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遼寧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督工作,促進科技管理的科學規範、公平公開,根據《科技監督和評估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國科發政〔2016〕79號)、《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遼科發〔2022〕17號)和《遼寧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遼科發〔2022〕5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社會影響,

發布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5月18日

社會影響

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督工作,促進科技管理的科學規範、公平公開,根據《科技監督和評估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國科發政〔2016〕79號)、《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遼科發〔2022〕17號)和《遼寧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遼科發〔2022〕5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監督是指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科技計畫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的檢查和督導工作,簡稱“科技監督”。
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包括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屬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地市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協同管理或項目推薦權的單位。
第三條 科技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科技計畫、項目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科技計畫及資源配置的合理性、規範性和科學性,以及在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2.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等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3.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者等在項目組織實施和財政資金使用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4.參與到科技計畫項目諮詢、評審、驗收和監督工作中專家的履職盡責情況。
5.參與科學技術活動的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及服務管理等過程中履行科研誠信責任和義務情況。
6.各類科技計畫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承諾和審查情況。
第四條 科技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堅持項目監督與管理同部署、同推進,遵循“科學規範、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全程監督”的原則,堅持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是科技計畫項目監督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1.研究制定科技監督相關管理制度規範。
2.加強對科技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能力建設。
3.對省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編制、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執行和結題驗收等環節開展全過程監督管理。
4.對國家委託省管理的科技計畫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開展科技計畫項目監管專項行動。
6.對項目諮詢評審專家、技術財務專家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的履職盡責、廉潔自律、保密迴避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7.對有關項目管理、實施和經費使用等的投訴舉報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8.加強監督結果反饋和運用,建立統一規範的科研誠信監督管理體系。
9.對各類科技計畫的科技倫理監管。
10.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培訓,提高監督的質量。
第六條 省直屬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1.落實國家、省科技計畫監督相關政策,參與制定科技監督相關制度、規範。
2.指導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的科技監督工作,協助開展常規科技監督檢查工作。
3.參與國家、省交辦的科技監督任務。
第七條 地市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1.負責項目的審核、推薦工作,審核項目契約書。
2.對所屬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3.參與相關項目的績效評估評價。
4.配合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5.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其他相關監督工作。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1.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包括對項目參與單位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2.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自評和研究成果的審查審核。
3.對科研人員開展遵規守紀、弘揚科學精神的宣傳和培訓教育,強化科研人員的自律和科研誠信意識,加強對科技倫理的審查和監管。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與項目推薦及協調管理部門的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監督制度的建立、年度項目監督工作計畫、監督結果運用等方面的統籌協調。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綜合運用現場監督、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方式實施監督。
1.現場監督是指採用實地檢查的形式,對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檔案制度規定、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專項審計是指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委託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審計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項目考核經濟指標的核定以及內部管理有效性進行專項審計的監督方式。
3.績效評價是指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或委託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對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及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評價。
第十一條 規範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時間和頻次,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可視情況組建聯合監督工作組,協同開展監督。原則上,對一個項目執行情況現場監督一年內不超過1次,並且應當在項目立項滿1年後進行。
對風險較高、信用等級差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承擔的項目,可加大監督頻次。
第十二條 對納入符合現場監督檢查的省科技計畫項目採用分級分類的模式進行,按照“隨機抽取”、“重點抽取”的形式確定現場監督檢查項目名單。
1.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依託遼寧省科技創新綜合信息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其中,省重大專項和省重點研發計畫是隨機抽取工作的重點。
2.地市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按照實際情況自行設定條件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3.對在項目執行期內有被查實的投訴舉報或過程管理、年度總結等工作中發現存在高風險的項目,直接列入現場監督檢查項目名單。
第十三條 現場監督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現場,走實地、看實物、核賬本、查實情、重實效。被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實施)單位按項目實施計畫正常開展工作,不需事先準備匯報材料,不開座談會、不做PPT。
第十四條 現場監督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1.主要任務進展和實施效果,以及階段性成果的創新水平、產業套用、效果影響等情況。
2.科技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投入情況。
3.科研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4.逾期未驗收項目完成情況。
5.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項。
6.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義務履行和違約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五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職責並結合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年度監督工作計畫分別制定項目年度監督工作計畫,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和結果要求等,並對項目年度監督工作計畫進行銜接,避免重複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將監督工作融於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工作中,通過制度規範建設、履行法人責任、強化內部控制和自律等,實現科學決策,規範管理。
第十七條 對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對科技計畫管理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對項目的形成、項目立項、專家遴選和使用、項目驗收、動態調整等關鍵環節和相關重點崗位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對專家遴選和使用的監督。完善統一的科技計畫項目諮詢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完善專家迴避制度、誠信制度和調整機制等,規範專家遴選、管理、使用和公示。完善專家資料庫建設和運行,強化統一管理、規範使用。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管理技術,提高監督工作時效性和精準度。對於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在遼寧省科技創新綜合信息平台填報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經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第二十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應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按規定受理、登記、分類處理和有效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許可權範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地方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工作合力。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下達監督結果和整改建議。相關責任主體應在3個月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建立監督結果共享共用機制,推動各科技計畫項目監督部門實行監督數據共享匯交,監督結果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在科技監督過程中,有科研誠信案件或接到投訴舉報的,嚴格按照國家《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啟動調查處理程式,對存在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及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列入遼寧省科學技術活動科研失信行為“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監督結果有異議或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督結果和有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最佳化項目管理和資源配置,推動科研誠信建設,最佳化科技創新生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科技人才項目、科技獎勵評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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