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星火獎勵辦法

《遼寧省星火獎勵辦法》意在為促進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振興地方經濟,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星火獎勵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1-29
  • 生效日期:1991-01-29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1]5號
【發布日期】1991-01-29
【生效日期】1991-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星火獎勵辦法
(1991年1月29日遼政辦發〔1991〕5號檔案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促進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振興地方經濟,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實施的下列項目的評審、獎勵,均適用本辦法:
(一)各級“星火計畫”的優秀項目;
(二)在農村進行的技術開發,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項目;
(三)對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振興地方經濟起到顯著作用的項目;
(四)促進農村經濟振興管理研究與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省星火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系列中與科技進步獎並行的一種獎勵。
省星火獎分為下列三等:
一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勵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勵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勵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一千元。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星火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省星火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申報省星火獎必須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所屬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申報部門)進行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申報省星火獎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星火計畫”驗收標準,經過市級以上單位組織驗收或鑑定;
(二)技術水平、產品水平在省內先進水平以上;
(三)在全省範圍內具有引導性、示範性和擴散性;
(四)已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予獎勵:
(一)損害自然資源的;
(二)破壞生態平衡的;
(三)污染環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第八條省星火獎每年評定一次。
已申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再申報省星火獎。
第九條對申報的省星火獎項目,根據其技術水平、示範作用、效益大小,按統一的評價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條經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獲獎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對有的項目有異議,由申報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一條省星火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同時獲得省和國家星火獎的項目,按獎金標準高的執行,不重複發給。
集體合作獲獎項目的獎金,要按參與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條獲獎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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