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星火獎勵辦法

濟南市星火獎勵辦法,是濟南市的一項政策性方案。

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浡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星火獎勵辦法
  • 部門:濟南市政府
  • 生效時間:1992年3月4日
  • 目的:鼓勵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
  • 發文字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失效時間:2004-02-01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濟南市星火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實施星火計畫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把科學技術引入農村,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村經濟,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和《山東省星火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設立濟南市星火獎。凡通過實施星火計畫,開發、推廣、套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培訓專業技術人材,扶持貧困地區,提高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科技管理水平,為振興農村經濟做出重要貢獻的,均屬於市星火獎勵範圍。
未列入星火計畫的項目,內容符合前款規定的,也可申報市星火獎。
第三條 濟南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星火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具體負責市星火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星火獎勵工作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鋪,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星火獎根據授獎項目內容分設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星火管理獎。
第六條 申報星火科技獎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推廣、套用適用的先進技術;
(二)具有引導性和示範性;
(三)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第七條 申報星火人才培訓獎的,應當是在培訓專業人才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集體或者個人。
第八條 申報星火管理獎的,應當是在實施星火計畫的組織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集體或者個人。
第九條 申報星火獎的項目,必須經過驗收或者鑑定,並且已經實施或者套用一年以上。
第十條 市星火獎每年評定一次,分為三個獎勵等級:一等獎獎金一千二百元;二等獎獎金八百元;三等獎獎金五百元。對獲得市星火獎的,同時發給獎勵證書。
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撥付並監督使用。
第十一條 獲得市星火獎的個人或者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做的貢獻,記入本人業務考績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對在星火計畫的組織管理、決策等方面具有特殊貢獻的領導者,可授予特別榮譽稱號。
對獲市級以上(含市級)星火獎並在振興地方經濟中發揮引導和示範作用的先進企業,經評選,可授予市星火示範企業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已獲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申報市星火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予評獎: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
(二)損害寶貴資源的;
(三)破壞生態平衡的。
第十四條 申報市星火獎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向所在縣、區科學校術委員會或者市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申報部門初審,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初審後的項目申報材料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評審前,應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在全市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申報項目向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對有異議的申報項目,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移送申報部門處理;申報部門應當將處理結論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備案,異議未解決的,不得提交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 對在異議期間未提出異議,或者雖在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申報部門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對獲獎者,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應當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和處分。
第十八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設立縣、區星火獎。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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