詢目的、工作原則和職責與權利,明確諮詢任務與要求。專家本人同意並符合迴避原則的,方可聘為諮詢專家,正式參與諮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向諮詢專家提供與諮詢工作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付諮詢費用,對有關諮詢內容和項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紹與說明,對諮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部門不得向諮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諮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諮詢專家意見,不得向諮詢對象及與計畫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諮詢專家姓名和諮詢意見。採用諮詢專家意見後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管理應充分發揮內部紀檢監察及財務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嚴格按項目管理要求進行過程及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審計等相關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管理的部門監督,確保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監督員、監理員、特派員等制度,加強項目管理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研究中弄虛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擠占、騙取財政資助項目經費的行為,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十六條 嚴禁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項目相關實施內容和指標,在項目驗收過程中降低驗收標準或虛假驗收。
第三十七條 諮詢專家在諮詢活動中有違規行為,市科技局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其信譽度、專家意見無效直至取消專家諮詢資格等方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 條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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