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遼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是一項由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日期:1985-08-17
  • 生效日期:1985-08-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詳情,條例公布,

發布詳情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5]106號
【發布日期】1985-08-17
【生效日期】1985-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
(1985年8月17日遼政發〔1985〕106號檔案發布)

條例公布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同時屬於省內首創的;本行業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效果的。
第四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一等獎,發給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發給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榮譽證書和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發給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榮譽證書和獎金一千元。
第五條設立省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委負責辦理。
第六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省直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經徵得主持單位同意,也可單獨上報,其申報程式同上。
(二)省級學術團體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向業務歸口的省直主管部門上報,經初審合格後,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市級以下學術團體或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統由市科委負責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外省人員、華僑、外籍華人和中外合營單位中的外籍人員在我省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允其申報。其申報程式同本條(一)款。
(四)國防專用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請項目,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負責審查批准,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核准授獎。
凡屬軍民通用或軍轉民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申請項目,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負責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經批准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八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一個獲獎項目的獎金以最高額為準,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前後獎勵的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
第十條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各市完成的、達不到省級獎勵標準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各市予以獎勵。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及申報程式等,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獎金由市財政經費支付。
省直各單位完成的、達不到省級獎勵標準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省直各廳、局比照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條件予以獎勵,其獎金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每年進行一次,申報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三月末。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遼寧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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